一九八六年保險公司 ( 修訂 ) 條例草案
償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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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原有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長期保險業務的承保人,必須經常備置有關 業務的帳目。一項基金便是在這種情況下設立。基金的作用如下:只要基金名下資產 在本港的司法權限内,則一旦在承保人清盤時,公衆人士的利益便會受到保障。 至於若干外國承保人,亦即其主要業務在本港以外地方經營的承保人,由 於他們主要業務所在地的法律,或由於其他種種原因,因而不能遵守保險公司條例内 載的現行規定。本條例草案目的在處理這些承保人所造成的問題;辦法是使保險業監 幹授權和着令這些公司只備置其在本港所經營業務的帳目。
三、 草案第二條相應在原有條例内增訂新條文第二十二A條。保險業監督按該 新訂條文規定而發出的授權分,除了賦予有關承保人所需的權力外,亦可規定對原有 條例第三附表作輕微修改,從而使該名承保人在本港所設立基金的資產得予識別,並 使過渡性問題亦得予處理。本草案對原有條例第四部內載若干條歟的涵義畧作修改, 以便把上述命令付諸實施。
四、 草案第三條在原有條例內加插一項規定,目的在使保險業監督獲得保障, 免受追討賠償;但是,該項保障僅適用於與該監督眞實執行使本條例賦予他的職權有 關情事,包括行使新訂第二十二A條所賦予他的職權有關情事在內。
五、 本草案對政府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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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地下鐵路附例
本附例修訂並取代原先的地下鐵路附例。
新附列第一部條文制定有關詞語定義。第二部涉及准許公衆人士進入地下 鐵路地方範圍的辦法,以及關於禁止損毀該公司地方範圍內財產的規定。
第三部是關於乘搭地下鐵路列車的車費和車票的規定,以及列車車票的發 善條件。該部進一步就地下鐵路公司可在若干情况下收取附加對歎一事作出規定。
第四部定明公衆人士在地下鐵路地方範圍內必須遵守的行為守則。第五部
禁止任何人士在該鐵路地方範圍內販賣、遊蕩、張貼標語或進行類似活動。第六部對 下述事宜有所規定:關於未經許可而放置在地下鐵路地方範圍內車輛的清除和扣押事 宜,以及關於該鐵路地方範圍内的交通管制事宜。
五、 第七部禁止任何人士未經許可而在地下鐵路地方範圍內擁有危險品。第八 部對該鐵路地方範圍內所檢獲失物的發還和處置事宜有所規定。第九部授權地下鐵路 公司職員向涉嫌達反本條例的人士索問身份證明文件;該部並進一步就各項罪名和爵 1 則作出規定。
一九八六年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修訂)條例 草案
根據原有條例第十五條第@歎的規定,凡土地業主的土地發展計劃如因當局以該 計劃與鐵路建築工程有所牴觸為理由而不予批准時,得要求當局收稻該幅土地。本( 修訂)條例草案現擴大上述規定的適用範圍,使該項規定亦適用於擬議港島東部橫越 海底鐵路通道建築工程影響的土地。
一九八六年危險藥物(修訂第四附表)令
危險藥物條例第四附表載有「舉報機構」名單;這些機構向當局「藥物濫用資料 中央檔案室」提供有關盈用藥物的統計資料,但是,這些機構就它們所存藥物濫用! 個人資料紀錄保密方面,受危險藥物條例保障,本命令現修訂該名單内列兩所舉報機 構的名稱,以便毌合現況。
一九八六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就九廣鐵路公司建造和經營來往屯門新市鎮及元朗兩地的輕便鐵路系 統一事,作出規定;此外,本草案亦規定在這條鐵路附近須設立一「新界西北部輕便 鐵路服務區」,而該服務區內的公共巴士系統,須由九廣鐵路公司兼營。
11.
本條例草案已藉此機會對原有條例第三條作出一項修訂,以配合該條例在
較早時所作出的一項修訂。
二、 本條例草案對九廣鐵路公司條例所作的實質修訂包括下述各項在内——— (a) 草案第五條授權九廣鐵路公司建築和經營新的經營新的輕便鐵路系統。 一七
1987
老年輕 第四十回
法規新編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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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並设有影響。至於為應付上述修訂所導我的索 政府雖得先行墊付有關欸項 但該等墊付歟項在日後會予償還給政府。【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