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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87

年輕 第四十回

法規新編

P

過渡性條欸

權藉決議案而修訂該項應課差餉租值額。

五 草案第四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七十五條,從而界定「應課差餉租值」一詞的 涵義。草案第五條制訂新條文第七十五A條,從而規定:應課差餉租值可藉證明書加 以證明。

六、 草案第七至第十三條對原有條例内有關條文作出類似修訂,以便上述關於 收回樓宇的簡化手續亦適用於租約期滿後仍遭非法佔用的樓宇(原有條例第一二九條 ) 和遭非法侵佔的土地(原有條例第一三二條) 。

關於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轉授其若干權力給屬貝

草案第十四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一三六A條,從而容許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把該第一三六A條賦予他的權力,亦即關於寬免繳納欸項或退還欸項的權力,授予他 的屬下公務人員執掌。

八 草案第十五條列載過渡性條欸。

對政府財政和人手需求方面的影響

九、 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重大影響。(摘要)

一九八六年建築條例(新界適用)條例草案

本草案撤銷並取代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 條例和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規例

二、 草案第三條規定:建築物條例對新界適用。

三、草案第三部授權屋宇地政署署長就下述建築物的建築工程簽發 免 證明書 *卽———鄉村屋宇、供社團用的建築物、供牋業用的建築物或重建的建築物(草案第 四條)。該署長假如簽發上述各類建築工程豁免證明書,他亦可以簽發地盤開拓工程 和排水工程的豁免證明書(草案第七條)。所有豁免證明書必須以書面發出者為準( 草案第九條 〕,並可附載該署長所訂定的條件(草案第十條)。除建築的大小和高度 方面仍須受若干限制外,該豁免證明書的作用在使按該證明書所列條件而建造的樓宇 豁免遵守建築物條例内載的若干條規定以及根據該條例規定而制定的規例(草案第

本草案分別對建築物條例、差餉條例、以及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的有 關條欸作出因應的修訂(草案第十五條和第二附表] 。

雖然草案第十三路已乘除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 條例和建築物惆宀

界適用)規例,但根據該已廢除的條例和規例而進行的建築工程如已展開,則仍然受 草案第十四條内戰的過渡性條歎保障。

六、

本草案對政府財政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重大影響。(摘要)

一九八六年香港機塲(管制障礙物 )(綜合)(修訂)令 原有命令規定香港若干地區内的建築物不得超過一個指定高度。

本修訂命令擴大規定的地區範圍,並降低若干地區內建築物的最大容許高

度,但在其他地區則提高這個最大容許高度。

三 本命令規定下違建築物和地區得予豁免進行有關高度限制的規定——

(a) 按照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翻則興建或郎將興建的建築物;

(b)

在興建時屬於英國或香港政府的建築物;

(c)

按照代表香港房屋委員會批准的圖則而興建或卽將興建的建築物; (d) 座落在代表英國政府海陸空三軍人員擁有的土地上的現有建築物;

(e) 將軍澳市第三號地段内的部份地區(摘要)

勞工類

一九八六年僱員賠償(修訂)條例草案

關於按僱員賠償條例規定須付給僱員損傷賠償金而訂立的協議書問題,僱員賠償 條例第十七B條第歎的現行規定如下:假如在證實其他有關事項時亦證實協議書是 當事人在不知或誤解損傷的眞實情况下而訂立,則法庭可發出命令撤銷該協議書(包 括有關已按該協議書繳付的欸項的命令)。最高法院上訴庭曾經作出裁決,認為「損 傷的眞實情況」的涵義並不包括「損傷程度」在內。草案第四條所作修訂,目的在使 法庭在該第十七B條第1欸所述的情况下,郎——當事人在訂立該協議書時,並不知 道,或者試解有關損傷的程度這情况下,亦可採取行動。

二 、 草案第二和第三條所作的修訂與草案第四條所作的修訂相似,並相應配合 草案第四條所作的修訂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擒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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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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