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監察委員會得發出指示,饬令不許該公司的證券在本港任何一間證券交易所上市 @阻止有關公司證佈再度上市 但如該公司已邀照有關規則辦理,則不在此限;及 規定一間證券交易所如停止任何證券進行買賣,必須知會證券監理專員。 四、 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如證券在本規則開始施行時已在本港任何證券交易所 B 上牌買賣,則本規則所規定的承諾書,必須在該日期起計六十天內予以簽署,否則, 有關證券必須停止買賣。
I
商
一九八六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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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草案第四條所作修訂 凡觸犯草案第二條 新訂第十六A條規定情事 制訂一項罰則。
六、 草案第五條列載新訂第二十四A條,該條規定如下:凡根據本條例而檢控 任何進口貨物使用虛假商品説明以虛報製造地或製造國時,有關該貨物「由某一地方 或國家運來」的證據,即成為「該貨物在該地方或該國家製造」的表面證據。
草案第六條列載新訂第三十條;後者以新條文取代原有條例第三十和第三 十一條的條文。按照新訂第三十條的規定,總監可在任何時間,向法庭裁判司申請 把應予-
公的貨物-
公。因此,今後不再須要探行下述繁複程序,即進行新的起 訴,以便向法庭就個別事件申請把貨物-
公,而在提出申請前,先須把一份通知書送 達物主,説明假如後者認為有關貨物不應予以-
公,必須知會總監,至於草案第七條 則是因應作出的修訂。
1987
本條例草案對商品説明條例作出各種各樣修訂。當局對該條例自一九八一年開始 實施以來的運作加以檢討後,認為現在必須作出這些修訂。
二、 草案第二條在原有條例内加列新訂第十六A、第十六B和第十六C條。草 案第十六A條授權一名認可人員採取下述行動:在他懷疑有關貨物違反或正觸犯本條 例規定時,扣留該貨物;或在他相信有關的任何物件可能須予用作依本條例而進行的 訴訟證據時,把該證物扣留;而扣留辦法如下———對在放置該貨物或物件的任何樓宇 加置一把餓或封條。原有條例第十五條第歎(f)段目前已授權一名認可人員扣留 那些貨物或物件,但並沒有規定他可以鎖上或查對任何有關樓宇。草案第十六B條賦 予認可人員逮捕權。新條文第十六A和第十六B條所賦予上述人員的權力,與現時依 進出口條例規定而賦予海關人員的權力相同。
草案第十六C條第1規定:海關總監(以下簡稱「總監」)所檢走或扣留 貨物,倘載有假冒商標、或涉嫌載有假冒商標,或所具有的商標或標記與一商標極為 近似,以圖進行欺騙時,則總監有貴任通知(原)商標持有人或代理人。原有條例第三 十條第◎致亦有數似條款,但草案第六條規定撤銷該條歎。草案第十六C條第2款規 定:總監可酌情決定是否向商標持有人或代理人透露有關貨物的其他資料;草案第十 六C第歎則規定:冏總監拒絕按照第十六C條第歎的規定透露那些資料時,商標 持有人或代理人可向最高法院原訟法庭申請頒令,飭令總監透露那些資料。
草案第三條所作的修訂,是因應草案第二條所載新訂第十六C條而作出。 所作修訂作用在規定:海關總監根據新訂第十六C條規定而把資料透露時,並不算作
涛年輕 第四十四
法規新編
增加租金
八、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居
住類
一九八六年業主與住客(綜合) (修訂)條例草案
當局對原有條例的實施情況經常加以檢討,而本草案對原有條例所作修訂,是基 於有關的檢討結果而作出。
二、 草案第二條規定:凡須依原有條例第一部條文規定而繳交的租金,現予調 高至相等於標準租金的三十倍。
三、 草案第三條規定:就原有條例第二部內載的若干情況來説,可以按照第五 十八條第2欸所述辦法而加租的加幅,現予調高。 簡化收到樓宇手續
草案第六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一〇一條,從而簡化收回下述樓宇的手續:已 被棄置而其內所留下可供當局扣押物品的價值不足以清繳欠租的樓宇。經簡化後的手 續對應課差餉租值不逾三萬元的該類樓宇都適用。此外,該第八條亦規定:立法局有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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