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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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冊成立銀行設立本港代理辦事處等事宜 草案第十部擴大專員和總督會同行政局按銀行業條例第四部規定而監管銀 行的現有權力範圍,從而包括對接受存欺公司的監管權

草案第十一部重新列載目前對銀行適用的核數條款,並把條款的適用範 圍擴大,從而對接受在欸公司亦予適用。由於這項修訂,專員有權針對接受存款公司 而加委另一位核數師執行核數工作。草案第六十一和第六十二條是新訂條文。第六十 一條規定:如一間認可機構的業務有此需要時,得召開包括該機構的董事局、該機構 的任何核數師和專員在内的三方聯席會議。第六十二條授權專員在一認可機構的任何 核數師有疏忽或嚴重瀆職行為時,把個案交由香港會計師公會紀律委員會處理。 十二、 草案第十二部對透露資料有關的現行條作出修改後,重予列載在該部

十三、 草案第十三部對認可機構業權及管理有關的現行條歎作出修改後,重予 列載在該部內。草案第七十、第七十一和第七十二條都是新訂條歎。草案第七十條第 1款規定:任何人士,不論單獨或須連同其他人士,如在本條例開始生效後,才有權 在一間本港註冊成立的認可機構(或在另一間以該機構為附屬公司的公司)所召開的 任何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權,則不許行使他所獲得的投票權 但是,經專員批准者不在此限;專員可就一般情事或個別特殊情事給予該項批准。 如果專員拒予批准,則該人有權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上訴。草案第七十條第歎規 定:下述兩類人士,郎在本條例草案生效前業已獲得百分之十或以上投票權的人士, 及倘非須履行在本條例草案生效前已達成的協議,則在本條例草案生效後獲得百分之 十或以上投票權的人士,都不受本條文影響。草案第七十一條第歎亦規定:除草案 第七十一條第2歎所指定的情形外,任何人士,如未經專員批准而在一認可機構董事 局會議席上行使投票權,使一項決議案得以提出和通過,則該項決議案得視作無效。 至於草案第七十一條第2歎則規定:任何人士,如紙按照一認可機構的一般業務慣例 而與簽具合約,而且並不知道該機構違反草案第七十條第歎的規定,則他所簽具的 合約雖然是基於一項已宣告無效的決議案而致不能執行,但他仍可要求該機構履行該 合約。

十四、 草案第七十二條第歎規定:在本條例草案生效後,任何認可機構的控 制人都不許用該認可機構控制人身份向該機構的董事發出任何指示或指令,但是,經 專員批准者不在此限;專員可就一般情事或個別特殊情事給予該項批准,一如草案第 七十條第歎所規定。如專員拒予批准,則該位控制人有權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上

第四十四

法規新編

訴。草案第七十二條第歎的規定適用於所有控制人,不論他在树草案生效期間. 生效之前成生效之後成為控制人亦然。草案第七十二條第歎規定:在本條例草案生 效後,任何人士,不得出任一間認可機構的董事或秘書,但是,經專 (書面同意者不 在此限。專員如拒予同意,則該人有權向總會同行政局提出上訴。

十五、 草案第十四部對下述事項有關的現行條歎作出修改後,重予列載在該部 內;該等事項包括儲備金的維持、為壞帳和呆帳而預習準備金、所須持有的實收股本 最低額和認可機構派發股息時須遵守的限制等。

十六、、 草案第十五部對認可機構放歎方面和可持有「非銀行」權益的現行限制 作出修改後,重予載列在該部内。草案第八十條第2款、第八十二條和第八十六條第 但欢都是新訂條文。其中第八十條第2款規定;任何認可機構都不許用本身的控股公 司(如有控股公司)、或本身的任何附屬公司、或本身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股票 作為抵押物,而給予任何墊支、欺或信用便利,但是,經專員批准者不在此限。第 八十二條規定:專員如認為任何業務慣例,足以或會引致一間認可機構的財政狀況健 全與否,全仗賴某單獨一方的財政况是否健全,則專員可藉憲報公告,向認可機構發 出指示,着令該等機構停止從事公告內所指明的業務慣例。第八十六條第3款則規定 :一間認可機構如經專員批准,可直接持有一間商營企業的權益。

十七、 草案第十六部把關於刋登廣告、陳詞和限制使用「銀行」一詞的現行條 欸,重新列載在該部内。草案第九十九條是新訂條文。該條規定:專員如認為一間認 可機構所刊登的任何廣告具有虛假 、 誤導或欺騙成份, 有權着令該機構撤銷該則廣

十八、 草案第十七部是新訂條文。該部規定:「資本與有風險資產比率」對所 有在本港注册成立的認可機構,統予適用。雖然現有法例已規定銀行和接受存欸公司 均須遵守有關最低資本額的規定,但這些規定與其所支持的資產數量和所具風險的程 度,並無關係。本部條文目的在彌補這方面的缺陷。該比率現予定為百分之五。專員 有權調高某些機構須維持的比率,即在銀行方面,最高可調至百分之八,而在接受存 欸公司方面,則最高可調至百分之十。任何須維持較高比率的機構,如對專員調高比 率的措施不满,可向財政司提出上訴。有關計算該比率的方法,以及為計算該比率而 須顧及的資本基準和有風險的資產,詳載於草案第三附表内。財政司可藉憲報刊登公 告辦法,對本部所載的任何百分率或載於第三附表內的任何事項,作出更改。違反該 此率規定本身並不構成一項罪名(因一間機構可能在無意之間維持一低於規定的比率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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