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7 — Page 291

華僑年鑑 All

適用

11.

§ 麦涛年任 第四十周 法規新編

而規定「變性甲醇酒精」准予免稅。

三十、 本條例草案亦藉這機會把條例内凡見「各類油類」一詞現都改為「油類 j。草案第二、第四、第六、第三十和第三十一條均與遒項修訂有關。

卅一、 由於對原有條例第四條作出修訂,(請參照草案第五條和第三段),草 案第三十五條因而增添一附表。現行稅率並不受影響。

卅二、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

金融

一九八六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本草案實施一九八六年政府財政預算案的建議,從而就調高本地銀行和海外銀行 根據銀行業條例須繳納的費用一事,作出規定。

二、本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方面沒有影響,而且可以為政府帶來每年約一千二百 五十萬元收入。(摘要)

一九八六年銀行業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在修訂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一五五章)和接受存公司 條例(香港法例第三二八章) 內載關於銀行業務和接受存歎公司業務的法律,並加以 合併。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特點在下文有所闡明。草案將於總督所指定日期起生效,但 按草案第一條第2歎的規定,總督亦有權因各不同條欸的需要而分別指定不同的生效 日期。

本草案所附的「比較表」提述銀行業條例和接受存歎公司條例内載條歎, 從而説明本草案各條款的來源。

三、 草案第二條第界定本條例草案用語的定義。「認可機構」一詞是指按 照本條例草案規定而領取牌照或註冊的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控制人」一詞則特別 對草案第六十四條第歟(e}段、第七十二條和第八十一條第歎(d)段等規定 透用。該定義列明各項準則,以便符合這些準則的人士,都視為有效控制一間公司人 「存歎」一詞定義的適用範圍現予擴大,使該定義對無利息或負利獻的貸欸亦

五、

(第四篇)

草案第二部修改與下述事項有關的現行條歎後,重予列載在該部內;這些 事項卽——銀行業務諮詢委員會和接受存疑公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銀行監理專員( 以下簡稱「專員」)的任命和總督在指示財政司和專員方面的權力。草案第七和第九 條是新訂條文。第七條列明專員的職能,並反映當局對銀行業務作審慎監管的取態重 點與前不同——今後養重於較為依賴專員的酌情取決權和他對銀行質素方面所作的判 斷。本條例草案全文多處訂列防範條欸,以確保專員適當運用他的酌情取決權,辦法 是向財政司或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上訴。草案第九條關於提交報告書的規定,亦足以 抵銷專員職權範圍的擴大。專員必須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交一份年報,以説明年內本 條例草案的運作情形以及銀行業監理處的工作情况。總督會同行政局得發表該年報。 總督有權隨時令專員在提交年報外,另行提交報告書。

草案第三部對關於「把銀行業務和接受存歇業務分別限於由持牌銀行和註 冊或持牌接受存款公司經營」的現行條款作出修改後,把這些條欸重新列 載在該部

六、

草案第四部重新列載銀行和接受存欸公司發牌和注册程序。草案第二十七

·條規定:專員須保存登記冊一本。該登記冊須要供社會人士查閱,並列載所有持牌銀 行、外地註冊成立銀行的本港代理辦事處以及註冊和持牌接受存歎公司的詳情。草案 第二十八條規定:專員須把已列名在登記冊内或已從登記冊內除名的每一間持牌銀行 、外地註冊成立銀行的本港代理辦事處、註冊或持牌接受存歎公司的名稱,在憲報公 告週知。假如一間接受存欸公司的註冊或牌照已遭當局根據本條例草案規定而予以暫 時吊銷時,專員須在登記冊内相對有關接受存欸公司名稱的地方加上標誌,註明該公 司的註冊或牌照已遭當局暫時吊銷,並説明暫時吊銷的期限詳情。

七、 草案第五和第六部修改與下述事項有關的現行條款後,把這些條欸重新列 載在該部內;該等事項卽——註銷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牌照或註冊以及暫時吊銷接受 存歎公司牌照或註冊。

八、 草案第七部是新訂條文,與牌照或註冊轉移事宜有關。該部條文目的在處 理像Lloyds Bank International Ltd. 一類的個案。該銀行的業務最近由於同一 集團各公司的業務互相合併而轉歸一新實體機構進行經營。目前,這類個案只能以被 冗長的程序處理,亦卽首先把牌照發給新實體機構或給予註冊,然後才註銷原有牌照 或註冊。申請牌照轉移或註冊轉移的程序與首次申請牌照或注册的程序相似。

草案第八和第九部重新列載與下述事宜有關的現行條歎,朗· 銀行及接 受存歉公司設立本港分行或分公司 海外分行或分公司和海外代理辦事處以及外地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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