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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晒 看近年任 第四十四
法規新編
按照新訂免稅額評稅。
八、 就目前應課入息和利潤水平來説,本草案所提出的建議,預料會使政府在 一九八六至八七年度的一般收入減少三.二七億元,而其後每年減小三·三億元。本 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方面則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六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本草案實施一九八六年政府財政預算案的建議,從而規定:凡就貸資金以及單 位信託基金胝投資在這些貸資金的『單位」而發出的本港不記名票據,都豁免徵收 印花稅。
二、 本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方面沒有影響,而對政府的收入或開支方面亦沒有 重大影響。(摘要)
一九八六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本草案實施一九八六年政府財政預算案的建議,從而把死者生前主要婚姻居所冤 繳遺產稅的寬免範圍,擴大至有遺下配偶的無遺囑死者生前主要婚姻居所。 本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方面沒有影響,但上述寬免遺產稅的規定,將導致 政府在一九八六年至八七年度的收入減少約八百萬元。(摘要)
一九八六年稅務 ( 利息税 )( 豁免 )(修訂) 公告
本公告所頒佈之利率,乃政府、持牌银行及若干公用事業公司所付利息根據稅務 條例第二十八條可予豁免利息稅之最高利率。該利率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本公告所作出之規定,並不影響存於本港財務機構之港元存欸利率,因該 等存欸所收利息業經准予全部豁免利息稅。
一九八六年稅務(利息稅)(豁免)(修訂)(第二號)公告
本公告所頒佈之利率,乃政府、持牌銀行及若干公用事業公司所付利息根據稅務 條例第二十八條可予豁免利息稅之最高利率。該利率自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 本公司所作出之規定,並不影響存於本港財務機構之港元存欸利率,因該 等存欸所收利息業經准予全部豁免利息稅。
一九八六年稅務(利息稅)(豁免)(訂)(第三號)公告
本公告所頒佈之利率,乃政府、持牌銀行及若于公用事業公司所付利息根據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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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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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二十八條可予豁免利息稅之最高利率。該利率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六 日 起生
二、 本公告所作出之規定,並不影響存於本港財務機構之港元存款利率,因該 等存欸所收利息業經准予全部豁免利息稅。
一九八六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對應課稅品條例(香港法例第一〇九章) 作出修訂。
二、 草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二條,從而增訂「地點」一詞的定義。同時, 亦把「轉換裝運工具貨物」一詞的定義刪除。又由於英聯邦國家貨物已不復享有特惠 稅率,因此,原有條例第二條第2和第欸現予删除。此外,草案第三十五條亦把 附表刪掉。
三、 草案第五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四條;原有條文規定立法局可以藉通過決議案 方式向應課稅品徽稅,草案第五條現以附表取代該項規定。立法局現亦受權藉通過決 議案方式把附表修訂。草案第三十六條把前經替換的決議案取消。
四、至於制定規例的權力,現亦予以修訂,以便總督會同行政局能夠制定規例, 藉以——豁免若干人士遵守有關牌照和許可證的規定;授權海關豁免若干批發商和零 售商遵守有關保存帳簿和紀錄的規定;就歸還稅歎一事制訂較妥善的規定;把若干減 稅適用範圍擴大,以便把對船員的課稅、作摻雜燃油用的物品、被政府化驗師抽取作 為樣本的物品都納入寬減範圍内;最後,就證明貨物已入境、有所短缺或已損壞、破 裂等情況而須發出證書等事宜,制定規例(草案第六條)。
五、 草案第七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七條,以便海關總監能夠就保潭政府稅收事向 許可證持有人發出指示。
六、按照原有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持牌人如擬離開香港超過四十八小時,必須委 出一名代理人。草案第八條規定現對該條文作出修訂,把規定期限改為十四天。此外 ,亦制定另一規定,以便持牌人離開香港時,得委任一名永久持牌代理人。
七、 草案第九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一條,授權海關總監把有關人士依本條例規 定所保存的帳簿或文件移走或扣押。草案第十二條是因上述修訂而予以制定。 八、 草案第十條制訂一新條文————第十一A條,從而容許用電腦保存那些須要 按照本條例規定而保存的紀錄,以及授權海關總監着令有關人士把那些紀錄交出,並 且任由海關總監加以複 由於草案第三條增訂「地點」一詞的定義,草案第十一條現對原有嶸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