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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一九八六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修訂原有條例,就若干稅項寬免事宜作出規定,並制訂條款以限制或 抵制避稅計劃;此外,本草案並藉此機會對原有條例作出若干輕微修訂。

二、 主要修訂條款如下———

草案第三條規定:凡付給獨資經營人原配或合夥人原配的薪金或其他酬金,而有 關歛項在評算利得稅時是不容扣除的,則有關薪金或酬金准予豁免薪俸稅。

草案第四條規定:就債券利息收益而言,在確定其應課利得稅溢利時,把現時所 容許的扣除項目範圍擴大;原先規定,在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前在本港證券交易所上 市的公司債券所派發的利息,方准予扣除,現把扣除範圍擴大至包括所有此類公司債 券所派發的利息,不計較債券的上市日期,並且進一步擴展至從其聯屬法國公司所借 來自後者所發公司債券而獲得款項所生的利息,以及本港其他有價商業票據或其他經 稅務局局長認可、或經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批准而予公布週知協議所涉及的其他經稅 務局局長認可或經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批准而予公布遞知協議所涉及的其他主要金融中 心的有價商業票據所派發的利息,亦均准予扣除。

草案第五條清楚示明:退休計劃供欸不得予以扣除,但認可退休計劃的每年供款 或費用則不在此限,惟後述欸額,亦以包括供致或費用在內的總欺額不超過僱員在有 關期限內所支取薪酬百分之十五為限。

草案第七條增訂一項新條款,以限制原有條例的若干條欸被人利用情事;該等條 歎為添購機器或設廠而作出資本開支的人士提供課稅方面利益,例如在若干「出售後 租闾」安排,以及在下述租賃安排,即——規定出租人對所產生的債項根據該項安排 而僅獲有限度權利等安排。

草案第九條規定:僱主須把他屬下受僱已婚婦女資料呈報當局,除非他有合理理 由相信該婦女的薪金不須課稅。

草案第十條規定:+一宗交易的目的,紙在或主要在把一項課稅方面利益給某 人,則當局得採取行動取消該人在該宗交易所承受的課稅方面利益。當局在考慮決定 一宗交易的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是否在取得課稅方面利益時,所予考慮的事項細則

06 老年怪 第四十四

法規新編

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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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新訂第六十一座第0歎;至於稅務局一名助理局長 而此事作出決定的權力,即 訂載於新訂第六十一A條第2款。新訂第六十一B條的規定,旨在防止專為或主要為 利用可銷稅損以抵銷其他應課稅溢利起見而收購具有該等虧損的法團公司情事。 本草案藉此機會把原有條例和有關規則內凡見「殖民地」一詞俱改為「香

預料本草案所訂抵制避稅條文所導致增加的收入,經草案所訂稅項寬免辦 法予以部份抵銷後,政府稅收將有總淨額增加;所增加的實數難以用準確數字示明, 但預料每年所增加稅收淨額約為二億元至五億元間之數。本草案對原有條例所作出的 其他若干項輕微修訂,則對政府開支沒有影響。本草案對公務員人手需求方面亦沒有 影響。(摘要)

一九八六年稅務(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實施一九八六年政府財政預算案中關於寬減利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建

二、 草案第二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五條,把一九八四年所訂的條歎撤銷;那些 條歎原規定:凡在本港經營業務所滋生的利息,縱使生息的歎項來自本港以外地方, 都須要繳納利得稅;此外,那些條欸原亦對來自存款證和匯票交易的賺價或利潤,制 定類似條歎。

三、 對於財務機構除外的納稅人來説,草案第二條所訂的替代條欸,把一九八 四年條文作出修訂前的原有規定恢復原狀,卽;凡在本港滋生或來自本港的利息、賺 價或利潤才須課稅。至於對財務機構來説,草案第二條在原文加插一條歎,從而規定 :來自存款證和匯票的交易雖然可能在本港以外地方進行,但其賺價或利潤亦須如常 課稅。

六、 草案第四條規定把——

本草案所作修訂,對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或該日之後的應計欸項適用。 草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六條關於雙重課稅寬免稅項的規定,這項修 訂是因應草案第二條的規定而作出——

(a) 單身人士的額外個人免稅額由七千五百元提高至八千五百元; (b) 已婚人士的額外個人免稅額由一萬七千元提高至一萬九千元;及 (c) 供養父母基本免稅額由八千元提高至九千元。

草案第五條規定: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計評稅年度的暫繳薪俸稅,

燁稅,必須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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