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
第四十
法規新編
司
法 類
一九八六年人民入境八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對人民入境條例作修訂。草案第二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二條第(1)欸 ,即以新訂釋義取代「物主」一詞的原來定義,辦法如下:該詢如與船舶飛機有關, 則「物主」亦指該船舶或飛機的租用兼承讓人;該詞如與車輛有關,則使「物主」一 詞的定義與道路交通條例內載「物主」的定義相符。
二、草案第三條規定:任何人士,如沒有合法權力而把一份旅行證件轉讓給其他 人士,即屬違法。草案第四條則規定;人民入境事務處所存紀錄的認證副本,法庭得 予視為眞本而予接納作為呈堂證據。
三、本條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六年小額錢債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修訂小額錢債審裁處若干程序,並把該審裁處的權限由審裁欺額不逾 5,000 元的錢債案延增至欸額8, 000 元的錢價案。
二、草案第三條在原有條例内加挿一新條欸,從而對暫委審裁官的委任和權力事 宜,作出規定。草案第六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二條第〔2〕欸,以便呈遞聲請書事宜 可由代理人代為辦理。草案第七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四條第(主)欸(a)段,從而 把聆訊聲請書的最長時限延至九十天。
三、草案第八條規定以一新條欸取代原有條例第二十三條,從而清楚定明:舉證 規則並不適用於該審裁處的聆訊程序:該審裁處可聆取宣誓後或未經宣誓而提出的證 供。草案第九條定明地方法院有權執行該審裁處的決定。草案第十條規定:審裁處所 裁定欸項的利率釐定方法,與地方法院所判定債項的利率鱉定方法同。
四、本條例草案經通過立法後,預期可能增加的工作量可由現有及籌劃提供的人 力物力予以應付。(摘要〕
一九八六年未成年人監護(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雠草案修訂原有條例,從而
(b)
(第四篇)
"
(a) 授權高院原訟庭及地方法院着令有關人士用整付一筆欸項辦法以支付未 成年人的即時和非經常所需開支,以及清付任何有關債務或費用,亦 法庭發出有關命令前,為贍養有關未成年人而合理招致的債務或費用( 草案第三條(b)段、第四條 ( a) 段、第五條(a)段和第六條(a )段);
(b) 撤銷地方法院在判定每星期付歎額時所受限制;這項修訂的作用在使地 方法院可以養令有關人士採用法庭認為適當的定期付欸辦法支付有關贍 養費(草案第三條(b)段、第四條(a)段、第五條(a)段、第六 條(a)段和第十一條);
(c ) 賦予高院原訟庭及地方法限額外權力,以便這些法庭有權暫行中止一項 依原有條例頒發的命令,並且有權恢復經如此暫行中止命令的效力(草 案第二條和第七條);
(d) 作出以下規定:高院原訟庭及地方法院撤銷、更改或中止一項依原有條 例所發贍養費命令的權力,對下述已發出的命令並不適用,卽————有關 用整付一筆欸項辦法付歎的命令,或者就各次分期付欸都已如期繳付情 呪來説,有關可以分期攤付一筆原須整付歎項的命令(草案第三條(c ) 段、第四條(b)段和第五條(b);段以及
(e) 規定高院原訟庭和地方法院在接獲社會福利署署長的申請後,可就一個 未成年人的監督及贍養事宜,頒發有關的命令(草案第三條(a)段)。
二、本草案並藉此機會作出數項輕微修訂;從而規定:凡提及「各次付欸」一詞
· 都用「付欸」一詞加以取代,因為原有條例亦作出這項修訂;這樣,高院原訟庭和 地方法院便可養令有關人士採用整付一筆欸項或者每月付辦法,又或者兩項辦法一 併使用(草案第八、第九和第十一條 )。
三、本條例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六年分居及贍養令(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修訂原有條例,從而———
(a) 授權地方法院着令一位丈夫除定期支付摘養費外,另須整付一筆歎項 妻子,作為給她的贍養費(草案第三條(a)段);
制定以下規定:地方法院可着令一位丈夫整付一筆歎項給妻子以清付任 何有關債務或費用,亦即法庭發出有關命令前 為贍養妻子翁合理招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