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之入息」一詞,包括所有因在香港服務而獲得之收入,但此項定義並不影响該詞之 一般廣泛含義。稅例對海員、航空人員及其他在港作短暫停留之人士有特別規定,目 的在使此等人士之入息在大多數情形之下可免於課稅。入息一齮包括各種收入,亦包 括由僱主免費供給之寓所租值,或該項租值比較僱員實際付與僱主租金所多出之數目 。由一九七六/七七年度之最後評稅起,此項寓所租值之應課稅最高限額,為僱主或 與僱主有聯繫之人士所給與該僱員薪酬總數(扣除支出、折舊等)的百分之十。如 儷員自賃寓所,而由僱主補發全部所付之租金,則該寓所將視為由僱主免費供給論; 如僱主祇補發部份所付之租金,該寓所仍將視為僱主供給,但未有由僱主補發之數額 ,則視為僱員實際付給僱主之租金。

妻室之入息視為丈夫之入息論。

評稅之基期

薪俸稅之課徵係以課稅年度内之實際入息計算,並在該課稅年度先行微收一項暫 繳薪俸稅。到下一年度評定該課稅年度應課之薪俸稅後,已付之暫繳稅先用以抵銷該 筆稅歎,如有剩餘則用以抵銷下一年度之暫繳稅。暫繳薪俸稅乃根據上一年入息減去 免稅項目後計算,如上一年度並非全年有入息,暫繳稅則根據該課稅年度之估計入息 減去免稅項目後計算。

獲准之和除額

凡性質不屬於私人或家庭消費之開支,而且全部純為用於產生入息且為必需者, 均可獲扣除。此外,贈予認可慈善機構而總額不少於一百元之捐歎,亦可申請減除, 最多可獲已扣除費用後入意的百分之十。剩餘之實數中,再可減除納稅人有權享受之 下列各項免稅額:

單身納稅人之個人免稅額

額外免稅額

額外免稅額

已婚納稅人 (包括妻室)之個人免稅額

第一名子女免稅額

第二名子女免稅額

第三名子女免稅額

第四、五及六名子女每名免稅額

第七、八及九名子女免稅額

最高子女免稅額

1986

年輕 第三十九回

二〇、五〇〇元

八、五○○元

$1.000IR

TR.OOOIR 九、000元 六、○○○元

111.OOOIR

11.000IR

1.OOOIR 二七、〇〇〇元

香港稅務

子女免稅額乃給予在有關課税年度内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子女,年齡在十八至二 十五歲之間之未婚子女,而在該課稅年度内全日就讀於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類似 之教育機構者。同時,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而因心智或肢體弱能以致不能工作之子女, 亦可獲免稅額。

自一九七八/七九課稅年度起,倫納稅人或其妻室(並非與納稅人分居者)在課 稅年度內供養父母,可就每名受養父母獲免稅額四千元(一九七九/八〇年度為五千 元,一九八〇7八一年度為七千元,一九八一八二年度起則為八千元,一九八六 八七年度起則堆為九千元)。要符合該項冤稅額之規定,受養父母於該年度內必須: ( I ) 為本港永久居民;

(2)年齡已達六十歲,或年六十以下,但有資格按政府之傷殘津貼計劃申請本 貼者;及

(3)與納稅人同住至少連續六個月而無須付出任何有值代價者,或曾受納稅人 或妻室給予最少一千二百元作為生活費者。

自一九八二一八三課稅年度起,納稅人如全年與受養父母同住,可就每名同住N 受養父母獲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二千元。(一九八五/八六課稅年度起已增為三千元 ),任何一位受父母紙可由一名子女申請免稅額,倘多於一名子女有資格就同一受 養父母申請免稅額,彼等須議定由那一位提出申請。

.在供養父母免稅額項下,「父母」一詞係指:

( 1 ) 納稅人或其妻案經正式結婚之親生父母;

(2) 依法領養納稅人或其妻室之父母;

(3)繼父母;

(4) 納稅人或其妻室之生母;

(5) 已故配偶之父母。

薪俸稅之稅率如下:

(甲)最初之一萬元.

(乙)其次之一萬元

一九七八/七九 至一九八四八五

一九八五八六

百分之五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二十

(丙) 其次之一萬元

(丁)其次之一萬元

( 戊 ) 其次之一萬元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篇)

〔已】其餘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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