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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86

老年輕 第三十九需

香港稅務

「應繳稅入息淨額」超過五〇、〇〇〇元之數。應繳納之稅在不計算基數後,最 多不超過「入息總額」百分之十七。

根據本港分級稅制的應課稅實額,對首一萬元入息所徵收之稅率為百分之五,至 最高級。整體有效稅率則限為總入息的百分十七。

物業稔

物業稅係向本港土地及/或樓宇之業主微收,稅額是按物業之評稅值減去百分之 二十作為修理及保養費,再以現行標準稅率百分之十七計算。

在一九八三/八四課稅年度以前,物業稅值是以估計方式,參照每年之認許租金 額或該物業在有關課稅年度首天之公開市場租值而計算。

自一九八三八四課稅年度起,該評稅值改為按實際所收租金計算。

如納稅人應繳物業稅之物業收入已包括在其浴利内供評定利得稅,或物業由業主 自用作商業用途,則已繳付之物業稅可從已評定之利得稅内扣除。在本港經營行業、 專業或商業之有限公司則獲豁免繳交可從利得稅内抵銷之物業稅。

利息稅

利息稅基本上為一種預扣稅項,所有在本港自債券、物業按揭、抵押借據、存款 、借歎、暫支或其他債務所獲得之利息,均按標準稅率百分之十七課稅。自一九八二 年二月二十五日到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六日期間,由在本港營業之金融機構所支付之存 欸利息,均按百分之十稅率課稅。支付利息者須代政府扣除利息稅並於三十日內繳交 稅務局。如稅務局無法向付息者收得稅,則可依照稅例向收取利息者直接評稅。 在本港支付之年金,每年付欸中所包含之利息成份,亦須繳納利息稅。年金中本 銀與利息之分攤比例,是根據特訂之計算表定出。

財政司彭勵治為穩定港元匯率,於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五日宣佈兩項措施,其中一 項為豁免港元存利息稅。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憲報刊登一九八三年稅務 (修訂)(第四號)法案, 規定在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六日以後,存於香港各財務機構之港元存款,所收或應收利 息,均准予豁免利息稅。

個人入息課稅

本港之永久或臨時居民可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以減輕對其浴利成入息全部按百分 之十七標準稅率計稅之負担。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之人士,須填報其應課上述各種稅項 之本港入息總額。個人入息課稅納稅人除可獲與薪俸稅相同之免稅額外,更可獲准扣 除在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以後之營業虧損,所得之應課稅額便按薪俸稅之稅率繳稅, 惟應繳稅之最高額為其入息總額減去營業虧損、支付利息及慈善捐款後按標準稅率計

(第五篇)

01

算之數。如以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算納稅人在香港溢利及入息所應繳之稅歎額。倫納 稅人已與報溢利或入息並已按標準稅率繳稅,已繳之稅欸可抵銷按個人入息課稅辦法 計算之稅欸,如有多繳稅歎則予發還。

如以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算之稅額超過分項計稅之稅額,則評稅主任便將通知取 消此項申請,以免因申請個人入息稅而須付更多稅款。可獲之免稅額如下: 單身人士本身免稅額

額外免稅額

已婚納稅人(包括妻室)稅額 額外免稅額

二〇、五〇〇元 八、五〇〇元 四一、〇〇〇元 一九、000元

子女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第九名

九、〇00元

111.OOOR

11.OOOIR

.

二、○○○元

11.OOOIR

1.OOOR

HIOOO

1.000R 子女免稅額乃給予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已滿十八歲但未足二十五歲而全日就讀 於認可之教育機構之子女,又或已滿十八歲但因智力不健全或身體殘缺而致不能工作 之子女。

父母免稅額各一萬二千元

個人或妻室在課稅年度内捐與認可慈善機構之捐欸如超過一〇〇元,可在應評稅 入息內扣除,但在該課稅年度内,此數不得超過在該年内入息總額百分之十。 應繳稅入息淨額之稅率如下:

最初之 其次之 最初之 其次之 最初之

10.000

10.000

應課稅入息實額

税 率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110-000

10.000 110.000

税欺

HOO元

1.0001K 一、五〇〇元 一、五○○元

三、〇〇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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