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

香港年馁 第三十九回

香港稅務

倘若非居港人士之營業總行設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其帳目未能顯示該行設在本港 之永久辦事處之實得盜利時,為課稅目的,該駐港分行之溢利將以比例方式計算,即 香港分行之溢利在其總浴利中所佔比率,等於此分行之營業總額在其總營業額中所佔 之比率。

豁免及扣除

已繳付香港利得稅之公司股息,及已在其他人士名下徵收利得稅之款項(如:合 股經營股東所佔之浴利),均不作為該股息或數項收受人之應課溢利論。

一般而論,所有由納稅人為賺取應繳稅溢利而付出之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准扣除 其中包括:

(一)為賺取該溢利而舉借欸項所付之利息,及租用樓宇或土地之租金;

(二)壞帳及呆帳(如日後追討收回須列為入息韐):

(三) 為賺取該溢利而使用之器具、樓宇、廠房、機器之修理費;

(四)為賺取該溢利所用之專利權或商標註冊費;

(五) 科學研究費用及工業教育之支出,但須符合某等條文之規定;

( 六 ) 僱主對核准員工退休基金之按年供欸,但為每一僱員付出之數目,不得超 過該僱員在有關期內薪的百分之十五。

在計算溢利時,以下項目不得扣除:

(一)家用成私人費用及任何非為賺取該溢利而付出之款項;

(二)資本之損失或撤職,增進資產效用或價值之支出,及任何資本性之支銷

(三)可由保險或賠償合約收回之歎項:

(四)非為賺取該溢利所用樓宇之租金及有關費用;

(五)根據稅務條例繳納之各種稅歎 (替僱員付出之薪俸稅除外);

(六) 合股營業所支與股東之薪酬、資本利息或借款利息。

如納稅人紙有分行或附屬公司在本港營業,而總行方面將部份可扣除之管理費用 轉帳,作為本港分行或附屬公司之費用,則此項轉入之費用在計算香港稅項時,亦可 予以扣除,惟扣除之數紙限於在課稅年度之基期内用於賺取應在本港課稅之溢利者。

由於評稅基期之改變,納稅人於某一會計年度内虧損之數可帶入下年度,以抵銷 下年度之浴利,但經營多於一種行業之公司,可將某一行業之虧損抵銷另一行業之 利。申請以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稅者,如在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以後遭受營業虧損, 可由總入息內扣除該虧損之效

於評稅基期更改時未獲准扣除之虧損數,仍可於日後用以抵銷浴利。 折舊免稅額

工業樓宇及建築物

為下列行業興建工業樓宇及建築物而付出資本性開支,可獲特別豁免稅額,此等 行業為交通事業,船塢,水電事業,商品之製造、加工或貯藏業,在製作所或工廠內 從事之行業,及農業等。在付出該資本性開支之課稅年度内,可獲開支總數百分之二 十之期初免稅額,其後每年可獲得該項開支百分之四之免稅額,直至全部註銷該項開 支為止。如該資產中途變賣,則根據該資產之賣價及變賣時折餘價值之差額,以定給 予結餘免稅額或徵收結餘補償額。

商業樓宇及建築物

任何非工業樓宇建築物,如作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用途者(用作商品盤存者 除外 ),均可獲重建免稅額,每年減免該樓宇成建築物建設費用之百分之零點七五。 廠房設備及機器

為賺取應繳稅溢利而付出之資本開支費用可下列豁免稅額,於計算應課稅溢利 額時扣除:

(1) 廠房設備及機器成本之期初免稅額。由一九七四/七五至一九七九八 年度,此免稅額為該成本費用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一九八〇/八一年度為百分之三十 五→由一九八一八二年度起則為百分之五十五。

(2) 根據該項資產之折餘價值而計算之每年免稅額。折舊率由稅務委員會規定 ,由一九八〇7八一年度起,分別為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三十,視乎該類 廠房設備或機器之估計可用期而定。按同一比率計算每年免稅額之資產,列入同一「 聚合組一內。

(3) 如該項資產中途變賣,則未獲豁免稅之開支費用與變賣所得歎項之差額, 作為結餘免稅額。由一九八〇八一年度起,紙有結束時無人繼承之營業,始給予 免稅額;但變賣一項或多項資產之收入,如超過此等資產所「聚合組」之合計折餘 價值,則須繳納結餘補償額。

來自或獲自在本港任職、受僱及領長之入息均須繳薪俸稅。「來自或獲自本

(第五篇)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