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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牙醫(柱份及邀戒程序)(音)規例

本規例有以下四項目的:

1986

(a) 將原有規例所訂定下述三項收費提高,即—————更改牙醫登記冊內事項收 費,以及簽發執業證書予兩類牙醫收費;

(b) 將香港大學所聘用全職牙醫教師與在政府任職牙醫列為同一類別; (c) 規例內凡見「殖民地」一詞俱予刪除,並以「香港」一詞予以取代;

(d) 為配合牙醫註冊條例第八條有關牙醫資格條文的修訂而作出所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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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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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工廠暨工業經營(修訂) 條例草案

本草案目的在廢除工廠對工業經營條例所規定的一項現行制度,亦即若干類工塲 必須由勞工處處長予以登記這一制度,而另以一般簡單的『具報制度」加以取代。因 此,本草案逐有下述規定:凡對任何工廠、鑛場或石礦傷、或從事若干類行業的任何 樓宇或場所具有管理或控制權的人士,必須把其擬在有關樓宇內開始進行一種工業程 序或一項工業操作的意向,向勞工處處長具報。此外,該工場的地址、名稱、工業程 序、操作性質、管理人或工場控制者的身份等事項如有任何更改,亦統須向該處長異

二、 本草案規定:勞工處處長如認為一所「具報工場」對受僱在內工作人士 的安全、衛生和福利,或在若干情况下對公衆人士的安全、衛生和福利有所不宜時,

老年輕 第三十九回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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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有權禁止該工塲營業。勞工處處長可撤銷他前經發出的禁止營業通知書,但在 撤銷禁止營業通知書時,可就工塲的操作措施,發出指示。本草案同時制定條歎,藉 以規定:有關東主得向勞工處處長申請撤銷禁止營業通知書,以及就該通知書事宜向 港督會同行政局提出上訴。

三、 本草案規定:任何人士,如不遵照規定把一所「應具報工塲」的指定資料 我有關的資料更改事向當局具報,或違反禁止營業通知畫禁令而經營「應具報工塲」 者,即屬違法。本草案另制條欸,藉以規定:有關人士,得以其工塲前已根據原有條 例内現經廢除條欸而登記這一事實,作為辯護理由。本草案並規定:勞工處處長有權 豁免工塲遵守具報規定,但這項豁免規定的有效期,僅以本草案生效之日起計六個月 為限。

本草案附表對本港其他法規的有關條款作出因應的修訂。

本草案所訂立的具報制度擬由勞工處現有人員執行。這項制度在人力使用 方面,應較其所取代的登記制度更具效率,但除此之外,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 求方面,均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五年工廠暨工業經營(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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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塲防火設備)(修訂)規例

本規例對工廠工業經營(須註冊工場防火設備)規例作修訂,從而 (a) 制定此項規定:凡由須注册工場通往外間的門,其建造必須符合有關法 例按建造該類門須用材料而訂定的標準,而毋須符合按材料的耐火時間 而訂定的標準;

(b) 清楚訂明:須註冊工場通往外間的每一道門,均須屬於向外掩開這一類 型,以利便工場内的人遇緊急事故時逃生,但向機邊滑動的門則不在此 限;及

(c) 清楚訂明:須注册工塲東主如容許其工場持續存有任何未經批准的改建 情况或加建物,而有關的改建情况或加建物嚴重影響其註冊工場的防火 安全者,即屬違法。

(第四篇)

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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