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
近年轻 第三十九卿
法規新編
(第四篇)
二六
土地類
一九八五年微用土地(佔有樓)(修訂) 條例草案
ILYITWICYITYSTY
一九八五年田土註册費(新界)(修訂) 規例
本規例規定:認證正式文件複本或分區土注册處所存紀錄節錄本的收費,現 予調高。
一九八五年田土注册費(修訂)規例
本規例規定:下列各事項的收費現予調高:
(a) 簽發田土註冊處所存紀錄認證複本或節錄本;
(b) 擬備官契及其副本,或擬備一份放棄官契權益文件;及
(c) 對先前持有宮契地段其中一部份土地發給新官契時所進行的土地測量
一九八五年土地審裁處(收費)(修訂) 規則
本規則規定:凡根據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第四部或第五部内載條歎而向土地 審裁處提出的申請事項,現一律收費一百元,從而使該類申請事項收費與根據同條例 第二部內載歎而提出申請事項的現行收費相同。
原有條例第九條規定:開於政府徵用私人依起訴期限條例享有或可能享有佔有 的土地供作公共所需用途一事,有爭議的索償聲請尙待土地審裁處作出裁決前,地政 署署長可暫行付出賠償致項。本草案第二條對上述條文畧作修訂,從而規定:地政署 署長可對上述暫定賠償金加付利息,而有關利息則按香港銀行公會會員不時對定期存 妳所支付的最低利率計算。
二、 本草案第三條對原有條例第十一條作修訂,後者乃關於地政署署長有權在 一名有權獲得賠償人士已離開本港或不知所蹤時處理有關賠償事宜的條歎;而修訂後 的條歎容許地政署署長就有關賠償事宜定與其認為適當的條件。
三、 本草案所導致的公帑開支增加凈額,在現階段倘未能用數字示明,但預料 數額不大。
本草案不會導致政府人手需求有所增加。(摘要)
一九八五年收囘官地()條例草案
原有條例第十六A條規定:關於政府收回土地一事,有爭議的索償聲請向待土地 審裁處作出裁決前,地政署署長能以地政當局資格,暫行付出賠償款項。本草案第二 條對上述條文畧作修訂,從而規定:地政當局可對上述暫定賠償金加付利息,而有關 利息則按香港銀行公會會員不時對定期存欸所支付的最低利率計算。
二、 本草案第三封原有條例第十八條作修訂,後者乃關於港有權在一名有 資格獲得賠償人士已離開本港或不知所蹤時處理有關賠償事宜的條歎;修訂後的條款 容許港督就有關賠償事宜定明其認為適當的條件。
政府徵用土地計劃實況而定。
本草案所導致的公共開支增加凈額,在現階段尚未能用數字示明,而須視
四、 本草案不會導致政府人手需求有所增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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