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任 第三十九卿 法規新編

廿三、 草案第四十四、四十五及四十六條均與區域議局收費事宜有關。根據草 案第四十四條規定,凡以該局為管理局的規例所定明的收費或費用,均須付予該局。 草案第四十五條授權區域議局制定附例,規定當公務人員代表區域議局提供若干法定 服務或其他服務時,受服務人士須向該局繳付有關收費。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該局 可在若干特殊情况下,減少或豁免有關收費。

甘四、 草案第四十七條授權區域議局從該局收入及資產中集貸歡以支付其資 本支出,或償還其較早時為同樣目的而籌集的貸歎,並且進一步對該局就短期借歎方 面的權力作出規定。草案第四十八條規定:該局須將其剰餘基金投資於經財政司批准 的投資項目。草案第四十九條定明:該局的收入毋須納稅。

廿五、 草案第八部載有若干雜項規定。草案第五十條規定:港督與區域議局磋 商後,得就該局履行其職務事向該局發出一般指示;倘該局不履行該等職務,港督亦 可以為作出補救而發出特別指示。

廿六、 第五十一條規定:香港總督可以把有關的產業管理及控制權授予區域 局。第五十二條條文是關於區域議局與香港總督之間的來往文件。第五十三條說明區 域議局主席須每年向港匯報該局的活動情況。第五十四條規定區域議局須將該局的 收支預算、修訂預算、工程清單、經審核結算書、核數署署長的報告以及主席的年報 ,提交立法局會議席上省。

廿七、 第五十五條是關於根據區域議局所賦權力而發出命令的執行。第五十六 條豁免各成員在眞正執行區域議局權責時個人所須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七條制訂條歎,使選舉人(或律政司)可對一位民選議員以他已 喪失資格為理由而向最高法院提出訴訟。如法院發現該議員確已喪失資格,可宣告其 議席懸空,並發出禁制令,禁止他繼續就任該局議員,亦可科以歎。

廿九、 第五十八條是關於港督會同行政局解決區域議局與公職人員之間的糾紛 。第五十九條説明區域議局並非政府的僕從或代理人,而且並不享有豁免權或特權。 三十、 草案第六十條規定:區域議局的首屆議員代表,必須是根據一九八五年 臨時區域議局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當選而進入臨時區域議局的區議會議員。這批議員自 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亦即擬議區域議局成立日期)起出任此職位直至下屆區議會普 通選舉舉行時止。

卅一、 草案第六十一條和第四附表因應區域議局的成立和本草案所規定的權力 範圈,而對其他若干條例作出修訂。草案第六十二條撤銷一九八五年臨時區城議局條 例,從而把臨時區域議局解散。

(第四篇)

卅二丶 成立新區域議局而引起的額外資源需求,在一九八六至八七年料達上千 4 百萬元。這筆費用包括議局秘書處的職員和其他開支、額外用地租金、翻譯和傳譯 的所需經費,但這並不包括文康市政科的經費或競選費;後者的經費或競選費,在舉 行全港範圍選舉,朗包括市政局和區域議局選舉時,會有所增加。

卅三、 關於設立區域議局對於政府財政的實質影響,在現階段仍未能加以確定 。不過,政府因而失去的收入,預料大致可與該局的開支相抵。

一九八五年立法局 (選舉規定) 法案

本草案目的在於就間接選舉立法局議員事宜作出規定,同時規定把「代議政制在 香港的進一步發展」白皮書所提出的建議付諸實施:該白皮書已在一九八四年十一月 公佈週知,並在同日由立法局加以省險。為使本法案與現行選舉法律得取一致,本法 案與市政局條例、區議會條例和選擊規定條例大致相似。

法案第一部(法案第一及第二條內載法案簡稱及釋義條歎。

法案第二條除包括現行選舉法律又所載同類詞語定義外,並界定「選舉 團選民組」、「功能選民組」(意指按其社會職能而予劃分的選民組別)、「立法局 民選議員」和「選民分組」等詞語。本法案就以下情形提出『與一功能選民組有「實 質關係」』這一概念,該情形:一功能選民組的全部或部份選民是法人團體,並因 而必須由一位與該功能選民組「有關係」的個別人士作代表出任立法局議員,例如: 就「金融界功能選民組」來説,一位銀行董事或經理便可予視為上述概念所指的個別 人士。

四、 法案第二部(法案第三至十一條)就選舉的舉行、各選舉團選民組和各功能 選民組的設立、立法局議員的選舉以及偶然出缺議席的補選等事宜,制訂一般規定。 五 法案第三條規定必須在一九八五年舉行一次選舉:此後,每隔三年舉行選

舉一次,但假如立法局在事前解散,則不在此限。法案第四條規定按法案第一和第二 附表所列組別而分別鑑定各選舉團選民組和各功能選民組。法案第五條對立法局民選 議員任期以及再當選所需的資格加以規定。法案第六條規定;當選議員必須在當選後 三十天內通知港督,表示接受議員職位:該條同時規定:當選的立法局民選議員如果 不進行這項規定,得終止履任該職位。法案第七條規定:立法局民選議員如擬辭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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