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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歎規定:首席按察司的熱定應視為最後決定。
第欸授首席按察司在各當事人同意下可循非正式方式頒發命令。 九、 法案第六條分別對法官和商業裁判員的職能作出規定。 法案第六條第歎———
(a)段規定:法官就主持及進行審訊所具有的傳統權力得予保留。
(b)段規定:法官在法律及審訊程序問題上獨具卓越地位。
(c)段規定:審過程事宜(例如決定是否接納被告人供詞)、判決和因有關 判決而須附帶頒發的法令(例如有關賠償或-
公措施)都給法官獨自執掌。
(d)段規定:除須保留給法官單獨施行的職能外,商業裁判員在其餘方面俱稅 為法庭的正式成員,對該庭所作裁定具有同等的發言權,對審訊及所應達成的決定, 亦具有全面參與權。
法案第六條第7歎定明:商業裁判員的職能是協助法庭理解和深切領畧證據,但 他們不許以身為該項證據的根源身份而執行職務。
法案第七條規定:法庭的裁定須由大多數成員贊成通過方予作實。法官須 要就法律上的釋義引導法庭;法官並須要總結證供。作出裁定的方式,與陪審團所採 用的相同,因而所作的裁定毋須附以任何解釋理由。法案第七條亦制定條歎,從而規 定:如果遇法庭不能作出裁定情况,有關案件可予重審。
十二、 法案第九條
1986
法案第八條規定:特設法庭得具有一般程序法庭所具有的權力。
第1欺就訂定商業裁判員名單事宜作出規定:凡該名單内列名者,都必須是對商 業罪案審訊中會考慮到的事項具有專長或經驗的人士。
第款規定:在任命一位商業裁判員之前,必須先獲得首席按察司准許,以及先 徵得該位人士同意。在實際上,商業裁判員將都是自願負該種職責的人士。商業 判員職務,一如陪審員職務,同樣應予視為公民責任。
第歎説明:商業裁判員名單內列名的人士,都具有資格執行商業裁判員職務。 第1款說明該名單列名人士負有執行商業裁判員職務的責任。
第欸對豁免執行職務責任作出規定。任何人士,其執行該種職務的責任雖獲得 豁免,仍然具備執行該種職務的資格;他本人如果同意,任可應召執行商業裁判員職 務。一位商業裁判員如果在一宗冗長的聆審案中提供服務後提出請求,可以獲得首席 按察司豁免他在隨後數年內再度執行這種職務的資任;這情況與陪審員的情况相同。 第6款規定豁免商業裁判員執行陪審員職務。法案第十五條對陪審團條例作出因
香港年輕 第三十九卿
法規新編
定。
第歎容許最高法院經歷司在適當情形下可把名單內列人士除名, 十三、 法案第十條—|
第〕、第2、第@及第歎就特殊案件所需商業裁判員的进灌事宜作出規定. 第0欸就經歷司召請商業裁員出庭提供服務而向後者致送傳票的辦法,作出規
第歎規定:商業裁判不出庭成不提供服務,都構成違法行為。
十四、 法案第十一條規定:法官可解除案中商業裁判員的職務;此外,如遇有 關人員死亡或受解除職務情形,審訊工作仍可繼續進行。法官倫認為一位商業裁判員 似乎不愿出席一宗特殊案件的審訊,便可投用本條款而解除後者在該案的職務。
十五、 法案第十二條規定:倘僱主或合夥人因其僱員或别一合夥人-
任商業裁
判員而歧視後者,得按該條所定好則受爵,
十六、 法案第十三條就商業裁判員的誓詞作出規定。
十七、 法案第十四條容許法庭付給費用和開支予商業裁判員。
十八、 法案第十五條載有關於制定規則權力的條歎。
十九、 法案第十六條作出因應的修訂。
二十、 政府經費方面的影響。
本法案對公務員人手需求方面沒有影響。
廿一、 雖然商業裁判員的職務應予視為一項公民責任,但是,適合受委任為簡 業裁判員人士都是經驗豐富的商人、商業顧問和高級專業人士(例如會計師等);因 此,他們應該按日收受適當費用以彌補他們因接受這任務項而需作出的開支及所蒙受 的經濟上損失。
廿二、 政府經費方面所受的影響端視有多少宗案件依循這項新訂程序予以審理
而定,因而目前難以確定,但估計每年約有十宗案件適宜根據本法案的規定而予以審 理。
廿三、 果如是,並且假定所付每日費用與政府付給内幕交易審裁處委員的相同 ,亦即每天二千五百元,而每宗案件審訊時間平均是三個月,則政府每年須要付給商 業裁判員的費用會達五百一十七萬五千元(節————二五〇〇元×3位裁判員x廿三假 工作日×三個月x十宗案件)。但這個開支數字,應減去政府每年就有關陪審員經費 方面所節省下來的開支約四十三萬四千七百元(郎——每日九十元×七位陪審員x 三個工作日×三個月x十宗案件)。(摘要)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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