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
年輕 第三十九回
法規新編
(第四篇)
六
;本法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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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已婚人士額外免稅額得由一萬五千元增為一萬七千元(法案第二條(a )) ..
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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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稅務 (♪法案
本法案對原有條例第二十三條作修訂,以配合本港及英國與保險有關法規所作出 之修訂條欸(法案第二條)。
按照原有條例第五十一條第4敗之規定,評稅主任或稅務督察可要求任何 人士提供資料,而稅務局助理局長可要求任何人士出席應訊;凡不过照辦理者,可予 判處之爵歎額,原為二千元,現予增為五千元(法案第三條) 。
按照原有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稅務上訴委員會之副主席人數,原為兩 名,現予增加至六名,而委員人數最高限額亦由七十五名增加至一百名(法案第四條
四、 對一名向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而被判敗訴之人士,可予飭令繳付之費用, 原為一百元,現予調增至一千元(法案第五條)。
五、 要求稅務上訴委員會將案情向高院原訟庭陳述,以微詢該法庭之意見者, 該項申請費用亦由原先五十元調增為四百元(法案第六條)。
六、 本法案對政府人手需求方面,並無影響。法案第三、第五及第六條之規定 +將使政府之稅收客有增加,但所增加之數目則難以用數量示明。至於稅務上訴委員 會副主席人數之增加,將導致額外開支預計每年三十二萬元。【摘要】
一九八五年稅務 (訂)(第三號)法案
本法案主要目的在修訂稅務條例以實施一九八五年財政預算案所提出的有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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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增加子女免稅額,第一名子女由八千元增為九千元,第二名則由五千五 百元增為六千元(法案第二條(b)
(丙) 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每一名額得由二千元增為三千元(法案第二條(c) 敗);及
(丁) 須繳百分之二十稅率的稅級,得由一萬元擴闊至二萬元(法案第三條( b)歎。
二、 本法案的過渡條歎規定:須在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之後繳付的暫繳薪俸稅 ,必須按照新訂免稅額加以評估。
一九八五年稅務(訂)(第四號)條例 草案
本條例草案修訂原有條例,就若干稅項寬免事宜作出規定,並制訂條歟以限制 抵制避稅計劃;此外,本草案亦藉此機會對原有條例作出若干輕微修訂。 主要修訂條欸如下......
草案第三條規定:凡付給獨資經營人原配或合夥人原配的薪金或其他酬金,而有 關歎項在評算利得稅時是不容扣除的,則有關薪金或酬金准予豁免薪俸稅;
草案第四條規定:就債券利息收益而言,在確定其應課利得稅溢利時,把現時所 容許的扣除項目範圍擴大;原先規定,在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前在本港證券交易所上 市的債券所派發的利息,方准予扣除,現把扣除範圍擴大至包括所有此類債券所派發 的利息,不計較債券的上市日期,並且進一步擴展至本港其他有價商業票據及稅務局 局長所認可其他主要金融中心的有憤商業票據所派發的利息,亦均准予扣除;
草案第五條清楚示明:在確定應課利得稅浴利時,不得扣除並非原有條例所認可 的退休計劃歎類、或日後始須清還的債務成日後始須行的責任。
·草案第七條增添一項新欸,以限制原有條例的若干條款被人利用情事;該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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