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來之香港勞工

新法例引起勞工界異議

一九八五年最引起勞工界關注的是於年底時,立法局 三讀通過的“一九八五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草案 並於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另一件引起震盪的是勞 工界基本法聯席會議風波,左、右兩派勞工團在推選代表 進入基本法諮劃委員會時,發生了糾紛。

一九八五年並沒有太大的勞工工潮, 祇是在十一月份的環球電子廠之倒閉,有 千多名工人受到影响,但工潮很快便平息 並沒有引起太大影响。

但是,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立法 局會議上,議員三讀通過一直備受爭議的 「一九八五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並於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則對勞 工界造成最大影响的一件事。

這個被稱為「長期服務金」的法例規定 :僱員被解僱時四十歲或以下者必須有十 年年資,四十一歲者有九年年資,四十二歲 者有八年年資,四十三歲者有七年年資,四 十四歲者有六年年資,四十五歲或以上者 有五年年資,才有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

以上的僱員而言,與遣散費方法類同;如 萬月薪僱員在追溯期範圍內,每工作滿一 年可得其最後一個月全部工資的三分之二 ;如屬日薪僱員或散工等,則可在最後三 十個正常工作天中自行選擇任何十八天工 資的總額。但僱員可選擇被解僱日前十二 個月所賺取的平均額計算。年齡未足四十 歲而在卅六歲或以上者,則只可享有按上 述辦法計得的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五;年齡 不足三十六歲者,只可取得百分之五十。 無論在任何情况下,長期服務金的金 額最高不得超過被解僱日期十二個月所賺 取工資的總和。

九七八年;一九八九年或以後被解僱者, 則一律可追溯至一九七七年。舉例說,在 八七年二月被解僱,則計算長期服務金時 ,年資可計算至七九年一月一日,該日期 前的年資無論有多長也不被計算。

另外,在什麼情況下可被視作解僱而 取得長期服務金?僱主在無「合理理由」 下解僱僱員;僱主在約滿後不再按照同一 契約或在僱員同意下與其續訂新約,或僱 因僱主荷待、健康受害等而自動終止契 約,如僱員符合有關年齡及年資的條件, 均可領取長期服務金。

但是,如屬遣散情况,則應計算散 費而非長期服務金,如因僱員「行為不當」 而遭解僱,僱主也不須發給長期服務金。 至於僱主續新約時或機構易手而僱主 重新僱用時改變僱傭條件,僱員是否可以 不接受而要求支付長期服務金?假如新合 約的條件比舊合約的僱傭條件有重大改變 且根據習慣法構成蓄意解僱,則僱主亦要 支付長期服務金。

其次,假如僱員被遣散,則可領取遣 散費,但長期服務金則不能與遣敬費同時 領取,因為長期服務金所保障的範圍與遣 散不同。構成遣散的條件,包括裁員、停 工(卽連續四個星期內開工總日數不足十 二天)、搬廠而致造成困苦等情况。

通過長期服務金法

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對四十歲或

至於追溯期規定,在一九八六年內被 解僱者,只可追溯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之 前的六年期間,即追溯至一九八〇年;一 九八七年內被解僱者,可追溯至一九七九

這項「長期服務金」法例,在通過之 年,一九八八年内被解僱者,可追溯至一 前,無論勞資雙方,以至勞工團體之間也 年輕 第三十九回

年靑勞工未能受惠

1986

香港全貌 新法例引起勞工界異議

(第三篇)

有不同意見,為什麽會出現這個情况呢? 據其中一位勞工餾問委員會委員表示

:「長期服務金」這項建議是獲得所有勞工 團體支持的,但建議內容則不獲某些勞工 團體接納,因為他們認為這項法案對全港 一百六十萬之四十四歲以下工人不公平。

他説:在八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來自 九十個職工會的一百七十多個代表舉行了 一個「長期服務金座談會」,就當局提出 之「長期服務金」建議,交換意見。這次 座談會是由勞工顧問委員會的六名僱員代 表司徒華、譚耀宗、李承礎、陸冬青、蔡 順盛、章麟聯名召開,是勞工顧問委員會 成立以來,僱員代表首次就勞工問題聯合 向全港各職工徵詢對勞工立法問題的意見 ,顯示了本港工運的新發展。

這次會議的結果,是代表們一致支持

·設立長期服務金,他們認為此舉可以加强 僱員對機構的歸屬感,減少僱員的流動性 ,從而有利於提高生產效率,對本港經濟 也會產生積極作用。代表們認為:在未設 立中央公積金之前,長期服務金可使工齡 長的工人得到一定保障,並希望能為設立 中央公積金制度創造了條件。

這位委員表示:自該次會議之後,對 於長期服務金道項建議,勞工顧問委員會 勞資雙方經數星期的交換意見之後,在八 四年五月廿一日的會議上終於達成協議。 根據通過的建議,合資格的僱員在遭到僱 主無理解僱時,可獲由僱主支付一筆「長 期服務金」,自動辭職或因違反紀律被解 僱者則不能受惠。

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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