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旅一指導
出入口簽證規定指南
出入口燕之指南而已。
第一部
第二部——入口證
根據進出口條例(香港法例第六十章 ▲、儲備物品條例(香港法例第二九六章 Y及其附屬法例之規定,貿易署署長獲授 權簽發出入口證,以供輸入或繪出受管制 之貨物。簽證手續盡量保持簡便。當局規 定有關貨品必須頓出/入口證,目的僅在 於使香港能夠履行若干國際義務,並為衛 生、安全或保安理由而保留若干項目之管 制權。除新織品出口證外,其他出入口推 之簇發並不收費。
(二)就進出口條例及儲備物品條例 而言,受出入口簽證措施管制之所有項目 均列為「管制品」。本文只是概括敦述資 易署之簽證程序及規定,該署可在發出短 促通知後,立節更改各項規定,故此文內 所載資料或非完全符合最新現況,只作為
1985
(二)從任何地區入下列貨品時, 必須具備有效入口證(有關此等產品簽證 規定之註釋及重要資料詳列於第七部,下 文所見數字卽第七部内有關各項之段落編 號)
(甲)戰專物品
(乙) 儲備物品
(丙) 焿業用殺虫劑 (丁) 放射性物體及照射儀器(4) (戊)藥用物品及藥物(包括
(-)
(N)
(as)
人士,應於物品入口七日内,向運載該等 物品入口之船舶、飛機或車輛之擁有人出 示入口 。
(五)運載任何「管制物品」入口之 船舶、飛機或車輛之擁有人必須一直保管 「管制物品」,至物主向其出示入口證為 止。該入口證乃由貿易署根據有關條例簽 發,准許該等「管制物品」入口,惟須迎 守證上所列條件
第三部——出口證
〔六 ) 自香港輸出下列貨品時,必須 具備有效出口證(有關此等產品簽證規定 之註釋及重要資料列於第七部,下文所見 數字師第七部內有關各項之段落編號): (甲)戰客物品
(+)
(5)
(乙)儲備物品
(2)
(已)紡織品
(丙) 農業用殺虫劑
(m)
(丁) 紡織品
(庚)一切來自阿根廷或阿根 廷來源之貨品
(6) (四)根據有關與獲發入口證之
(戊)經加工及製造之食品
第三十八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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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簽證規定指南
(巳)以交流電發動之電用品
(第十一篇)
(庚)藥用物品及藥品(包括 疫苗)
(in)
(辛)鞋類
(七)貿易署根據進出口條例(香港 法例第六十章 )、儲備物品條例(香港法 例第二九六章 ) 或其他法例發出出口證, 以供「管制物品」出口後,物主應於物品 出口前,將出口證交予準備運費物品出口 之船舶、飛機或車輛之擁有人。
(八)船舶、飛機或車輛之擁有人在 接獲根據進出口條例(香港法例第六十章 )、儲備物品條例(香港法例第二九六章 ) 或其他法例發出之「管制物品」出口證 前,不得承受用其船舶、飛機或車輛運載 任何「管制物品」出口。
(九) 船舶及航空公司或其代理商可 向貿易署申領「轉貨貨物」出口證,以供 運費憑聯運提貨單或聯運航空提單付運之 紡織品,經加工及製造之食品或以交流電 發動之電器用品、藥用物品及藥物,該等 貨品數量不限。推領證人須確保將有關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