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诺年馁 第三十八田

稅務摘要 年二月二十五日到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六日期間,由在本港營業之金融機構所支付之存 歎利息,均按百分之十稅率課稅。支付利息者須代政府扣除利息稅並於三十日內繳交 稅務局。如稅務局無法向付息者收得稅歎,則可依照稅例向收取利息者直接評稅。下 列各項利息可免繳利息稅:

(一)政府、持牌銀行或公用事業所付或應付而不超過五厘之年息(由自一九八 四年四月九日起)。

〔二)在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六日以後,由在本港營業之金融機構所支付支付 之存歎利息。

(三)支付給持牌銀行、在本港經營行業或商業之有限公司或政府之利息。

(四)稅務局所發出儲稅券之利息。

在本港支付之年金,每年付歎中所包含之利息成份,亦須繳納利息稅。年金中本 銀與利息之分攤比例,是根據特訂之計算表定出。

(第五篇)

妻室免稅額 補-

免稅額

二〇、五〇〇元 七、五〇〇元

子女

第一名 第二名

八、○○○元 五、五〇〇元

第三名

111.OOOIR

11 · OOOIR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11.OOOIR

11 - OOOR

第八名

1.000IK

1.000IR

1.OOOK

第九名

財政司彭勵治為穩定港元匯率,於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五日宣佈兩項措施,其中一 項為豁免港元存歎利息稅。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憲報刊登一九八三年稅務(修訂)(第四號)法案, 規定在一九八三年十月十六日以後,存於香港各財務機構之港元存歎,所收成 收利 息,均准予豁免利息。

個人入息課稅

本港之永久或臨時居民可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以減輕對其利成入息全部按百分 之十七標準稅率計稅之負拒。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之人士,須與報其應課上述各種稅項 之本港入息總額。個人入息課稅納稅人除可獲與薪俸稅相同之免稅額外,更可獲准扣 除在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以後之營業虧損,所得之應課稅額便按薪俸稅之稅率繳稅, 惟應繳稅歎之最高額為其入息總額減去營業虧損、支付利息及慈善捐歎後按標準稅率 計算之數。如以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算納稅人在香港浴利及入息所愿海之稅歎額。 納稅人已與報利或入息並已按標準稅率繳稅,已繳之稅疑可抵銷按個人入息課稅辦 法計算之稅致,如有多繳稅歎則予棄魂。

如以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算之稅額超過分項計稅之稅額,則稅主任便將通知取 泄此項申請,以免因申請個人入息稅而須付更多稅歎。可獲之免稅額如下:

本身免稅額

補-

免稅額

二〇、五〇〇元

台、五〇〇元

子女免稅額乃給予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已滿十八歲但未足二十五歲而全日就讀 於認可之教育機構之子女,又或已滿十八歲但因智力不健全成身體殘缺而致不能工作 之子女。

父母免稅額各一萬元

個人或妻室在課稅年度內捐與認可慈善機構之損歎如超過一〇〇元,可在應評稅 入息内扣除,但在該課稅年度内,此數不得超過在該年內入息總額百分之十。 應繳稅入息淨額之稅率如下:

最初之......

其次之... 最初之......... 其次之: 最初之· 其次之: 最初之 其次之· 最初之:

+

10.000IR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五、 〇〇〇完

10.OOOR

110.000IR

10.000R

OMO· OOOR

10.000IR 四〇、 〇〇〇元 10.OOOIK

1.OOOIR

一、五〇〇元

百分之十五 一、五〇〇元 三〇〇〇元

百分之二十 二、○○○元

百分之廿五 二、五〇〇元. 七、五〇〇元

欲作個人入息稅之申請成希望得到更多有關之資料,請用件,或親自與稅務局 個人入息課稅組之稅主任聯絡,毋須僱請會計師或寫信人代為申請,毋須繳付任何 費用便可獲得發還稅歎。如欲親自與稅務局聯絡,可與評稅主任預約會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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