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項免稅額:
個人免稅額 補-
免稅額 妻室免稅額 補-
免稅額
第一名子女免稅額
第二名子女免稅額 第三名子女免稅額
第四、五及六名子女每名免稅額
第七、八及九名子女每名免稅額 最高子女免稅額
110 HOOIR
七、 五〇〇元
(3)繼父母;
(4)納稅人成其妻室之生母;
(5) 巴故配偶之父母。
薪俸稅之稅率如下:
*
110 HOOIR
七、五〇〇元
一九七六/七七
八、000元
至一九七七/七八
一九七八/七九起
五、五〇〇元
(甲)最初之一萬元
百分之五
111.OOOIK
( 乙 ) 其次之一萬元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
(丙)其次之一萬元
百分之十五
1.000IK
(丁)其次之一萬元·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二十
(戊)其次之一萬元:
百分之二十五
(巳)其餘數額·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二十五
二五、五〇〇元
子女免稅額乃給予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子女,年齡在十八至二 十五歲之間之未婚子女,而在該課稅年度内全日就讀於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類似 之教育機構者。同時,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而因心智或肢體弱能以我不能工作之子女, 亦可獲免稅額。
自一九七八/七九課稅年度起,納稅人或其妻室(並非與納稅人分居者)在課 稅年度內供養父母,可就每名受養父母獲免稅額四千元(一九七九/八〇年度為五千 元,一九八〇八一年度為七千元,一九八一八二年度起則為八千元)。要符合該 項免稅額之規定,受養父母於該年度內必須:
(1)為本港永久居民;
(2)年齡已達六十歲,年六十以下,但有資格按政府之傷殘津貼計劃申請津 貼者;及
(3)與納稅人同住至少連續六個月而無須付出任何有値代價者,或會接受納稅 人或妻室給予最少一千二百元作為生活費者。
自一九八二八三課稅年度起,納稅人如全年與受養父母同住,可就每名同住之受養 父母獲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二千元。任何一位受養父母紙可由一名子女申請免稅額, 倘多於一名子女有資格就同一受養父母申請免稅額,彼等須曦定由那一位提出申請。 在供養父母免稅額項下,「父母」一詞係指:
1985
(1)納稅人或其妻室經正式結婚之親生父母;
(2)依法領養納稅人或其妻室之父母;
第三十八田
稅務摘要
「應繳稅入息淨額」超逾五〇、〇〇〇元之數。應繳納之稅在不計算基數後,最 多不超過「入息總額」百分之十七。
根據本港分級稅制的應課稅實額,對首一萬元入息所徵收之稅率為百分之五,至 最高級。整體有效視率則限為總入息的百分十七。
物業稅
物業稅係向本港土地及/或樓宇之業主微收,稅額是按物業之評稅值減去百分之 二十作為修理及保養費,再以現行標準稅率百分之十七計算。
在一九八三八四課稅年度以前,物業稅值是以估計方式,參照每年之認許租金 額或該物業在有關課稅年度首天之公開市場租值而計算。
自一九八三一八四課稅年度起,該評稅值改為按實際所收租金計算。
如納稅人應繳物業稅之物業收入已包括在其浴利内供評定利得稅,或物業由業主 自用作商業用途,則已繳付之物業稅可從已評定之利得稅内扣除。在本港經營行業、 專業或商業之有限公司則獲豁免繳交可從利得稅内抵銷之物業稅。
利息税
利息稅基本上為一種預扣稅項,所有在本港自債券、物業按揭、抵押借據、在 、借歎、暫支或其他債務所獲得之利息,均按標準稅率百分之十七課稅。自一九八二 (第五篇)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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