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5 — Page 295

華僑年鑑 All

下列各項免稅額:

個人免稅額 補-

免稅額 妻室免稅額 補-

免稅額

第一名子女免稅額

第二名子女免稅額 第三名子女免稅額

第四、五及六名子女每名免稅額

第七、八及九名子女每名免稅額 最高子女免稅額

110 HOOIR

七、 五〇〇元

(3)繼父母;

(4)納稅人成其妻室之生母;

(5) 巴故配偶之父母。

薪俸稅之稅率如下:

*

110 HOOIR

七、五〇〇元

一九七六/七七

八、000元

至一九七七/七八

一九七八/七九起

五、五〇〇元

(甲)最初之一萬元

百分之五

111.OOOIK

( 乙 ) 其次之一萬元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

(丙)其次之一萬元

百分之十五

1.000IK

(丁)其次之一萬元·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二十

(戊)其次之一萬元:

百分之二十五

(巳)其餘數額·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二十五

二五、五〇〇元

子女免稅額乃給予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子女,年齡在十八至二 十五歲之間之未婚子女,而在該課稅年度内全日就讀於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類似 之教育機構者。同時,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而因心智或肢體弱能以我不能工作之子女, 亦可獲免稅額。

自一九七八/七九課稅年度起,納稅人或其妻室(並非與納稅人分居者)在課 稅年度內供養父母,可就每名受養父母獲免稅額四千元(一九七九/八〇年度為五千 元,一九八〇八一年度為七千元,一九八一八二年度起則為八千元)。要符合該 項免稅額之規定,受養父母於該年度內必須:

(1)為本港永久居民;

(2)年齡已達六十歲,年六十以下,但有資格按政府之傷殘津貼計劃申請津 貼者;及

(3)與納稅人同住至少連續六個月而無須付出任何有値代價者,或會接受納稅 人或妻室給予最少一千二百元作為生活費者。

自一九八二八三課稅年度起,納稅人如全年與受養父母同住,可就每名同住之受養 父母獲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二千元。任何一位受養父母紙可由一名子女申請免稅額, 倘多於一名子女有資格就同一受養父母申請免稅額,彼等須曦定由那一位提出申請。 在供養父母免稅額項下,「父母」一詞係指:

1985

(1)納稅人或其妻室經正式結婚之親生父母;

(2)依法領養納稅人或其妻室之父母;

第三十八田

稅務摘要

「應繳稅入息淨額」超逾五〇、〇〇〇元之數。應繳納之稅在不計算基數後,最 多不超過「入息總額」百分之十七。

根據本港分級稅制的應課稅實額,對首一萬元入息所徵收之稅率為百分之五,至 最高級。整體有效視率則限為總入息的百分十七。

物業稅

物業稅係向本港土地及/或樓宇之業主微收,稅額是按物業之評稅值減去百分之 二十作為修理及保養費,再以現行標準稅率百分之十七計算。

在一九八三八四課稅年度以前,物業稅值是以估計方式,參照每年之認許租金 額或該物業在有關課稅年度首天之公開市場租值而計算。

自一九八三一八四課稅年度起,該評稅值改為按實際所收租金計算。

如納稅人應繳物業稅之物業收入已包括在其浴利内供評定利得稅,或物業由業主 自用作商業用途,則已繳付之物業稅可從已評定之利得稅内扣除。在本港經營行業、 專業或商業之有限公司則獲豁免繳交可從利得稅内抵銷之物業稅。

利息税

利息稅基本上為一種預扣稅項,所有在本港自債券、物業按揭、抵押借據、在 、借歎、暫支或其他債務所獲得之利息,均按標準稅率百分之十七課稅。自一九八二 (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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