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夭年任 第三十八田

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將成為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憲制文件。一直以來作為香港 憲制文件的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將予取 銷。聯合聲明中第三款(十二)清楚表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聲明中所列及 在本附件具體説明的基本方針政策,將會 由基本法加以規定。

附件的這節條文,清楚表示基本法 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所實行的一 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不會在香港特別行 政區內推行,而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 活方式,將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五十年不 變。

本附件並説明,目前由英國政府統 籌負責的外交和國防事務,由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 府統籌負責。除此之外,特別行政區將享 有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立法和獨 立的司法權。正如本附件關於對外關係的 十一節所闡述,特別行政區在適當的領域 内,將有權處理本身的對外事務(包括經 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 化和體育等領域)。據本附件關於民航問 做的第九節所載,特別行政區在維持和發 展自己的空運制度上,享有相當高程度的 自治權。

附件關於憲制安排與政府結構的透 翁條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將直轄於中 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因此,特別 行政區將不受任何省政府管轄。

附件的這條文,規定香港特別行 政區政府結構的大綱。同時説明特別行政

香港全貌

區政府及立法機關將由當地居民組成。行 政長官將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 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相當於「司」級的官 員,將由行政長官提名,由中央人民政府 任命。立法機關也將由選舉產生。

此外,本附件指出行政機關必須進 守法律,並須對立法機關負責;政府機關 和法院可使用中文和英文;特別行政區除 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衛外,還可 以使用區旗和區徽。 第二節:法律

附件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怎樣有自 己法律制度的這條文,規定在一九九七 年以後繼續沿用香港法律。特別行政區的 法律將包括普通法和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 制定的法律。這套法律將會如目前一樣, 能夠適應轉變中的環境,同時也可配合其 他地區普通法的發展。本附件第三節有 具體條文,支持這個說法。這些條文明 特別行政區法院可以引用其他普通法適用 地區的判例,特別行政區可以從其他普通 法適用地區延聘法官,及特別行政區的終 審法院可以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 官參加審判。

除非與基本法有所抵觸,否則香港 原有的法律,以及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以後由香香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通過的法 律,均屬有效。在聯合聲明和在本附件所 述的方針政策,將由基本法加以規定。 10、 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制定的法律,正 如目前一樣,必須經立法機關通過、或由 立法機構授權制訂附屬立法。只要不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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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規定,這些法律可將一九九七年 延續下來的香港法律加以修訂。法律制定 -須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節:司法制度

香港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地方法院 裁判司法庭,及各種法定的審裁處。法 院是香港法律制度的中心,而香港的法律 制度在維持香港的穩定和繁榮上起重大作 用。本附件對於繼續保持司法制度有非常 重要的規定。

本附件清楚指明,司法制度中主要 的改變,就是取銷向英國樞密院上訴的制 度,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對訴訟案 件終審的安排所取代。

附件的這條文,規定獨立行使司 法構及法院必須依照法律審判案件。同時 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根據一個類似 目前司法人員叙用委員會的獨立委員會的. 推薦而任命。本節條文亦規定,特別行政 區的法官,只有在不能履行職責或行為不 檢的情况下,再經特別行政區法官組成的 審議庭建議,才可免職。違樣的規定保障 了司法獨立。

4、 本附件規定,法官的任免制度的本 質,將維持不變。不過,最高級法官的任 命和免購,須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 的批准,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備案。

15、 目前,在任何案件中是否提出起訴

·的決定,律政司的職責。這個職責是獨 立行使和不受政府干涉的。本附件規定在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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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

特別行政區内,仍然繼續以同樣獨立的方 式行使這個職賣。

16、 香港本地律師及來自外地的律師, 對加强目前法律制度及使香港成功地成為 一個商業及金融中心,貢獻良多,本附件 規定,他們將可以繼續在香港執業。同時 更有規定,使若干現行安排得以繼續,例 如,在香港所作的裁決,可在外國執行, 亦可從海外取得證據或證供,在香港審訊 時使用。

第四節:公務人員

7、 附件的條文,規定繼續保留一 個公正、安定和有效率的公務員制度。要 確保香港未來的穩定和繁榮,這是一項重 要因素。

18 、根據附件這條文的規定,目前任職 的公務員,可以繼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 府任職,其服務條件,包括薪金及退休金 將不低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的標準

·處理公務員薪酬及服務條件的各特別委 與會仍然保留。此外,公務人員由一個獨 立的公務員釵用委員會推薦,並根據其資 歷、經驗和才幹而任命和提升。

19、 本附件説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可以僱用外籍人士為最高以下公務人員 ,或担任顧問和其他專業及技術性職位。 20、 本附件明確規定,在一九九七年之 後離職的公務員應得之退休金及其他福利 ,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他們或其家 罵支付。

第五節: 財政制度

21、附件的這條文,規定香港特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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