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5 — Page 147

華僑年鑑 All

而調整租金。

四、從《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 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根據本附件第三 欺所批出的新的土地,每年限於五十公頃 ,不包括批給香港房屋委員會建造出租的 公共房屋所用的土地。

五、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可 繼續批准修改香港英國政府所批出的土地 契約規定的土地使用條件,捕交的地價為 原有條件的土地價值和修改條件後的土地 價值之間的差額。

六、從《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 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香港英國政府從 土地交易所得的地價收入,在扣除開發土 地平均成本的款項後,均等平分,分別歸 香港英國政府和日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 府所有。屬於香港英國政府所得的全部收 入,包括上述扣除的歎項,均撥入「基本 工程儲備基金」,用於香港土地開發和公 共工程。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府的地價收 入部分,將存入在香港註冊的銀行,按 照本附件第七款(四)的規定用於香港土 地開發和公共工程外,不得動用。

七、《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立即 在香港成立土地委員會。土地委員會由中 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指派同 等人數的官員組成,輔以必要的工作人員 。雙方官員向各自的政府負責。土地委員 會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解散。 土地委員會的職權範圈為:

(一)就本附件的實施進行磋商:

,批給香港房屋委員會建造出租的公共房 還所用的土地數量,以及本附件第六歎關 於地價收入的分配和使用的執行;

(三)根據香港英國政府提出的建議 ,考慮並決定提高本附件第四歎所述的限 額數量;

(四)審核關於擬動用附件第六歎所 述的厲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地價收入 部分的建議,並提出意見,供中方決定。 土地委員會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問題 ,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 府決定。

有關建立土地委員會的細則」 由雙方另行商定。

兩國政府交換的備忘錄 (一)英方備忘錄

譯文

備忘錄

聯繫到今天簽訂的大不列顛及北愛爾 蘭聯合王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 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聯合王國政府群 明,在完成對聯合王國有關立法的必要修 改的情况下,

一、凡根據聯合王國實行的法律,在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由於同香港的關係 為英國屬土公民者,從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起,不再是英國土公民,但將有資格 保留某種適當地位,使其可繼續使用聯合 王國政府簽發的護照,而不賦予在聯合王

(二)監察本附件第四歎規定的限額 國的居留權。取得這種地位的人,必須為

香港全貌

§ 香港年任 第三十八田

持有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簽發的該 種英國護照或包括在該種護照上的人,但 但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或該日以後、一 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出生的有資格的人

·可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卅一日截止的期 間內取得該種護照或包括在該種護照上。 二、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該日以 後,任何人不得由於同香港的關係而取得 英國屬土公民的地位。凡在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或該日以後出生者,不得取得第一 節中所述的適當地位。

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其他地方的 聯合王國的領事官員可為第一節中提及的 人所持的護照延長期限和予以更換,亦可 給他們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出生並且 原來包括在他們護照上的子女簽發護照。

四、根據第一節和第三節已領取聯合 王國政府簽發的護照人或包括在該護照- 的人,經請求有權在第三國獲得英國的領 事服務和保護。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于北京

(二)中方備忘錄

鶻忘錄

年七月一日起-允許原被稱為「英屬土公 民」的香港中國公民使用由聯合王國政府 簽發的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

上述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 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其持有上述 英國旅行證件而享受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 利。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于北京

註釋

以下的各項註釋,目的在對聯合聲 明各附件和有關本協議所交換的備忘錄的 內容,進一步闡述。這些註釋並非詳盡的 説明,也不包括各附件的每一項要點。這 些註釋的主要作用,在以淺易文字解釋、 並在適當的地方舉例説明,各附件的條文 怎樣能使香港各項制度的本質繼續維持不 變。香港是一個高度發展的工商業及金融 中心,正因如此,香港是個複雜的地區。 香港政府與英國政府磋商後,現正探取步 驟,確保在適當和有需要時,對具體問題 提供進一步的説明和解答。

附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 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 具體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收到了大不列顛 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一九八四年 月 日的備忘錄。

第一節:憲制安排與政府結構

2

根據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所有香港中 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 護照」,都是中國公民。

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自一九九七

(第三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一九九七年七月 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時,香港將成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享有 高度的自治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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