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庚)

(辛)

(I))

貸歎、墊欸及借貸便利,作進一步限制;該條針對若干私人公司之原定 及新訂禁制範圍,現予擴大,使所有非上市公司亦予納入該範圍內;此 外,該條所載「親屬」一詞之含義亦予澄清;

對註冊接受存欸公司可持有之股本總值及地產權益,作進一步限制; 規定如接受存歎公司監理專員作出指示,則存於暫遭吊銷接受存款權之 接受存款公司内歎項,不得視作原有條例第二十四條A所指之「指定流 動資產」;

(壬) 規定倘被控違反原有條例第五部條文時,可用「曾盡一切努力以避免 有關情事發生』此理由作辯護;對於違反上述條文而引起之民事法律後 果,亦有所規定;

(癸)

對原有條例内列之保密條歎,加以澄清及修訂;

(子)

規定接受存歡公司之核數師須在發現下述情事時,儘透向接受存歎公司 監理專員提出報告:凡對該公司財政狀況有不利影響、以及該公司違反 第五部條文等情事;

(丑)

(寅)

授權財政司指派調查員對接受存歟公司及其聯營公司之業務展開調查; 規定財政司在研究該調查員所作之報告後,有權請求法院下令將營業中 或暫/已停業之接受存款公司清盤;

(卯) 對眞識執行原有條例人士之有關行動所引起之法律責任,保障其免受追 究;

(辰)

就有關將文件送達接受存欸公司之辦法,作出規定;

當局根據適當理由,可暫時吊銷註册接受存款公司之註册;現規定將該 等理由增加,使包括可資據以將該等註冊撤銷之一切理由在内;此外, 並規定將暫時吊銷接受存款公司牌照之權力擴大,而在緊急情形下,當 局可運用一項新增之權力,從而僅將持牌接受存歎公司之牌照暫時吊銷 十四天。

本法案亦列載對原有條例所作之其他若干項輕微修訂,以及與上文所述主要修訂有關 之其他修訂規定。

11. 由於本法案規定接受存欸公司監理專員有權下令調查接受存欸公司之業務 ,此舉會對政府之支出有所影響;有關之經費支出將視乎該等調查之頻率及規模而定

,故目前難以預計。除此之外,本法案就其他方面對政府經費及人手需求,則並無重 要影響。

08 看语年馁 第三十七回 法規新編

工商類

一九八三年公司 (修訂)法案

本法案之制訂旨在實施公司法例修訂委員會第二份報告書所載建議,有關之工作 於一九七四年開始進行,現已完成。

附錄一中部詳列業經實施之各項建議及有關之法例;乙部則開列不獲接納或由於 種種原因未能實施之建議,此等建議皆為本法案及前此之法案未有提及者。

附錄二載有各項修訂一覽表。該表將原有條例之有關條歟及報告書之建議(以報 告書之段數表示)與本法案之每一條歎相對並列。如英國法例中有相同規定者,亦一 併列明。

附錄三開列原有條例經修訂後在條歎及旁註方面之新編排,以顯示本法案在原有 條例所增加之內容及所作之修訂。

就若干事例而言,當局所作之修訂,並未依循公司法例修訂委員會之建議。一般 而言,此皆由於自第二份報告書發表以來,公司法例有進一步發展,而此等問題須以 新方法處理。(報告書中會預示此種情况之出現;至於新建議之詳情,可見下文之評 註。)另一方面,本法案有部份條文乃根據新資料釐訂,而該等資料乃一九七三年時 該委員會認為無必要加入者。

公司法例修訂委員會曾提出一項重要建議,即設立常務委員會,就修訂公司條例 事提出意見。是項建議雖未包括在本法案内,但已獲當局採納,並將於本法案通過後 一適當日期實施。

法案第一條規定延遲本法案之實施日期,至另行公佈為止。

法案第二條增訂定義伸與一九四八年公司法趨於一致。 條例第一部之各項訂|公司之註冊等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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