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1984
十馁 第三十七回
法規新編
司法 类
頁
一九八二年公共財政法案
本法案旨在規定以一條例,對政府之公帑收支及撥歎程序,以及香港一般公共財 政之管制及管理,提供法定依據。政府擬用本法案之條欸取代有關之殖民地規例,該 等規例前此乃上述管制之依據。本法案依循大部份英國屬土所採納之法例模式,惟作 出相當程度之修訂,藉以配合香港之特殊需要及環境、本法案並由其他現行法例予以 補-
,該等法例乃關於財政管理之專門項目,包括核數條例、以及對貸款之籌集及開 支有所規定之若干條例在内。
法案第一部乃總則,包括本法案所用詞語之釋義條歎。法案第三條規定: 為政府用途而籌集或收取之歎項,得予劃歸政府一般收入項下;法案第四條規定:必 須先獲法定權力方可從政府一般收入項下支歎開銷。
第二部對開支及撥歎之授權程序作出規定,法案第五條乃關於政府每年收 支預算之製備,以及將該項預算提交立法局等規定。法案第六條規定:該等預算中所 列之開支項目,須在撥歎法案内列明。撥欺法案内列明。撥欺法案一經制定,開支預 算將視作經獲批准,而該等預算在該財政年度内可不時予以修訂,惟政府之開支將不 能超 預算所定之限度。
由於撥歎條例通常須待該財政年度開始後,方予制定,故法案第七條規定 ,立法局得通過決議案(一般稱為臨時撥欸決議案 ),藉以在通過撥欸法案 一般稱為臨時撥歎決議案),藉以在通過撥款法案前,授權 支出,惟此舉必須符合指定之限制。
五 法案第八條規定:在一財政年度內,經核准之開支預算可予修訂,藉以授 權作出額外之開支。此種修訂,須由財政司提出建議,並由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或經其 授權行事之財政司或其他公務人員實施此種修訂。核准之預算如有任何修訂,財政司 須就此事毎季向財務委員會作出報告,並將有關詳情呈交立法局省覽。立法局通過決 議案或制定其他法例直接授權支出之權力,則不受影響。法案第九條規定:在一財政 年度內,任何開支項目如超遠所定之數額,則須在該財政年度結束後,制定追加撥歎
(第四篇〕
法案,並須將有關之途額開支明列於該法案之內。
法案第三部乃有關政府身政之管制及管理。法案第十條規定:財政司全面 管理、管制及監督政府之財政及財經事務。法案第十一條規定:財政司有權就公帑及 政府財產之管理及管制事宜,制定規例及作出指示。現有之規例如不抵觸本法案之規 定,則在其未遭取代前,該等規例仍然有效。法案第十二條規定:每一開支項目及分 目之所有支出,得由一名經指定之管制人員肩負責任。法案第十三條規定每一管制人 員必須服從財政司所制定之規例及所作出之指示及指令。法案第十四條規定:凡開支 必須由有關之管制人員明令或授權作出,始可予支付,而財政司則可將開支撥款保留 。法案第十五條規定:如預算中之開支撥歎不足或並無證歎,而管制人員估計支出預 算將獲修改以應付緊急開支時,則管制人員可自行負責發出指示,以支付該筆開支。 七 法案第四部乃有關公帑之收支及保管事宜。法案第十六條列出庫務署署長
為政府賬目、會計工作及支付經核准之開支等事宜而須肩負之責任。法案第十七條说 明公務人員為政府收取欠致之職貴。法案第十八條規定:未獲法例授權,不得支付公 帶。法案第十九條規定財政司可頒發授權令,授權支付政府提供服務所需之核准開支 。法案第二十條對支付可收回之預付欺項有所規定。法案第二十一條規定有關之付 程序,使得以在遇有緊急需要時,可支付未獲准許之開支。法案第二十二條乃關於公 務人員獲發給備用金之規定,而對公務人員為該等備用金而須負之責任,亦有所規定 法案第二十三條規定:非為政府用途而收取之款項得交由庫務署署長負責予以保管
,而該等存欺之會計辦法亦有規定。法案第二十四條乃關於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收 取捐攤及補助金之規定。法案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將有關欺 項存放於銀行或財務機構,則必須獲得財政司授權。法案第二十六條授權財政司將撥 殘政府一般收入項下之款項作投資之用。法案第二十七條界定政府在借入款項方面之 一般權力。現行之法例對借入歎項方面則作出更詳細之規定。法案第二十八條規定在 何種情形下,公務人員可作出促致政府負財務責任之保證。法案第二十九條授權立 法局為指定之用途設立基金,並規定可動用該等基金支付開支。本法案第一附表列出 若干現有之基金名稱;該等基金係視當經依照上述條歎而設立者。法案第三十條規定 由立法局批准設立特別之暫記賬戶,作為政府經營或他人代政府經營指定之工商業務 時所採用之會計方式。第二附表列載此類現有之皙記眼戸,該等暫記服戸現納入上述 條款規定範圍內。法案第三十一條規定在]財年度內,立法局所批准之撥款及依照本 法案所頒發之授權令,在該財政年度終結時即告失效。
法案第五部乃關於公務人員受判罸欸處分之規定。法案第三十二條規定: 財政司如相信現任或曾任公務人民之人士,須對公帑或政府財產之虧損、遺失或毀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