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

诺年任 第三十七回

香港全貌

改病假條例保障勞工

年內,工資欲升無力,年中時,表面 工資指數出現堆長,但實質工資指數則告 下降,一般而言,工資升幅追不上物價, 因此,工人生活質素無疑已不如前。

以一九八二年三月的指數為一百計, 一九八三年六月的整體表面工資指數為 百一十,與八二年六月比楼,增加百分之 八。

六月與三月比較,製造業之表面工資 指數增加百分之二;批發/零售,出入口 貿易,以及酒樓與酒店業的指數則增加百 分之一;運輸服務的指數增加百分之四; 商業服務的指數則增加百分之一,而個人 服務的表面工資指數下降百分之一。

整體實質工資指數方面,六月份為九 十八,比八三年同期下降百分之一。

六月與三月比較,製造業之實質工資 指數增加百分之一;運輸服務的指數則增 加百分之二,另一方面,商業服務的實質 工資指數維持不變;而批發/零售,出入 口貿易及酒樓酒店業,及個人服務的實 質工資指數均各下降百分之一。

工人雖然受到失業,開工不足,通脹 及實質工資下降的威脅,但八三年可說是 工人保障銳變的一年,随着有薪病假的修 訂及生效,政府原則性同意設立欠薪基金 ,及强制購買僱員保險的法例的即將生效 ,工人所獲得的保障,明顯的大為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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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法案,該法案建議由原有之最高粱种卅 六天病假額堆至一百二十天,而所引起的 結果是僱主認為增幅過巨,質疑其需要性 及憂慮對工業者的打擊,另方面,勞工 體則表示歡迎,並且與僱主團體的志願相 違,要求迅速通過生效。

該法案其後稍加修改而通過,並且於 十一月一日起生效,根據該條例,僱員在 首十二個月之服務期間內,每月可獲兩天 有薪病假,其後則為每月四天,而可累積 至一百二十天的有薪病假分為兩部份,第 一部份病假最高可累積至三十六天,彌與 衹案出示任何醫生所簽發之證明書即可享 有;第二部份則可累積至八十四天,當第 一部份之病假全部取用,而僱員須申請第 二部份之病假,則偏主可要求該僱員出示 駐院醫生簽發之證明書,病假工資為正常 工資之三分二。

建議設立欠薪補償基金

有薪病假的爭議亦同時引發起遺散費 修訂法案的爭論,資方不同意的主要欺 是放寬資格及補償額提高,修訂法案建議 將原有服務滿兩年才有資格獲得遺散補償 的限制放寬為一年,而補償方面,亦將原 有日薪工人的每年十三日改為每年十八日 ,月薪工人每年半個月工資改為三分二個 月工資,資方反對的其中一個理由是臺煮 新法例,會造成經濟負担,影响工業發展 無論如何,在十二月底時的一次勞工顧

年內,最令人爭議的是增加有薪病假 問委員會會議上,有消息傳出該法案將會

在短期內呈交行政局研究。

並非所有改善工人保障的措施均為僞 主反對的,而設立「欠薪補償基金」的建 業,乃為工商界所普遍支持。

政府成立的工作小組研究後,終於在 十月中旬發表了「為工人所属公司接受破 產管理遭遇各項難題而設之工作小組報告 書」,建議政府成立「欠薪補償基金」, 以能迅速支付因僱主破產無力支付的薪金

根據建議,成立初期,將由政府提供 二千五百萬元之備用貸款,基金則透過向 所有商業登記證每年徼歎一百元而籌措欸 項,報告書的建議已獲接納,其時估計將 於在八四年三、四月間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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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方面,工人在工業傷亡及職業病上 亦獲得更佳的保障。

年內,列於僱賠償條列 第二附表 中之職業病數目,已由廿一種增至卅七 種,僱員若患上該等病可向其僱主索取賠

新列為職業病的包括由經常接觸馬匹 老鼠等動物而產生的痲痺疽病或黃胆出血 ;因書寫,或長期重複同一動作引起的痙 學;因長期體力勞動引起的手,膝皮下發 炎或外傷性炎症,因經常接觸發霉蔬菜而 引起的農民肺;因在座層、液體或氣體環 境工作引起的呼吸道或口部發炎潰爛,以 及因某種化學物品中毒等。 工傷賠償方面,較早時通過的新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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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wloon, Hong Kong. Tel: 3-681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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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逆境中劈實同舟共濟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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