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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本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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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诺年任 第三十六田
法規新編
署署長。由於一九八二年職業訓練局法案規定成立職業訓練局,本法案因而對原有條 例作出若干相應之修訂。
二、法案第七條規定:如有人觸犯原有條例所載之任何罪項,則工業教育及訓練 署之職員以及勞工處之職員均可加以檢控,惟該等職員每位均須先經工業教育及訓練 署署長書面授權,方可執行該類檢控工作。
三、法案第八條規定:總督可定明何者為指定行業或職業。
四、法案第九條規定:與指定行業或職業有關之規定,如有修訂,則原經簽訂之 學徒合約須視為經已作出相應之修訂論。
五、法案第十條規定:工業教育及訓練署署長在獲得勞工處處長之同意後,可制 訂有關規例。
六、法案第十一條規定在原有條例及學徒規例內適當之處,以工業教育及訓練 署署長」一詞取代「勞工處處長」一詞。
七、本法案對政府經費及人手需求,並無重大影響。(摘要)
敎育類
一九八二年教育(修訂)規例
(一)界定「全日制幼稚園教育」之定義;
(二)規定學校當局須任命一教員負責管理設有機械或機器工具之學校工塲;
(三)規定將一般幼稚園及全日制幼稚園師生所佔用樓面面積之最低額提高; (四)對一般幼稚園及全日制幼稚園之活動與休息時間、全日制幼稚園之膳食、 每一班學生人數最高限額等加以規定;
(五) 授權教育署署長向校董發出書面指示,養後者為其學校提供指定儀器、設 備及教材;
(六)將下述情事盡皆列為罪項:不遵守有關膳食之規定;不將每一班學生每人 須繳之一切费用總額展示;不將每一班學生人數最高限額展示;容許學生 人數超出認可限額。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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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觸犯原有規例内可載任何罪項之最高爵歎額由二千元提高至五千元; (八)規定教育署署長在考慮一教員是否符合「准用教員」資格時,可將其實際 經驗列入考慮範圍內。
本規例各條歎之實施日期將於日後另予訂定。
一九八二年補助學校公積金 (修訂) 規則
本規則之主要目的在————
(甲) 為依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所設公積金之供欸人,提供更佳及更多之利益; 及
(乙)規定將强制成為該公積金供歎人之補助學校教員年齡上限提高至五十五歲 。根據以往之規定,年齡在五十歲以下之教員,如首次在補助學校任職, 必須成為該公積金之供款人。
新訂之規定包括為一九八〇年九月一日起停止在補助學校任教之供歎人,以及現有之 供欺人在該日之後所供之款項,另予提供附加之利益。
二、本規則第二條對原有規則第七條實施修訂,規定將强制成為該公積金供歟人 之教員年齡上限由五十歲提高至五十五歲。根據過渡性之規定,目前在任教員有權選 擇供歎抑不供,該選擇權並可具追溯效力。本規則第三條所作之修訂,對追回以往任 教期間所供款項之事宜,作出規定。
三、本規則第四條所定之新訂規則第九條規定:政府須就供歎人所作之每一期 供歟,給予捐助,捐助之百分比乃以該名供欺人有供歎之連續任教期作為依據,該段
·期間越長,則政府捐助之百分比越大。
四、本規則第五條所制定之新訂規則第十一條,對該公積金儲備金保存方法之若 干方面實施修改。
五、本規則第六條所制定之新訂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必須每年派發保證之紅利予 每一供致人,紅利之數額相等於其供款賬額百分之五,如該公積金無能力派足保證之 紅利,則所缺之數額,可向政府貸歎予以補足(該貸款須予償還,但毋須繳付利息) 。該新訂規則並規定在若干情形下可派發特別附加紅利。
六、本規則第七條對原有規則第十三條實施修訂,以便規定:停止任教之供致人
,其有供歎之連續任教期惝已達五年至十年,則彼亦可按其實際任教期之長短而獲得 依比例远增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