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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補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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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五、 法案第五條對原有條例第六條作出修訂,以在有權監誓之官員名單中加入 人民入境事務處副處長及助理處長兩職衡。
六、 法案第六條規定以一新附表取代原有附表,該新附表之第一部列出登記、 歸化及放棄英國土公民身份等各項收費。新附表第二部規定:夫婦或子女聯合申請, 時,有關之費用可予削減,而歸化費用(此乃各項收費中最高者)可分兩期繳交。新 附表第二部第五條就目前依先前之國籍法而提出申請之事宜,制定過渡條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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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案制定成為法例後,人民入境事務處之歸化英籍科將須增聘人手;估 計每年之支出將會增加一百萬元。惟上述各項收費辦法可使政府每年之收入約增加五 十萬元,故額外人手所需經費之一部位可藉此得以抵銷。
(摘要)
一九八二年英國國籍(雜項規定)(修訂) 法案
本法案旨在對原有條例作出修訂,藉以反映一九八一年英國國籍法所列載之游則 水平,並規定以一新收費附表取代原有附表;新附表對登記、歸化及放棄英國屬土公 民身份等各項申請費用有所規定。該等收費之水平與一九四八年英國國籍法目前所規 定之申請費用水平相同。
法案第二條對原有條例之詳細標題作出修訂,以在該標題内提及一九八一 年英國國籍法。
111. 法案第三條在原有條例第二條内增訂新釋義條歎,以反映一九八一年英國 國籍法所使用之新詞語。
法案第四條對原有條例第三條作出修訂,以提及一九八一年英國國籍法, 並將有關之爵則提高,使達至該國籍法所規定之同等水平。
1983
近年饉 第三十六回
法規新編補遺
11.
一九八一年英國國籍法一九八二 年(相應钉)法案
本法案旨在對衆多條例及正式文件作出修訂規定,從而使該等條例與文件在用語 方面,與一九八一年英國國籍法之新用語趨於一致。因此,本法案之規定,主要由一 九八一年英國國籍法之通過施行而引起。該國籍法以「英國公民身份」、「英國屬土 公民身份」及「英國海外公民身份」三個概念,取代原有之「聯合王國及英屬土公民 身份』此單一概念;並對提及「英國國民」之處,以「英聯邦公民」一詞取代之,( 與香港無關之極少類別名稱除外)。
民身份之用語修正。
法案第二條及第一附表將各條例中與公民身份有關之原有用語修正。 法案第三條及第二附表將現有規則、命令、規例及其他正式文件中有關公
五、 本法案通過施行,對政府之開支及人手需求,均不會產生顯著影響。
(摘要)
法案第四條規定:總督會同行政局有權修訂第一及第二附表。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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