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

繼於現時住宅單位價格水平更高,財政司建議繳付固定優待率二十萬元的限額提 高至二十五萬元,而繳付從價優待率百分之一的限額提高至五十萬元。

憲報於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公佈一九八一年印花稅法案,綜合及訂已有的 印花稅法例。法案於五月二十七日通過,七月一日生效。

新法案旨在以一修訂法例,代替已有的印花條例及印花稅管理條例。而根據此等 條例制定的輔助法例,亦將包括在新法案之内。

政府發言人解釋說,自一九七八年財政預算案對印花稅作出重大改革及消若干 項目之後,僅餘下與不動產及股票有關的文件,需要繳納印花稅。而新法案的主要目 的,是將自一九七八年大改動後所遺留下來有關印花稅的法例,加以整理。

在一九八一年印花稅法案公佈之前,共有四項印花稅項目(前為五十三項),計 :本港不動產(買賣契約及租約),本港股票(成交單據及過戸紙),本港不記名文 件及應課稅文件副本。

法案亦消除對已有法律存疑及不明確的地方,例如法案規定對股票買賣可以收取 的稅項,亦適用於三種普通的投資交易;該三種交易為:單位信託、股票保管收據, 及認股權證,由於目前並不包括在可微稅項目的定義之内,故此得以避免徵稅。 此外,數條法例亦需要隨之作出修訂,最重要是有關郵政局條例。 郵政局條例必須作出修訂,是因為印花稅管理條例的行政文同時適用於印花及 郵票,責任由印花稅署長及郵政署署長分担。

新法案將上述兩個部門的歷史性聯繫中斷,並將印花及郵票的行政文分開。 憲報於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公佈差餉(修訂)法案,並於五月二十七日獲立法局 三讀通過,其重要更改為:

(一)重估應課差餉租值,由港督指定某一日期為確定產業之應課差餉租值之有 關日期。由於租值經常會在極短期內大幅波動,這提議將有助於對應課差餉租值水平 趨於劃一。

(二)產業估價冊只會在全面重估差餉後的一年公開陳列。但是,庫務署及差餉 物業估價署會提供額外設備,使繳納差額人士反對每年一次估值的權力。

(三)庫務署可在發出差餉通知書前徵收二十四個月內的臨時估值的差餉,以取 代現行的十二個月的措施。雖然庫務署並不經常需要追溯達到這個程度的評估,但這 項提議可減輕差餉物業估價署的工作負擔,尤其是在忙於執行其他工作的時間。

臨時估價的追溯期限,由十二個月延長至二十四個月,須受一項過渡性規定限制 ,目的防止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底前發出的微收差餉通知書,所追溯期限超過十二個月 。在該日期以後,最高追溯期限逐步延長,直至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底後達到二十四個

年任 第三十五回 香港稅務

在正常情况下,當局會對物業進行差餉估價,而發出的臨時差銅通知書,亦不會 收取超過十二個月的差餉。

(四)為配合上項修訂,法案也提議延長繳納差餉人士聲請發還差餉歎項日期, 由十二個月延長至二十四個月。

(五)有數項修訂提議有關一些產業可被豁免評差腁的方式,此外,在房屋委員 會管轄下的臨時安置區或平房區內的居住單位,已被證實無需繳納差餉。

港府於八一年十一月下旬,發出港島、九龍及新界一九八一——八二課稅年度的物 業稅通知書,所課物業稅,按最新之樓宇評稅値鱉定。而新九龍區樓宇的物業稅通知 書,則於一九八二年一月發出。

是次檢討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至八一年十月間進行,是自一九七六年以來第一次 釐訂最新評稅值,使之符合索取的眞正租值。

業主對估值不同意,可先去函稅務局長,陳述理由,如未達成協議,交檢討委員 ,然後再上法庭及甚至可向英庭上訴。

一九八一年市政局(捐歎) 法案,十二月十日在立法局通過。法案旨在使送予市 政局作慈善用途之捐贈,可寬減捐歎人應繳納之薪俸稅或利得稅,及免繳遺產稅。 根據稅務條例,送與認可慈善機構及政府作慈善用途之捐贈,紙要不少於一百元 及不超過納稅人應評稅入息或盈利之百分之十,便可從應評稅入息或盈利中扣除。 法案提出的修訂稅務條例之條歎,於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開始之評稅年度起生效 。而修訂遺產稅例之條歎,則適用於法案通過的當日或以後捐予市政局之遺產。

稅務概說

此稅務資料係為不熟悉本港稅務法例之讀者參攷之用。由於只屬概述性質,對稅 例只作廣泛之叙述。如欲獲知更多有關稅例之資料,則可向稅務局查詢,所徽各類課 稅如有改變,亦以稅務局公佈為準,本文並無法律效力,也不負任何責任。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本港徵收四種直接稅,課稅年度是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 十一日。該四種直接稅分別為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及利息稅。

利得税

凡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之人士,包括公司、合股商號或團體,其來自或 (第四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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