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
年任 第三十五澱
香港稅務 遺產稅方面,彭氏建議將豁免稅額由一百萬元提高至二百萬元,遺產額在二百萬 至二百五十萬元之間,微收百分之十,接步增百分之二,至四百萬元以下,徵收百 分之十八。逝世者如遺下配偶,則其主要婚姻住所應豁免稅項,使遺下配偶不致因住 所遭徵稅而出現困難。
利息稅方面,彭氏建議豁免持牌銀行及註册和持牌接受存欸公司外幣存款的利息
他指出,豁免範圍擴至註冊的接受存款公司,目的在使有意利用本港金融服務的 國際投資人士,有更多選擇。基於同樣原因,他決定不訂立最低存款數目。同時,他 提出港元存歎利息稅徵稅率由百分之十五減為百分之十,以防止市民大量將港幣轉為 外幣存歎。
至於市民關心的夫婦分別報稅問題,彭氏坦言這問題令他「輾轉失眠」,但由於 多種原因如電腦無法處理等,則要留待明年再檢討。
前財政司夏鼎基提出的低價值物業轉讓印花稅,仍保持不變。卽超過廿五萬元的 物業才須繳付從價稅率金額百分之二又四分三,以前則為十七萬五千元。
税務修
憲報於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日公佈一九八一年稅務(修訂)(第二號)法案,明 確規定存證及匯票所得收盆需繳納利得稅的責任。法案於五月二十七日通過。 修訂法案消除一項疑點,以免由信託人付予受益人需要繳納預扣稅的利息,被再 次徵稅。
該法案澄清在本港營商及就業的信託人浴利稅責任;及承認稅務局長期以來的慣 例,對斥資購買廠房及機器的資本利息,給予折舊額。
修訂法案内有關存款證及其他金融證券之條歎,由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之課稅年 度開始生效。而有關受託人及使用利息作為資本的條款,自一九八零年之課稅年度起 生效。
一九八一年稅務(修訂)(第二號)法案在立法局二讀時,政府同意,法案影响 所及,只應限於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以後所賺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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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項 *
凸
(第四篇)
個人免稅額——單身由一萬二千五百元提高至一萬五千元;已婚由二萬五干元提 倘至三萬元。
補-
免稅額——單身由二千五百元提高至七千五百元;已婚山五千元提高至一萬 五千元。扣除額百分率繼續保持為零。
子女免稅額 ————第一名由五千提高至七千元,第二名由四干提高至五千元;其餘 不變。
父母免稅額———由五千元增至七千元。
寬減糖業課稅:
取消一九七六————七七課稅年度開始加微的百分零點五的附加稅,使實際稅率回復 至百分之十六點五。
折舊免稅率額:
最初折舊免稅額應由百分之二十五增至百分之三十五,並將三十三項目重新組合 分別列入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三十的三類每年折舊免稅額中。
稅務委員會已於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制訂修訂表,其中各項新折舊免稅額適 用於一九八零—八一年的最後利得稅評估和一九八一—八二年度的暫繳利得稅評估。 遺產稅:
由於資產價值上升,一九八〇年七月十一日後施行的六十萬元遺產豁免限額乃屬 不足,財政司建議在必需法例通過後,將限額提升至一百萬元。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三日,財政司夏鼎基二讀一九八一年遺產稅(修訂)法案時, 並提出三項較為細小的修訂建議如下:
(一)擬訂一簡易程序處理數目細小的遺產,以便在若干情况下,遺產稅署長獲 授權豁免指定遺囑執行人,交出所有有關產業的宣誓書的需要,而有關產業局需繳交 稅項的。
(二) 確保不會在難以確定兩名或以上人士逝世的先後次序的情况下,重覆微收
(三)對該條例的第六節的原文作細小的修改,使若干遺產的分配被視為立遺囑 人在生時的謝禮。
修訂法案其中一項主要修訂,規定將出售、處置或兌現存炊證所得的利潤,歸入 原有條例第十五條内,視作納稅人商業收入的一部份。
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財政司夏鼎基在財政預算案中提議寬減五種稅項。 個人入息稅方面:
法案於五月二十七日通過
低價値物業轉讓的印花稅:
財政司表示,雖然繳付固定優待率二十元的限額仍保留為十萬元,但繳付從價稅 優待率百分之一的限額卻再提高七萬五千元而達到二十五萬元,所以只有超過二十五 萬元的物業才需繳付從價稅率全額百分之二點七五,以前則為十七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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