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
其他修訂
與房屋署署長簽發之樓宇落成證明書之日期相配合。
八、臨時估價之最高追溯期限 法案第十九條規定,就臨時估價而徵收之差,餉 最高追溯期限由十二個月增至二十四個月,惟本法案之過度性規定對一九八一年一月 一日前生效之臨時估價之追溯生效期加以限制。
九、聲明發還差筆之額外期間 法案第二十條將聲明發還差餉之期限延長(由十 二個月延至二十四個月 ),推根據現有規定而提出之聲請,如最後期限在本法案生效 之日經已屆滿,則上述修訂並不適用。
十、法案第二十二條對關於豁免之原有條例第三十六條作若干修訂,主要目的在 盡量確保本質上可能經常獲豁免之產業可獲豁免評估差餉(因而不必列入估價册内 ,而本質上須評估差餉,但目前因使用性質而獲豁免之產業,則獲豁免繳納差餉。修 訂後之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獲豁免評估差餉之產業種類。根據總督會同行政局所發命 令免繳差餉之產業種類,以及獲總督豁免之個別產業,如根據建議之安排對若干產業 另行分類,須將目前之差餉(雜項豁免)令中所載之上述產業種類轉移,而該令亦會 由新命令取代。
十一、有關獲豁免評估差餉之產業方面,條例第三十六條第(I)歎(d)段目 前對用作公衆宗教崇拜之產業所給與之豁免,現僅限於為該目的而興建之樓宇。條例 第三十六條第(主)欸(f)段對政府及若干其他團體為公家目的而使用之樓宇所給 與之豁免,亦限於該等團體自行擁有之樓宇,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1)歎(g)段 對英聯邦政府及其他樓宇所給與之豁免,則予撤銷。條例第三十六條第(1)致所載 之獲豁免評估差餉樓宇一號,現加入政府所擁有之公務員宿舍、房屋委員會擁有由 政府為公衆目的而使用之樓宇、軍部土地、新界之安置村屋、總督指定之平房區及臨 時安置區內住宅樓宇,以及應課差餉租值在二百元以下之產業。有關定義載於新訪 第〔4)歎。
十二、根據新訂第(2)及第(3)欸之規定,全部或部份獲豁免繳納差餉之產 業,將由總督會同行政局下令指定或由總督指定,非為宗教目的而興建而作宗教用途 之樓宇及政府租用之樓宇,包括公務員宿舍,可由總督會同行政局下令豁免繳納差餉 。至於聯邦政府可獲之豁免,則由總惓個別考慮。
十三、法案第十四條修訂條例第十七條,以確保目前在估價毌完成前先簽發應課 差餉租值通知書之慣例符合原有條例之規定。
十四、原有條例第十八條第(2)款規定視乎產業二百碼内是否有政府自來水管
908 看老年任 第三十五周 法規新編
*
供應食水而將差餉扣減,法案第十五條將該距離改為十進單位,即一百八十米。此項 距離之些微縮短僅使極少數繳納差餉之人士受惠。
十五、法案第十六條修訂條例第二十四條,使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自估價册刪除 若干產業時可較有彈性。
十六、法案第二十三條修訂條例第三十七條,(除其他規定外) 規定修改估價冊 之建議可於每年三月作出,並特別規定上述建議可以撤同。
十七、法案第二十四條以經修訂之條文取代條例第三十九條,以便將差餉物業估 價署署長就市民提出之反對建議而發出決定通知書之期限延長,並准許該署長就上述 反對建議而對估價册作應課差餉租值以外之修改。
十八、法案第二十五條(c)修訂條例第四十條,特別規定,市民就當局所作 之修改、臨時估價或删除而提出之反對,均可撤回。
,十九、法案第二十六條修訂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上訴之期限由二十一日延 長至二十八日,惟該期限係由決定通知書發出之日期起計,而非由接獲該通知書之日 起計
二十、法案第二十七條修訂條例第四十四條,以確保上訴人可就法律論點而上訴 反對土地審裁處之決定。
二十一、法案第二十八條在原有條例內增訂第四十四A條,明確規定土地審裁處 可就上訴而頒佈雙方同意之命令。
二十二、法案第二十九條修訂條例第五十一條,授權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及差餉 徵收宮將原有條例規定簽發之文件中所出現錯漏更正。
二十三、法案第二、第六、第十三、第十七及第二十一條,以及上文所載部份其 他條歎,係作相應引起之輕微修改或草擬上之修訂。 政府經費及人手問題
二十四、本法案對人手需求並無影響。若干修訂可能導致政府省回少量經費或增 加小量收入,但總額不會超過每年五百萬元。(摘要)
一九八一年印花稅法案
本法案之目的,在整理及修訂與印花稅有關之法例,即印花條例、印花稅管理條 - 例及該等條例之附屬法例,並將其中對法例有影响之矛盾或意義含糊之處刪除。本法 (第三)
*
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