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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二、本法案撤銷市政局條例中有關選舉市政局議員之規定,因該等選舉今後將依 照一九八一年選舉規定法案辦理。

三、本法案又修訂市政局之程序及議席方面事宜,特別係有關主席與副主席之席 位者。

四、法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六條,以便將市政局之民選與官委議席各由本來 之十二席增至十五席。

五、本法案規定民選議官委議員之任期均為三年。

六、法案第七條撤銷及取代原有條例第十至第十三條。

七、新訂第十條乃關於取消受委為或出任市政局官委議員資格之規定。該條之規 定與一九八一年區議會法案中有關取消出任區議會議員資格之類似規定趨於一致。

八、新訂第十一條(b) 歎規定,奉委為市政局議員之人士,須在接受委任前十, 年通常居於本港。一九八一年選舉規定法案亦對市政局候選人作類似規定。

九、法案第十三條修訂有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主) 歎,以便將市政局會議之法 有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歎,以便將市政局會議之 定人數由五人增至七人。

十、本法案對政府開支及人手需求不會有重大影響。(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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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類

一九八〇年進出口(修訂)法案

本法案旨在提高違反進出口條例之最高罰欺,蓋目前之罰歎額未能產生適當之阻 嚇作用。

法案第二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七條第(2)欸,將未有驗明有關進口證而發放違禁 品之罰欺額增至五十萬元。

法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條第(2)致,將接受委託代未有出示有關出口證 之罪欸增至五萬元。

年轻 第三十五卿 法規新編

法案第四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八條(l)歎,將檢出或輸入無貨單貨物之罰歎額 增至五萬元。

法案第五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三十一條第〔3】欺,規定任何人士如違反根據原有 條例制訂之規例,其可遭罰歎之數額增至五十萬元。

法案第六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三十六條,將申請許可證或進行其他事項時作出虛假 或令人誤解之陳述者之處罰加重,即罰歎五十萬元兼入獄兩年。至於擅自塗改許可證 之罰致額,亦增至五十萬元。

本法案對政府經費及人手需求均無影響。(摘要)

一九八〇年工廠暨工業經營(修訂) 法案

僱傭條例之範圍及作用包括規定工人之一般僱用條件。根據工廠工業經營條例 制訂之規例,則對婦女及青少年之一般僱用條件加以規定。由於此兩項法例之目的有 所重複,本法案刀對此情況作合理更改,以便將一切與僱傭有關之社會性措施撥歸僱 傭條例處理。至於工作安全問題則仍屬工廠鱀工業經營條例之範圍。

實行上述更改之部份措施,乃以本法案第四及第五條修訂工廠暨工業經營條例及 規例,將其中有關婦女及青少年之一般僱用條件之規定刪去,此等規定大部份載於該 規例之第二部。現建議在僱傭條例制訂相同之規例以替代刪去之規定。

法案第二條將原有條例第二條第〔3)及第(4)歎内提及僱用兒童之處去; 法案第四條則將有關僱用婦女及青少年之原有條例第七條第(2A)欸刪去。該等事 項將由僱傭條例加以規定。

法案第三條對原有條例第四條第(L)歎(h)段作輕微修訂, 本法案對政府經費及人手需求方面並無影響。(摘要)

一九八一年工業訓練(建造業)(修訂) 法案

本法案旨在修訂原有條例,以處理建造業訓練局於執行該條例時所遭遇之兩項問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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