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2 — Page 301

華僑年鑑 All

1982

涛年馁 第三十五回

法規新編

六、凡姓名未有列入臨時選民登記冊之人士,可親自向選舉登記主任申請將其姓 名列入正式選民登記冊内,惟此等申請必須在臨時選民登記冊公開予市民索閱之日起 至同年十二月五日止之一段期間內提出。

七、申請如獲得接納,選舉登記主任將通知申請人,並將其姓名列入正式選民登 汜册內。

八、選舉登記主任如拒絕申請,將依照類似上文第四段所載之方式辦理。申請人 有權親自或派遣代表出席選民登記冊修正主任之聆誒,而該主任將按是非曲直作出裁 決。

九、上述事項全部解決後,選舉登記主任須編製及公開正式選民登記冊,以供市 民查閱。該冊通常係在申請人依照規例第十三條申請將姓名列入其中之翌年一月十五 日前編製完成供市民查閱者。

十、凡欲在任何市政局或區議會選舉中投票之人士,其姓名必須見於正式選民登 記册。該冊之有效期至翌年初下一正式選民登記冊公開時為止。

十一、規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凡在本規例所指之任何申請表、反對書、通知書或 覆函中提供虛假資料者,均屬違法,違者可被判罰款五千元或入獄六個月。

一九八一年區議會法案

本法案之制訂,在授權宣佈本港成立分區,及規定區議會之設立、組織及職務 本法案乃根據一九八一年一月發表並於同月呈交立法局之「香港地方行政白皮書」所 提出建議而制訂。當局擬將本法案與一九八一年市政局(修訂)(第二號) 法案及一 九八一年選舉規定法案同時制訂法例。後兩條法例亦係由於上述白皮書之建議而擬訂

二、法案第一部載有法案之簡稱、實施日期及釋義條欸,並賦給宣佈成立分區之 權力及授權總督向執行本法案所規定職務之公務人員頒佈行政指示。

三、法案第二部規定區議會之成立及組織,並列載關於區議會成員之一般規定。 四、法案第五條授權總督指定某區成立區議會之日期。

五、法案第六條列明區議會之成員,並規定區議會議員不得兼任另一區議會之議 員,亦不得在任何區議會內佔超過一個議席。法案第七條係補-

第六條,並授權總督 宣佈第六條所規定之某一區議會之委任議員人數,及根據一九八一年選舉規定法案而 選出之民選議員人數。

....

(第三篇)

01.

六、法案第八及第九條規定民選議員與委任議員之任期,及委任議員之資格及資 格之取消。

七、法案第十至第十三條規定,如議員被取消資格,其在取消資格前之行動均屬 有效。該等條款並載有議員接受職位或辭蹤之規定,以及委任臨時議員之規定。 八、法案第十四條授權區議會主席在憲報宣佈區議會席位出缺事。

九、法案第三部(第十五、第十七、第十八及第十九條)規定區議會主席之選舉 及職置。法案第十五條除其他規定外,規定選舉區議會主席。此條將於一九八五年四 月一日起生效。法案第十六條規定,在法案第十五條生效前,區議會主席須由總督所 委任之公務人員出任。

十、法案第四部列載區議會之職務,並規定委任區議秘書及制訂區議會常規。法 案第二十二條訂明區議會舉行會議之決定人數。

十一、法案第五部(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八條】授權總督在微詢區議會之意見後, 就與公益有關之事項向區議會發出一般指示

十二、法案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為區議會議員提供保障,免其因眞正執行任務 而須個人承担被起訴或賠償要求之責任,並規定在最高法院向已取消議員資格而依然 執行議員職務者提出訴訟。

十三、法案第二十七條規定:如僱主因僱員任議員或曾任議員而予不公平對待者 ,即屬違法。

十四、法案第二十八條對若干條例作相應引起之修訂。

十五、根據法案第二十條(b)段,區議會獲撥歎,須進行若干工作。一九八 一至八二年度,此項撥款為一千五百七十萬元。

十六、政府需增加人手協助區議會進行工作,在此方面,民政署每年須費估計為 九百五十萬元;新界民政署則為一千零六十萬元。上述部門及其他部門可能亦須增加 額外人力及物力,惟需費則未能估計。(摘要)

一九八一年市政局(修訂)(第二號)法案

本法案修訂市政局條例,以便實施香港地方行政白皮書中有關市政局之建議。該 白皮書已於一九八一年一月公佈,並於同月呈交立法局。當局現擬將本法案與一九八 一年區議會法案及一九八一年選舉規定法案同時制定為法例。後兩條新法案亦係由於 上述白皮書之建議而擬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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