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有關商品貿易之詳細資料外,在本港及海外均受廣泛採用,以顯示本港貿易狀況; 若干重大經濟決策亦以此為藍本。

根據進出口(登記)規例,凡將貨物輸入或輸出之人士或商號(除轄免報關貨品 外),必須在貨物輸入或輸出十四天内向工商署署長送交完備而準確之入口或出口及 轉口報關表。此外,報關人士須負起法律上之責任,必要時對報關表內填寫之細節提 供證明文件。

報關表上正確墣上貨品與國家之分類與編號時,應採用『香港出口貨品分類表一 最新版本。

入口報關表格及出口與轉口報關表格填妥後,應通交工商署。

遞交報關表格時必須繳納從價稅。繳歎率如下:

(甲)入口報關貨品屬進出口貨品分類表「O」部份者,則無論所報貨品價值 或合計總值若干,均一律繳款二元;及

(乙)+其他入口報關及出口與轉口報關貨品:

(一)報關表上列明之貨品價值或合計總值不超過四千元者,須繳歡二元

(二)報關表上列明之貨品價值或合計總值超過四千元者,最初之四千元 應繳欸二元,以後每一千元(或不足一千元)加繳五角。

未能在貨物輸入輸出十四日内報關者,須按以下附表辦法計算應繳罰歎: 每張報關表所 列之貨物總值 不超過二萬元 超過二萬元

輸出貨物後

檢出貨物後 兩個月又十四天内

輸出貨物後 兩個月又十四天後

一個月又十四天内 十元

二十元

一百元

二十元

四十元

二百元

(甲)未能源交必需報關之表格者;及

(乙)故意虛報或大意與錯任何實質細節

上述人士或商號,有遭受提控之虞。

下列貨品毋須報關:

(A)轉運貨物;

(B)過境貨物;

1981

〔C)由本港政府或軍方轍出之物品;

(D)船上之自用品,包括運載自用品之船隻所使用或船上消耗之煤箱燃料;

(E)機上之自用品,包括運費自用品之飛機所使用或機上消耗之汽油燃料; (F)私人行李,但不包括摩托車;

第三十四田 商旅指導

貨物報關

(C)價值四千以下郵件;

(H) 其他物品:

(一)純粹包括已經清楚註明為靈傳用物品,且屬免費供應者

(二)純粹包括已經清楚註明為產品之樣本,且經工商署長認為該物品僅 為宣傳有關產而免費分發之樣本;

(二A)純粹包括產品之樣本,其價值不超過五百元;且經工商署長認為 該物品僅為宣傳有關產品而免費分發之樣本;

(三)工商署長認為輸入只作展覽之用,並於展覽完畢後再輸出,而不會 在香港出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之物品;

(四)工商署長認為檢出只作展覽之用,並於展覽完畢後再輸入之物品;

(五)按上文(四)所述輸出展覽完畢後再輸入之物品;

(六) 領有A·T·A·CARNET並遵照其規定輸入或輸出之物品;

(I) 本港註冊或領牌之漁船直接從魚產地運到本港之鹹水魚及其他海產食品;

(J)私人禮物而受禮人毋須付款者

(K)舊空運貨箱:

(一)經常出口或入口,及

(二)只供載運貨物出入口用者。

(L) 提供國際性航空服務,而主要辦事處設於香港以外地區之空運機構所檢入 或輸出之飛機各部份零件。惟該等部份或零件,必須-

作並實際上用於 以下用途,

(一)修理或保養上述機構自或租用之飛機,並用以服務於任何國際航

(二)為同樣用途與別間同類性質空運機構以不牟利方式交換他項飛機部 份或零件

(三)提供國際性海空貨運服務,而主要辦事處設於香港以外地區之運轍 機構所輸入之任何物品。惟該等物品必須-

作並實際上用於下述用 途:修理及保養由該機構管理之運貨箱,而此類貨箱係用於國際性 海空貨運服務者。

價值達四千元或以上之郵包,必須有入口或出口與轉口報關表。至於價值低於四 千元之郵包,入口商或出口商索取 C & I 表格第 2 5 4 歎,交每月申報表。 填寫報關表應注意事項:

(A) 入口報關表格及出口與轉口報關表格必須填寫一或三份,惟僅須將原本及

(第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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