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
資產,才能做破產人。
通常,破產有「自動」與「被動」兩 種。自動破產是自己向法庭申請;被動破 產是由債主向法庭申請宣佈某人破產。
凡申請破產者,必須要出示兩年來的 賬目,以備查閱,在官方調查時必須合作 ,如果私自將貨物搬移,拍賣,隱藏,均 屬違法。此外,如果在破產前兩年之內, 將個人的物業,股票轉到妻子、兒女的名 下,將來也要作為他個人的財產供債權人 瓜分。
法例規定,債權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 議後的四個月内可以領到攤還的欸項。但 如果信托人有-
分理由説明必須延遲才分 配,也可獲法庭批准。上述時間的攤還可 能是第一次,,以後還會有第二、第三次
攤還歎項有優先次序,最優先的是破 產官的辦公費,法庭費,差費,破產人經 營商號所欠下的職員薪金,遣散費,有抵 押的債項和銀行的貸款等,最後才輪到一 般債權人。
財產變賣及攤還告一段落後,再經過 若干時日,申請破產人可以向法庭申請「 免除破產令」,法庭調查證實其人在破產 期內,並無浪費及欺詐行為,則可以宣佈 不再受破產法令約束。
港直接或間接因若干類事件遭受傷亡者, 可以向特設的「暴力傷亡活償委員會」中
適用事件包括:(一)暴力罪行(包 括縱火及下毒);(二)截捕或試濔截捕 罪犯或疑犯;(三)防止或試圖防止暴力 罪行的發生;(四)協助警務人員或任何 人士逮捕或設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或防止 罪行發生。但在上述各事件中,如受害人 是罪犯的家屬或成員,事發時邊與罪犯同 住,就沒有申請賠償的資格。
賠償的項自包括:葬殮費,死亡金 受傷賠償金,傷殘賠償金,臨時補助金
外傷亡援助組索取。
申請未婚證明書
若需證明自己未婚,可帶同本人身份 證及身份證底及面影印本前往婚姻註冊處 與報一份申請未婚證明書表格,呈交該
該處查明申請人在港雖無結婚紀錄, 將發予申請人「未婚證明書」。手續費十 五元,需時約三個星期。
辦理婚姻註册手續
申請交通意外援助
,施行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的目的是 要盡早為傷亡者或其家屬提供援助,而不 論交通意外是因何人的過失所引致。
此援助計劃並無入息規限,但申請人 必須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一)交通意外 是在一九七九年五月一日或該日之後發生 ,並已向籬方報案。(二)申請必須於意 外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三)申請人必 須獲註冊醫生推薦給予病假或會留院治療 ,足以證明其人曾因該宗意外而最低限度 失去七日賺取工資的能力。
此項援助之申請表格,可向警務處交 通部各區交通調查組或社會福利署交通意
申請暴力傷亡賠償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條例規定凡在本
1981
任
第三十四田 日用參攷. 市民生活備忘錄
倘若男女雙方已達二十一歲,欲結為 合法夫妻,其中一位必須帶備雙方的香港 身份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份的文件,親自 前往婚姻註冊處簽具一份結婚申請書。
倘若結婚者未備二十一歲,必須由父 母或監護人簽具一份同意書,表示同意他 們結婚,同時在舉行婚禮時,其父母或監 護人也要參加。
年齡未滿十六歲的青年男女,不能根 據婚姻條例在本港註冊結婚。
申報書有效期為三個月。根據婚姻條 例規定,婚姻註冊處會將結婚申報書在告 示牌上張貼十五天,如在該段期間內無人 反對就准行婚禮。如超過三個月尚未舉行 婚禮而雙方仍想結婚的話,便需再往姻婚
(第七篇)
註冊處重新與具申報書。
舉行婚禮地點及應
辦手續
婚禮可在各婚姻註冊處或領有執照的 教堂舉行。
如果準備在婚姻註冊處舉行,在簽具 結婚申報書後,可與婚姻註冊處的人員約 定行 日期和時間。
婚禮將由註冊主任主持,結婚者雙方 須在兩份結婚證書上署名,及由兩位成年 的親友出席署名,作為見證。同時,雙方 可以互相交換戒指。
在教堂舉行婚禮,應與教堂牧師預先 約定行禮的日期和時間,神父或牧師在接 到婚姻註冊處發出之申報證明書後,便可 為男女雙方舉行婚禮,婚禮完成後,神父 或牧師將會給雙方一份結婚證書,並將證 書副本交與婚姻註冊處登記存案
夫妻雙方協議分居
若夫妻雙方同意,可以用協議的方式 分居。
分居並沒有什麽條件,分居可以在律 師樓辦手續。如果婚姻問題會經由民政署 調解,也可以要求民政署作為見證,辦理 有關分居手續。
先分居,後離婚,是目前比較通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