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受供養者必須為香港永久居民,年齡在六十歲以上,或有資格申請政府之傷殘津貼 者方可。報稅人或其妻室之每名受供養父母均可獲得此項津貼。此項免稅額將不拘論 受供養父母的收入。「父母」一詞之定義包括依法例收納稅人為子女之人士及包括 後父或母在內。
如在某一評稅年度中該父或母與報稅人同住連續六個月而未有將生活費之全部代 價給予報稅人者,或由報稅人或其奏室給予不少於一千二百元之生活費者,即作為受 報稅人供養論。該免稅額只可由一名報稅人申請,如有兩人或以上同一評稅年度申請 同一名父或母之免稅額者,稅務局局長將拒絕予以考慮,但規定各申請人自行妥協, 只由其中一人申請。倘有報稅人兩名或以上在同一年度就同一名父或母獲得免稅額, 或倘某一報稅人之申請獲批准後,另一報稅人似亦有資格作同樣申請,則稅務局局長 須邀請該等人士自行協議,決定誰人獲得該免稅額,並可因該項協議,或因該等人士 未能在合理時間內達成協議,而作額外之評稅。
法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六十三條,以便規定:任何人士在臨時薪俸稅評定 後,得以其在本評稅年度之上一年已有資格獲得供養父母免稅額為理由而申請將已評 稅額之一部份暫緩繳稅。
繳稅的義務與權利
香港薪俸稅是如何評稅,扣除免稅額以及僱主和僱負對薪俸的義務等等,都是讀 者最關心的問題。
薪俸稅是向任何從職務,職業或長俸取得入息的個人徵收,應課稅入息限於來自 或得自本港的入息,其中包括在本港服務所支取者。一些特別條例適用於海員,航空 人員和其他來港逗留短時期的人士,這些條例的作用在大部份的案件中使上述人士的 入息除去課稅。一般而需,從職務或職業取得的入息,包含了工資、薪水:假期薪金 、酬金、佣金、花紅、報酬、額外賞賜或津貼,以及僱主供給不收租金的寓所之「租 值」,成減去僱員為寓所而實際向僱主繳付的租金;算寓所租值的較高限度為由僱 主或任何與僱主聯營的人士所給予全部入息百分之十。當僱主退還全部或部份由僱員 繳付的租金,該寓所便為僱主以全免或予以部份數目租項的形式供給,但是,給予 亂租金津貼,需作為一種現金津貼並將接受評分。
妻子的入息乃視作其丈夫的,她的所得屬薪俸稅中應課稅入息,薪俸稅的評算 便包括丈夫及妻子的入息。
1981
薪俸稅的計算是基於課稅年度的實際入患,例如:一九七八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七
m 香港年怪 第三十四回
香港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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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的義務與權利
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實際入息,將會用來作為一九七八至七九年課稅年度的最後評稅 。因此,一項暫繳薪俸稅須於該課稅年度內繳付,根據課稅年度繳付的暫繳稅,會首 用作評算下個課稅年度的薪俸稅入息。任何餘額將加在來年的暫繳稅上。每一年的 繳薪俸稅是基於前一年減去免稅額的入息來算,倘若前一年並沒有全年的入息,暫繳 歎項便會就該課稅年度的估計入息除去免稅額來評算。
下列為可以從薪俸稅師算中減除的費用:
甲、完全,純粹及必需為獲得入息而支出的費用,而不是屬於私人或家庭性質的 開支。
丙、納稅者,其妻子及子女的個人免稅額。
乙、超過一百元的核准慈善捐歎,最高免稅額扣除為減去費用免稅額的入息百分 之十。
一萬五千元
七千五百元 一萬五千元
各免稅額的尺度如下:
個人免稅額
補-
免稅額
妻子免稅額
補-
免稅額
首名子女免稅額
次名子女免稅額
第三名子女免稅額
第四、五、六名子女免稅額各 第七、八、九名子女免稅額各 子女的最高免稅額
七千五百元
七千元 五千元 三千元 二千元
一千元
二萬四千元
子女免稅額的享用,是那些未婚子女,在課稅年度內未滿十八歲,或年齡在十八 至二十五歲之間而仍在接受全日教育者。其次,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而因智力不全或身 體殘缺以致不能工作的子女,亦可獲享子女免稅額。 丁、父母免稅額每位七千元。
薪俸稅乃根據以下應課入息實額的百分率而徵收,即是從入息中扣除了全部免稅 額後所餘下的總數
甲、第一個一萬元 乙、第二個一萬元 丙、第三個一萬元 丁、第四個一萬元
(第四篇)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