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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98 者诺午任 第三十四回

香港稅務

個人入應課稅

(第四篇)

應繳稅入息淨額之稅率如下:

TO.OOOR

10.000IR

個入入息課稅

一般居於香港之人士可能並未注意到如將他們應分別繳付薪俸稅、利得稅、物業 稅及利息稅之入息合併計算時是少過某一數額的話,他們是可根據稅務條例第四十一 條內之「個人入息稅」辦法申請而得到寬免的。

如有資格申請此項寬免的話,稅務局便為個人入息課稅、將薪俸稅、物業稅及利 息稅之入應合併計算。應得之各項個人免稅額將由此項總額內扣除,餘額則按漸進稅 率計算,以便算出應付之稅歎。已繳付之任何稅欸將會在此項評稅内扣除,如已繳付 之稅欸總額超出個人入息課稅應付之稅歎,其差額將予發還。(在一九七五年四月一 日前之課稅年度內,生意上虧損額是不可以從個人入息課稅評稅內扣除的 )。

如以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算之稅額超過分項計稅之稅額,則評稅主任便將通知取 消此項申請,以免因申請個人入息課稅而須付更多稅歎。可獲之免稅額如下:

1 本身免稅額:

補-

免稅:

2 妻室免稅額

補-

免稅額.

子女:

第一名子女·

第二名子女· 第三名子女. 第四名子女· 第五名子女. 第六名子女, 第七名子女· 第八名子女:

一五、〇〇〇芫 七、五〇〇元 一五、000元 七、五〇〇元

HIOOO #

五、〇〇〇元

11. OOOIR

11.OOOIK

11.OOOIR

11.OOOIR

1.OOOIR 子女免稅額乃給予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已滿十八歲但未足二十五歲而全日就讀 於認可之教育機構之子女,又或已滿十八歲但因智力不健全或身體殘缺而致不能工作 之子女。

4 父母免稅額每位七千元(詳情參閱「父母免稅額各七千」一文)。

個人或妻室在課稅年度內捐與認可慈善機構之捐款如超過一〇〇元,可在應評稅 入息內扣除,但在該課稅年度内,此數目不得超過在該年内入息總額百分之十。

最初之· 其次之: 最初之 其次之: 最初之: 其次之: 最初之 其次之: 最初之:

其餘之數目·

110.000IR

10.000IR

,

10.000IR 四、〇〇〇元 10.000IR. 五〇、○○○元

百分之五 ÞORNT

HOOOIR

一、QOO元

一、五〇〇元

百分之十五 一、五〇〇元 111.OOOIR

百分之二十 二、QQQ元 14.OOOIR

百分之廿五 二、五〇〇元 七、五〇〇元

百分之三十

欲作個人入息課稅之申請或希望得到更多有關之資料,請用函件,或親自與稅務 局個人入息課稅租之評稅主任聯絡,毋須僱請會計師或寫信人代為申請,毋須繳付在 何費用便可獲得發還稅欸。如欲親自與稅務局聯絡,可與評稅主任預約會面時間。 如於某一課稅年度内作個人入息課稅之申請,評稅主任如認為有作此項申請之資 格,稅務局將發給個人入息稅表格,以便填報。

但請勿忘記:利得稅、利息稅、物業稅或薪俸稅等評稅通知書內所示之稅欸,必 須於指定日期前清繳。並未因有申請個人入息課稅之資格而可延遲繳付此等評稅通知 書內所示之稅歎。

自一九七七————七八課稅年度始,個人入息課稅將不會在有關課稅年度終結之前 辦理,因此,個人入息課稅申請表及報稅表不會有關之課稅年度終結前發出。 以上是為幫助納稅人及向納稅人提供資料而已,不能視為法例。有關此問題之法 律規定應參考稅務條例。

父母免稅額各七千元

供養父母免稅額原為每位五千元。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財政司建議增加為毎 位七千元。受供養者須為香港之永久居民,年齡在六十歲以上者。同時免稅額只可由 一名報稅人申請,換言之,兄弟多的要自行妥協,由其中一人申請。

法案第二條修訂稅務條例第四十二B條,以便規定:任何人士,如在某一評稅年 度中供養其本人或其妻室(須與丈夫同住)之父或母者,可申請七千元之免稅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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