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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田 香港全貌 社會亨利添新服務建設與開支大增

程氏表示增建的計劃如能依時完成, 即使把近年迅速增加的外地移民計算在内 仍能超越每一千名六十歲以上老人有四

·假護理安老院名額的計劃目標。

他説,將安老院與老人宿舍内「供膳 部」所提供的宿舍合計,在自前二十八間 此類院所內,共有三千個宿位,預計到一 九八五年至八六年度,將只有四十間這類 院所投入服務,屆時宿舍數目會增加一倍

至於護理安老院方面,一九八二八 三年度及一九八三至八四年度,將遠發展 的高峯,計劃在這段期間提供的宿位共一 千八百個。程氏並指出完成這項計劃後, 則只差一百二十個宿位便達到計劃的目標 他說社署有把握相信到八十年代中期, 可以實現目前為這個服務訂下的目標。

有關多元化老人服務中心方面,程氏 表示雖然一九七九年社會福利白皮書表示 需要設立十七間這類中心,但同意的一項 建議是在人口超過五十萬的地區增設額外 的服務中心。

現時,有六個這樣的地區,即稅塘、 黃大仙、九龍城、深水埗、荃灣及港島東

家務助理方面,檢討中亦提議在各區 設立統一的新務助理服務,以應付不同服 務的需求,包括老人、弱能及有其他社會 問題的人士,以避免重行。

程氏認為在統一制度下,服務的擴展 會更迅速,接受服務的老人亦可因此而獲

設試驗性老人護理中心

他説,本港七九年設立了兩間試驗性 的老人日間護理中心,有關方面現正評審 其成效。

如評審結果認為滿意,這項服務應加 以擴展,現時已有四座樓宇暫時計劃作增 設日間護理中心之用。

程氏表示根據經驗所得,現行的老人 康樂中心政策並非十分理想,因此檢討中 提出建議,就是提供較少數目但較大型和 人手更-

足的中心。

換句話説,就是將每一所中心面積由 九十七平方米增加至一百六十九平方米, 並加設一名社會工作者,而設立的比率應 減為每三萬人口有一所中心。

程氏又説,房屋委員會已提出為申請 並輪候入住公共屋邨的老人另外設立配額

初步定為每年三百個單位,為大約九 百名老人提供住所,房屋委員會已同意根 據輪後名單的人數,隨時檢討配額的數量·

程氏叉説房屋委員會亦已原則上通過 ,在公共屋邨設老人宿舍的計劃,將來 每個擁有三千單位或以上的屋邨,即設立 一間約有一百五十個宿舍的老人宿舍。

他表示從八〇年底起到一九八九年之 間,除了到一九八一年三月可提供的一千 六百廿五個老人宿舍名額外,極有可能再 增設約五千個宿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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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氏指出,程序計劃的檢討,使政府 有關部門及志願機構的工作人員有機會齊 心合力,檢討現有及計劃提供的服務是否 足夠應付需求,並且重新考慮提供服務的 原意。

他説:檢討所得的結論是白皮書訂下 的政策大致正確,只須況作調整。而在檢 討過程中,政府與志願機構之間並無重大 的意見分歧,反映出彼此關係良好而密切

他說當局打算在八二年對程序計劃進 行另一次檢討,到時希望透過一九八一年 的戶口統計,以及香港大學在八〇年底進 行的研究計劃,獲得更多關於本港老人狀 况的資料。

程氏指出一九八〇年的檢討所提出的 建議,將由一個新設的常務委員會負責監 察,該常務委員會由布政司署秕會事務科 人員任主席,成員中有關政府部門及志願 機構人員出任。

正如程氏所説,當局不錯是積極進行 興建安老院,以配合本港人口結構的變化 然而當局的計劃卻預期在八〇年代中期 始能完成,以目前老年人的增長率,及數 年後的差距,老人福利計劃的速度是否追 得上需求呢?

據港府統計處八〇年中期人口調查顯 示:年齡六十歲以上老人共有四十八萬三 千七百人,佔總人口的百分之九點五,比 去年同期的四十六萬八百人增加百分之五

值得注意的是老人不但佔總人口比率

(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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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高,而且一年之間所增長的百分率更是 驚人,使老人服務的需求更趨强烈。

據統計處指出,一方面老人增加,一 方面十五歲以下兒童的減少,將產生一個 社會問題,由於將來年青人口縮減與老年 人相對增加的關係,勞工年齡增加了,然 而超齡勞工亦將有失掉工作的一天,由兒 業增長的年青勞工不足以補-

,勢必影響 生產力,而本港需要別人幫助始能生活的 人口比例亦會增加。

老人亟需公共房屋單位

關於老人的居住問題,香港社會服務 聯會與社會福利署曾於一九七七年合作進 行一項調查,結果發現本港老人亟需要公 共房屋單位,百分之六需要宿舍單位,這 是指有能力與環境可以獨立租屋而言,至 於需要安老院收容的並不包括在内。據該 委員會調查,這組老人有六萬之多,而八 〇年内全港安老院卻能照顧約三千名。

此外,安置老人的適當住所除了對方 面不足,質方面亦受到批評。一個由社工 ——大專、工專團體組成的「關注安老院 政策委員會」會訪問院中老人在衣、食、 住、行、醫療及康樂各方面的問題,結果 顯示在許多方面都未臻理想,所有安老院 的服務,均未達七六年社聯與部份安老院 協議釐訂的「安老院標準」

「關注安老院政策委員會」因此提出 以下建議:

(一)政府應設立一監察及豁詢組織 提高安老院服務。(二)規定各安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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