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
98 看老年馁 第三十三回
法規新編
一九七九年稅務(修訂)(第四號)法案
本法案實施一九七九年財政預算案之建議,修訂薪俸與個人入息課稅之最高邊際 稅率,及將自一九七七年起對薪俸及個人入息課稅納稅人實施之補-
免稅額修改。
本法案第二條規定:如已婚納稅人之應課稅入息實額超過二萬五千元,或其他納 稅人之應課稅入息實額超過一萬二千五百元,則超出之數之補-
免稅額扣減率,將由 百份之十五減爲百份之十。
本法案第三條修訂附表二,以便重新規定薪俸及個人入息課稅之最高稅率。目前 如應課稅入息實額超過五萬元,則超出之數之最高徵稅率爲百份之三十,新規定之最 高稅率爲百份之二十五,對應課稅入息實額超過四萬元之數徵收。
上述修訂將適用於一九七八至七九課稅年度之課稅(該年度之臨時薪俸稅除外) 及以後各課稅年度之課稅。〔摘要】
一九七九年稅務(修訂)(第五號)法案
本法案旨在將財政司根據稅務條例第二十八條第(1)(A)項但書可規定豁 免利息稅之最高利率,由百分之七點五提升至百分之七點七五。 本法案對政府經費及人手需求方面,均無影響。
一九七九年稅務(修訂)(第六號)法案
本法案修訂原有條例第九條第(6)歎,規定僱員獲供給之寓所亦屬徵稅項目, 即使該僱員乃奉命入住或供給寓所之目的係使其有更佳之工作表現。本法案邁用於一 九七八年四月一日開始之財政年度内所作之最後評稅,以及其後各年度之評稅。
本法案之實施可免增添人手以處理可能因上述徵稅問題而提出反對之個案。此外
·本法案亦可確保獲得估計約達一百萬元之稅收。
本法案對新條例提出多項修訂。
法案第二條在原有條例第二部内增訂第六A條。該新訂條規定:凡依照原有條
-九七九年差餉(修訂)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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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第五條(A)段送達產業業主或住客,並由其與報所需資料後交囘差餉物業估價署 署長之產業詳情申報表,在土地審裁處或高院上訴庭進行之任何訴訟中將獲接納爲申 報表內所述事實之證據;至於任何聲稱爲產業詳倩申報之文件,除能提出相反證明外 否則一律視作與嫈交同之產業詳情申報表,並視爲由所述申報人所填報者。
法案第三條及第四條八A)段第(i)分別修訂原有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 八條第(1)欸,以便明確規定:凡將產業自估價冊内删除或對產業作出臨時差估 價,該項刪除或在不影响第二十八條第八)之規定下,該項臨時估價將由差餉物 業估價署署長作出此項决定後依照第二十六條第(1)歎之規定先行發出通知後下一 個月首日起生效或由該署長决定之其他日期起生效。
法案第四條(C)段在原有條例第二十八條內增訂第(2A)及第(2B)欸。 新訂第(2A)歎規定:凡對任何產業作出臨時差餉估價,如該產業屬於新界若干類 新建樓宇之全部或部份,則該項估價須在簽發該產業之有關證明書之日起三個月(如 屬住宅產業) 或六個月(如屬任何其他產業)期滿後下一個月首日起始生效;或由該 產業首次入伙之日期起下一個月首日開始生效,兩者之中以較早之日期爲準。新訂第 (2B)歎則列出「有關證明書)之定義。
法案第五條在原有條例第三十條內增訂第(2A)欣,規定該條(關於若干 空置產業獲發還差餉之規定)不適用於空置前全部或主要作停泊車輛用或原擬全部或 主要作停泊重輛用之空置產業。
法案第六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五十條,以增加將所需文件送達產業之業上或佳客之 方法。
本法案對經費及人手需求方面並無重大影響。(摘要)
一九七九年遺產稅(修訂)法案
本法案實施一九七九年財政預算案其中一項建議。
本法案旨在規定:凡在概念上屬於死者留下之財產,在計算遺產稅時,不包括死 者生前贈與任何一人而價值不超過五萬元之饋贈。目前此項豁免僅適用於價值不超過 五千元之饋贈。
此項修訂,適用於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或以後去世人士之遺產。〔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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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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