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育 類
(戊)將學院院長之英文名稱「 Head of a school」改爲「Dean of a school 補助學校議會英文名稱之更改,亦包括在此次修訂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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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九年敎育(修訂)法案
本法案之主旨,在修訂教育條例第七十四條,以便教育司在遇有父母無合理原因 而不讓其子女入學之情形時,可頒發入學令,著令父母將其子女送入小學或中學(視 乎子女之年齡而定)肄業。目前入學令只能令將六歲至十二歲之兒童送入小學就讀
本法案第五條對原有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修訂,授權教育司在一九七九年九月一日 至一九八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內頒發入學令,蒼令六歲至十四歲之兒童進入小學或 中學(視乎何者適合)就讀,及由一九八〇年九月一日起,頒發入學令著令六歲至十 五歲之兒童入學。惟教育司發出入學令之權力,對於已完成中學三年級課程、或根據 學徒條例已成爲登記學徒、或經常就讀於或已獲收容於教育司所核准機構之兒童均不 適用。
本法案第二、第三、第四及第六條所作之修訂,乃因上述修訂而相應引起者。 如本法案獲得通過,估計須增聘高級督學一名負責執行本法案之規定。(摘要)
一九七九年香港大學規程(訂)規程
本修訂規程之主要作用如下:
(甲)由於心理學證書課程經已開辦,故在香港大學所頒發之文憑及證書名單中 加入心理學證書;
(乙)明目前學位課程之最低規定條件僅適用於學士學位;
(西)規定任何新學位或榮譽等級,必須經大學教務委員會建議方可設立;
100 年轻 第三十三回
法規新編
E-
衛生類
- 九七九年廢物處理法案
吧
本法案旨在改善現行有關廢物收集之規定,並在廢物處理方面制訂新規定。此外 本法案又規定釐訂處理全港廢物之全盤計劃。
二、法案第一部載有釋養條歎。「廢物」一詞之定義指任何棄置之物質或物件。 凡遭棄置或作爲廢物處理之物質或物件,除能證明其並非廢物外,否則均視作廢物論
三、法案第二部與廢物處理計劃之制訂有關。法案第三條規定成立廢物管理諮詢 委員會,負責就上述計劃之網訂與修訂,及廢物管理之一般問題向環境可提供意見。 法案第四至第八條與下列事項有關:廢物處理計劃草案之制訂;市民對草案之意見; 環境司將草案呈交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總會同行政局處理計劃草案之權力;以及 廢物處理計劃之修訂等。法案第九條規定廢物收集及廢物處理當局於執行法定任務時 須依照廢物處理計劃進行。
四、法案第三部載有關於收集廢物之規定。法案第十至第十五條對下列事項加以 規定:廢物收集當局須提供收集廢物及打掃街道等服務;從事該等服務人士之領牌事 宜;住宅廢物之清除;禁止未得許可而收集廢物;工業廢物之收集;以及有關已收集 廢物之物梯等。該等條歎取代公衆衛生及市政事務條例第十六至第十九條。法案第十 六條授權總督指定放置禽畜排洩物之地區並規定在區內採取預防措施,以免危害公 衛生或造成污染。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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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規定醫科進修教育主任爲大學教務委員會成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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