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

98 奢夭年俓 第三十三间

法規新編

(第三篇)

一九七九年人民入境(修訂)(第三號)法案

一九七九年人民入境(訂)(第二號)法案

本法案之主要目的乃將人民入境條例第三十二條修訂,使有關當局可扣留將被遣 離本港之人士上堂作證或協助調查任何罪行。本法案並對原有條例提出多項修訂。

二、本法案第二條將「人民入境事務助理員」一職之定義修訂,以便將新開設之 高級人民入境事務助理員職位包括在內。

三、目前,將被遺離本港之非法入境者在等候遣返期間内可由當局扣留,惟扣留 期限不得超過安排將其遣返時所需之時間。在大多數情形下,有關當局祇能將其扣留 二十四小時,將被遣離之非法入境者常擁有重要情報,可協助調查涉嫌發生之罪行; 或可在刑事訴訟中作證。惟根據目前之法例,非法入境者實無可能在規定勦間內供給 情報或作證。因此,本法案第三條修訂人民入境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可將被遣 離本港之人士,使其得以在刑事訴訟中作證或協助調查任何罪行或涉嫌發生之罪行。 布政司可斟酌情形批准該等人士扣留不超過二十八日。此外,法庭在接獲律政司之申 請時可將此期限延長,以便此類案件不致因期限所牽制而有碍司法之進行。

一、原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任何船隻之船長如觸犯第三十八條第〔4〕欸或 第九條所指之罪行,而該船之總重又不超過二百五十噸者,當局可將該船-

公。 此等罪行係與接載非法入境者入境或運載船上非法入境者登岸有關。根據最近發生之 事件顯示,遠洋輪船亦可能參與此等活動。因此,本法案第四條修訂有條例第四十 七條撤銷總重二百五十噸之限制,使所有船隻皆可遭-

公。本法案第五條對原有條例 第四十八條亦作相應之修訂。

五、原有條例第五十七A條授予英軍人員若權力,在執行職務或本條例之規定 時採取拘捕行動。根據第五十七B條,當英軍人員進行拘捕時,倘有任何人拒捕或阻 得該人員執行職務,即屬違法。法案第六條增訂新條欸第五十七C錄,將皇家香港團 隊或皇家香港輔助空軍任何軍官或隊員,包括在第五十七A及第五十七B條條文内。

六、原有條例第五十八條授權指揮英國戰艦之皇家海軍軍官,登上及搜查任何總 重不超過五百噸之船隻面如該船隻非屬駛經香港領海之戰艦者。該條欸又授權此等軍 官查封及扣留任何與第三十八條所指之涉嫌罪行有關之船隻,或推留在船上所發現之 任何人士,法案第七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五十八條,將可登上、搜查、查封及扣留之船 隻大小之限制撤銷,並將登上、搜查、查封及扣留船隻權力授予英國輔助敘軍官。

七、本法案對人手需求及政府經費方面,均無重大影響。(摘要】

本法案之制訂,旨在使有關當局採取更有效之行動,以防止不法之徒將非法移民 運送至香港,及對違犯者加以處罰。此等規定幾全部載於本法案第三及第四條之新訂 第七A及第七B部内。

新訂第七A部内第三十七A及第三十七B條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指定何類人士方 屬擅自入境者。根據第三十七C條之規定,凡載有擅自入境者之船隻,如進入香港, 則船東、船長、船員、該船之代理人以及籌劃該次航程之人士,均屬違法,可被判處 規定之嚴重刑罰,惟若能證明所提出之辯護理由與該條所述者相同,則屬例外。 此外,根據新訂第三十七D條之規定,凡安排擅自入境者進入香港或籌備此項行 動者,均屬違法,可被判處同樣嚴重之刑罰。惟亦可提出上述之理由作爲辯護。 新訂第三十七E及第三十七F條規定可將用以進行新訂第三十七C或第三十七 D條所述違例事項之船隻沒收。新訂第三十七G條規定可將用以進行或便利進行該等 違例事項之其他財物,以及進行該等違例事項所得之一切收益沒收。

第二第三十七H條規定對遭扣押而結果未予沒收之船隻或其他財物給予賠償。 新訂第三十七I條規定:如擅自入境者確實被船隻拯救,或船隻爲本身及船上人 士生命安全而須進入本港者,則在符合指定之情形下,有關船隻可進入本港。 新訂第三十七J條規定:在香港之人士可因在本港以外地方觸犯第七A部所述達 例事項而遭檢控。

新訂第三十七K條規定:爲方便根據第七A部進行訴訟程序時提出證明起見,凡 被指爲擅自入境者,除非能證明此項指稱錯誤,否則均作此類人士論,該條又規定: 如由警司或警司以上職級之警務人員簽發證明書,證明被告乃船東、代理人,船長、 或船員者,則該證明書即爲該項事實之證據,直至能提出反證爲止。

鑒於此等罪行性質之嚴重、刑罰之嚴厲、及在證據上須作假定,新訂第三十七L 條及第三十七M條提供一項保障:凡根據新訂第七A部提出檢控,須先獲得律政司之 同意;此外,除非立法局另有決定,否則第七A部將於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 止生效。

法案第四條內新訂第七B部之作用,與前述新訂第七A部幾乎完全相同,唯一不 同之處,乃第七B部並非與直接將擅自入境者帶入香港有關,而僅係針對將該等人士 帶至香港往閞以外之水域使其能進入香港之情形。至於有調刑罰、辯護理由、沒收財 物、及於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生效等規定,除必要之修改外,皆與第七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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