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

萬個由政府、私人公司租用及租約期爲三 年以上的單位; 9五千個在一九七三年估 價時,其應課差餉租値爲三萬元的出租樓

新法例不但管制加租,住戶的租住權 亦獲得保障。

在抑制投機炒樓方面,施恪透露港府 正考慮訂立法例對付炒賣樓花之人士。建 議中的措施是縮短買樓付訂金和訂立買賣 合約之間的時間,使投機人士不致有-

裕 時間進行轉售交易。此外,政府亦擬禁止 在買賣合約簽訂後和正式做契之前轉售樓

政府建議採取的辦法,目的在使新上 市的樓宇能由眞正的買樓者〔用以自居或 出租)購入,不受炒家的中間剝削。此等 限制措施可鼓勵眞正買導者直接向發展商 購樓,而不向投機者購買。同時,投機者 亦因此時措施而裹足不前,因爲他們明白 到若在簽署樓宇買賣合約前沒有買主,他 們所付的按金會被-

公或迫於履行合約, 做一張契,政府所收的印花稅與律師樓的 費用,是一筆頗爲可觀的數目,炒家若要 付出這筆費用,則利潤大減,加上做契要 等待一段不短的時間,時間拖長了,風險 亦因而增加,實乃投機活動之大忌。

不過,政府即使通過立法,亦有其彈 性存在,若購樓者因眞正理由如經濟情況 或法律代表或轉變,法例准許在簽契約前 出得樓宇。

另一方面,政府亦會考慮另一項建議 ,就是規定樓宇買賣合約要在土廳册

年輕 第三十三回

香港全貌 一年來之香港房屋

因此在簽署合約後之樓宇交易將可知悉 和加以對付,市民因而明白在合約簽署後 及在契約簽署前購樓,將是無效的。

更進一步,政府將同時考慮將妙樓活 動,作刑事罪行處理。

公共房屋

公共房屋建設未符理想

公共房屋方面,現時公共屋邨的住客 ,佔本港人口百分之四十左右,根據房屋 委員會的預算,到了八十年代中期,屋邨 住客將增至佔人口百分之六十。在一九八 四年至八五年間,新興建的公共屋邨及居 者有其屋計劃樓宇,將可容納一百五十萬 居民,其中十九萬人將住在自置的居者有 其屋計劃樓宇內。

在去年,新廈落成入伙的黑都,計有 順利邨、順安邨、禾輋邨、彩雲邨、象山 邨、長青邨及重建石硤尾邨,新邨則有三 聖郁、鴨脷洲西部、環翠邨、重建大窩口 邨等。該等屋邨新夏,共提供了二萬一千 一百個單位,可容納十三萬四千九百人居

另外,居者有其屋第一期樓宇,亦有 八百四十個單位落成,但未能趕及在七十 年代完結時入伙。

去年由於用在建設公共房屋方面的飛 欸減少,所以,健指標亦由年產四萬隆 至三萬五千,港府縮減此方面之開支,各 界人士普遍感到失望。

政府雖然預算在一九七九年四月至八 〇年三月這一段期間,興建三萬五千個單 位,但是否能如數完成,尚有疑問 一九 七九年結束時,七九十八〇年度尚未終 結,不過,在七九年一月至十二月底,房 屋委員會只建成了二萬一千一百個出租單 位,另加居者有其屋單位八百四十個,以 此類推,在八〇年的頭三個月,相信很難 補足三萬五千之數。

公共房屋建設,未能達到每年的指標 ,房屋短缺便會日趨嚴重。民政署長華樂 庭會批評房屋委員會沒有將民意上達,造 成公共房屋短缺,且令到市面租金不斷上 漲。他指出房屋委員會沒有計劃興建更多 公共房屋,目的是不想影响私人地產業發

房屋司施恪就華樂庭的批評作出反駁 ,他否認建屋政策受到私人地產商影响。 施恪稱:房屋委員會已經盡全力向政府高 谲反映本港房屋的需要,而政府亦已盡全 力提供足够的公共房屋。他指出:在各項 社會服務之中,房屋所佔之支出是最多的 ,在經濟過熱情况下,建屋計劃無法增加 產量。

港督麥理浩爵士定下的十年建屋計劃 ,假如在風平浪靜的情況下推進,應可如 期達到理想,但各種未可預測的阻力,在 這段時期相繼發生,內地移民大量人物, 就是一個未能預知的阻力。政府估計, 在一九七九年内非法成功入境人士,相信 已超過十萬人,而合法入境者統計所得已 逾六萬七千人。此等人士,大多携眷到港

(第二篇)

九六

,或在香港結婚,開枝散葉,因此,到八 十年代中期或後期,當局認爲眞正增加的 人口將爲五十萬左右,房屋可施恪提出警 告,根據現行政策,他們大部份符合入住 公共房屋的資格,此舉令到屖荒史爲緊

輪候公共房屋時間更長

現時申請公共房屋名列登記冊的登記 號碼,已打破四十萬大關,其中廿六萬餘 戶已獲分配房,但仍超過十四萬五千戶 正在輪候。

公共房屋之分配,除登記册上申請人 佔一部份之外,部份亦用以安置因受天炎 及清拆影响的家庭,其中受舊邨重建計劃 的人士又佔了一部份,因此,申請人即使 一切條件均符合資格,在正常情况下,最 少要輪候八年才可入住。

由於大陸移民於最近兩年大量湧入, 爲保障本港市民的權益,房屋委員會在去 年十二月實行新例,規定在港未坐滿七年 的人士,無權入住公共房屋,就算因天炎 或清拆影响,亦只能入住新界臨時房屋區

新例旨在防止外來人士「打尖」,因 爲此舉對於等候已久的香港永久居民,實 在並不公平。在新法例下,外來客在無家 可歸時,符合資格的可獲配住所,但不是 配給居住單位,而是入住臨時房屋,即使 他們入住的臨時房屋區要清拆,他們亦無 資格遷入公共屋邨單位,仍要搬去另一個 臨時房屋區,最少生到七年居留期屆滿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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