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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澹年馁 第三十二回
二十的話,便可聯同向高等法院申請頒發命令,召開業主 大會,以便成立管理委員會,當依照法院命令舉行業主大 會時,紙需由出席業主過半數投票通過,即可成立管理委
四、如第三項辦法亦不可行的時候,則任何與該大厦 有利益關係之人士(包括住客),可與律政司接觸,或先 經由民政司署亦可,律政司於查明事實後,可向高等法院 申請頒發命令,召開業主大會,頒發該命令後,大會即應 依照第三項辦法進行,律政司亦要求法院,要出管理人負 對執行管理工作。
管理委員會一經成立後,即須向註冊總署署長(田土 註冊處處長)申請,將各業主計冊爲法人團體,註冊總署 署長如查明該管理委員會及其申請書係屬安善滿意者,便 發給一張註冊證書。
管委會的權力
然後,該法人團體便可以以法人身份,代表全體業主 採取行動,同時該法團亦可以視爲該大厦各部份公共地方 的所有人及佔用人,所謂公共地方,通常包括外牆、天台 、升降機、水泵、走廊及公共燈光設備等。此外該法團又 負責該大獲各部份公共地方之保養、修葺及清潔等事宜, 並可儷請員工或商行辦理這些工作,
法人團體可繼續委出管理委員會,負責執行管理工作 ,亦可委任管理人來替管理委員會,並負起一切管理之職
管理大臣,非財不行,而一切費用,應由全體業公 平地平均分担,是合理的事,因此法案規定,管理委員 會可訂定各業主應繳之費用若干。每訂定一次,有效十二 固月,在這期間內,管理委員會不得將這項費用增加,但 如因遵照法庭命令或港府機關之通知書所規定之事項而需 篮理 商以應所需費用者,則例西、每名業主所應繳交 可費用,均值為他向該法人團體極應清償債務論,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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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須知
主不繳交,委員會可向法庭起訴追间,如業主不在其樓宇 居住,且於到期繳交之日起,一個月內仍未清付其所繳交 的費用,則其樓宇的住客須負責繳交,事後可從租金内异
管理委員會有權進入及觀察該座大廈之各層樓宇,以 便進行大厦公共產業之保養等事宜,及其他有關全體業主 共同利益之事項。
管委會的規定
管理委員會必須設置適當的帳薄,一切收支安爲群帳 及製備年結,此外,該等帳應在任何合理時間內,均可 供各業主及受抵押人查閱,如接獲業主或受抵押人之書面
政府發出乙種公函
(第八篇)
一
請求時,管理委員會須將該法人團體所投保之任何保險單 及最近繳交保險費之敗據,提出以供查閱,管理委員會之 委員或法人團體之傩員,如有貪污行爲者,則違法,就 某等事項作虛偽陳述或提供失實資料之人士,亦均有被處 罰之虞,管理委員會秘書,必須設置一項登記冊,冊內我 明各業主及受抵押人之姓名及地址,該登記冊係寫供此 業主與受抵押人查閱者。
法人團體得按照公司案件及體作未注册公司締而予以 解散,如法人團體作此項解散時,各業上必須按照其各該 所佔份數科牍資助該法人團體,務使其資產足以支付其所 自担之全部債務。
是換地權益證明書
香港政府的土地政策,既承認私人的土地有業權,又親私人土地的業主爲官地承批人,在這種梅形下而產生來 的新界土地政策,缺乏公平的基礎,而「乙種公園」就是政府預先微用民衆在發展藍圖內農地的一種換地權益證明
徵用民地發闾公函
在新界地區,政府要進行一種公共建設,如建築公路 、公園、學校、警署等,就要解决土地問題,如果沒有官 地,就要徵用民地,政府徵用民地的方法,首先是將所微 地的丈量約份,地段號數,在憲報公佈,並在所徵用
的土地上張貼示,由張貼告示之日起,滿兩個月,政府 即依據香港法例第一二四章收回官地條例之規定,將該幅 土地收回,所謂收间,其實是微用,依據第一四章收展 官地場公用時,得與業主商治,講價購同,但日前各區 理以府執行的地遭施,則由新界民政署在憲報科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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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憲報公佈副本交與業主。
政府與民紮爭論之點,最明顯的,就是在事實上是「 徵用民地」,而在公文上則是「收回官地」。
政府微用民地,多未與業主商洽,祇是依據礤報的公 告,在兩個月後即强制執行。
政府徵用藍圖内的農地,依據現行的比五二換地比率 發財「乙種公函」,即一般所說的L E T T ER B, 給予業主,在「乙種公園」内,寫明文量約份,地段號數 土地離別、陸地或農地),地段開盤面積八百份之幾畝 ),受影响土地之面積(方狀)。被鑑用土地之堂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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