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者近年馁 第三十二回
法規新編
障註冊之範圍至包括另一種發明品專利權,即歐洲發明品專利權、英國》在内。此種 專利權乃根據歐洲發明品專利權頒給協約〝一九七三)而頒給,且指明適用於英國者 。根據一九七七年發明品專利權法,此類導利權,如能符合若干條件,即作英國專 利權論,而擁有人亦與英國專利權擁有人享有同機之賠償及其他權利。
二、原本條例經修訂後,將稱爲發明品專利權註冊條例。
三、本法案第四條將專利權之定義擴大,使除包括一九四九年發明品專利權法所 指之專利權外(該法令內多項規定仍濶用於現有之專利權),更包括根據一九七七年 法令而頒給之專利權,以及歐洲發明品專利權(英國)。本法案並規定「優先日期」 一詞之意義,視其對個別專利權之關係而定。
四、本法案第五條以「頒給」一詞取代「發出」一詞,蓋以專利權而言,前者更 爲準確;「頒給日期」一詞之意義,亦視其對個別專利權之關係而定。
五、本法案第六條重訂原有條例第四條,該條與連同註冊申請書呈遞之文件有關 查前根據發明品專利權合作條約(一九七〇)獲准國際註冊之發明品,在申請歐洲 發明品等利權(英國)及英國發明品專利權時,如其說明書原文非爲英文,則須附上 認證英文譯本。因此在香港倘遇有發明品說明書原文非爲英文者,則申請註冊時,亦 須呈遞該說明書之認證英文譯本。
六、本法案第七至第十一條對原有條例隨後各條作類似修改,而第十二條及附表 則對其他條例及附屬法例作相應之修改。
七、本法案對經費及人手需求方面無影響。(摘要)
一九七九年稅務(修訂)法案
本法條修訂稅務條例,以便轄免下列房產之物業稅:社團及商會名下之自用房產 、宗親及家族名下之自用租業及各堂名下之自用房產。惟如有將該等房產出租而收取 租金者,則政府將按出租之面積及租期徵收物業稅。
二、該項轄免由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三、本法案第四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七十條,以便說明評估物業稅所採用之辦法。 該項修訂乃由於一九七五年開始按應課稅淨植評估物稅而相應引起者。
四、本法案第二條所載之轄免規定,將使政府每年減少稅收二百萬元,但對人 方南之南文,則無影。(摘要
一九七九年稅務(修訂)(第二號)法案
本法案旨在將財政司根據稅務條例第二十八條第(1)歟(A)項但書可規定轄 免利息稅之最高利率,由百分之五提升至百分之七點五。
本法案對政府約費及人手需求方面,均無影響。(摘要)
一九七九年稅務(修訂)(第三號)法案
本法案擬修訂稅務條例,以澄清暫繳薪俸稅之評估方法,並制訂有關上訴之新規 定
法案第二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六十三C條第(1),明確規定評估任何課稅年度 之暫繳薪俸稅時,該年度内可供低銷之損失將計算在內,惟上年度經已計算之損失, 則不能在該課稅年度内再低銷。此外,本法案增訂但書,以確保適用於暫繳薪俸稅之 標準稅率亦爲該課稅年度内所採用之稅率。
法案第三條制訂新程序,使按照原有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 出之上訴,可移交高院原訟庭聆訊,但只有在當事人雙方均同意移交時,此程序方屬 適用。
法案第四條對原有條例第六十八條第(1)歎作相應修訂,使與將上訴移交高院 原訟庭之擬定程序相符。
法案第五條增訂一項上訴權利,使訴訟當事人在若干情形下,如獲高院上訴庭批 准,可直接向高院上訴庭對稅務上訴委員會之决定提出上訴,而無須依照原有條例第 六十九條之規定,先向高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本法案不會導致政府之經費及人手需求方面有任何增加。(摘要)
一九七九年儲稅券(第四辑)(修訂)規則
本修訂規則將付給傭稅券利息之利率,由年息五厘〇四增至五厘七六。凡在一九 七九年二月十六日或以後發出之儲程券,均按新訂利率付給利息。
在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或以後,但在一九七九年二月十六日以前所發之儲 稅,則免安十息兵車間之利率賺取利息
(第三篇)
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