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油類而歎觸犯該規定者,則船東及船長均可受罰。
法案第八十一條撤銷商船條例中由本法案取代之條文,並對該條例及根據其所制 訂之規例作相應之修訂。(摘要
法案第四十七條規定犯有法案第四十六條之罪項者所可提出之辯護。 法案第四十八條規定發現油類排出或泄漏至本港水域内時須報訊之責任。
1979
第七那:空氣污染
法案第五十條禁止船隻噴出份量足以構成污害之烟霧。法案第五十一條載有制訂 規例之權力。
第八部:入港稅
本部份規定入港稅之繳付及追討。法案第五十四條規定有關通知繳付入港稅而不 清付之情形,而法案第五十五條則授權該處長扣押船隻以追討入港稅。
第九部:雜項規定
本部載有雜項規定,以便更有效執行本法案之規定及其目的。
法案第五十九及第六十條載有爲調查本案所規定之違例事項或其他規定之目的 而截停及登上任何船隻之權力,但戰緻則除外。
法案第六十一條規定根據本法案發出指示之方式。凡無合理原因而不證照指示辦 理者,即屬違法。
法案第六十二條授權該處長將不獲遵照辦理之指示予以執行,並追收爲執行該指 示而採取行動之費用。
法案第六十七條規定:如在本港水域內發生船隻碰撞或其他意外,或有人在船上 被殺或嚴重受傷,均須通知該處長。
法案第六十八條規定:如任何船隻會受碰撞或會受損壞以至影響其固有穩定性, 或會失火或現正失火者,則須將預算到達香港之時間通知該處長。
法案第六十九條規定:如在本港水域内之船隻失火,或正在失火之船隻抵達香港 ,須通知消防事務處處長。本條並載有登上任何該等船隻滅火之權力。
法案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在本港水域内装卸、拖曳或貯存圓木或其他木材,加以管
法案第七十七條規定由海事處之人員向違例船長送達通知書,着令其出席裁判 之審訊,以便對被控涉嫌違犯之罪名作出答辯。該通知書係代替法庭傳票,蓋在違例 船長依船期離開本港之前,往往不能及時申請發出法庭傳票。
法案第八十條規定爲本法案之目的而制訂規例之權力。
輕 第三十二回
法規新編
-九七八年商船(修訂)法案
法案第二條在原有條例內加入第五A及第五B兩新訂條欸,以便將國際勞工組 織大會第七十四項協約實施。
新訂第五A條規定:受僱在香港註冊之任何英國輪船服務之海員,除非持有高級 水手執照,否則不得列爲高級水手。該條並規定:海員在有關人員面前簽約於香港受 僱在任何該等船上服務時,除非能出示高級水手執照或其他令人滿意之證據證明其持 有該執照,否則該人員須拒絕在船員合約內將該海員列爲高級水手。
新訂第五B條規定:如英聯邦内任何地方之法律(香港除外)規定可發給高級水 手執照,而海事處處長向總督提出報告,認爲發給該執照之條件所要求之水準,並不 低於根據原有條例第六條制訂規則所訂定發給高級水手執照所需之水準者,則總督可 在憲報發表命令,規定該英聯邦地方所發之執照將具有根據該等規則所發給之執照之
·同等效力。
法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六條,以便規定:根據該條制訂之規則,須指明任何 人士除非符合新訂條文所列之條件,否則不獲發給高級水手執照。本法案並增訂一項 但書,准許將此等執照發給在該等規則未生效之前一向-
任高級水手或同等階級或較 高階級之艙面船員之人士。(摘要)
一九七八年商船(修訂)(第二號)法案
本法案旨在修訂商船條例,以便規定:在香港水域使用游艇之遊艇東主,須投購 第三者意外保險。
二、該項規定載於現擬加入原有條例内之新訂部份。凡遊艇東主,除非已投購保 險,否則在香港水域内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其遊艇,均屬違法。該項須由核准保險商 發出之保險單,將爲使用該遊艇而造成或引致之死亡或個人損傷之責任,提供保證。 但超過六十萬元之責任,則不屬保險範圍之内;黻保險亦不包括因受僱工作而引致之 死亡或個人損傷之責任或合約訂明之責任。保險單所載可拒絕承担責任之條件係無 效。如法庭裁定投購第三者意外保險之人士敗訴,則保險商即使可能有權拒絕承担該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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