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法規補遺

-九七七年法律修正(雜項訂)法案

本法案將四項過時、失效或效用已完之條例撤銷。但法案第三條則將無業遊民條 例第二七及第二八條重訂(用畧有更改爲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之條文,此乃由於該 兩條規定現仍認爲須予保留者。本法案並對公衆衛生及市政事務條例及香港國殤紀念 基金條例作輕微修訂,前者改正一項錯誤,後者則將呈報告書及賬表之期限延長。 (EK)

一九七七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订)法案

本法案旨在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修訂,以便授權最高法院原訟法庭及地方法院對 在刑事訴訟案中宣判無罪之人士給與訟費。除在下令重審、另作裁决以取代原有裁决 及關於無行爲能力之案件外,最高法院上訴法庭亦獲授相同之權力。對原有條例第八 三Y條所作相應引起之修訂,規定一名法官亦可單獨行使上訴法庭之權力,以刊令給 與訟費。本法案亦規定:給與訟費所需之歎項,將自公共收入撥支。(摘要)

-九七七年政府土地權(收回及授權管理)

(崔訂)法案

本法案之主旨,在修訂政府土地權(收间及授權管理)條例,以便確認政府在遇 有不繳付官契條例所規定之新地稅之情形時,具有將產業權益授予有關當局之權力, 有如該條例第七條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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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案第二條在原有條例第二條内,加入一項關於視作根據官契條例批出之官契 之新定義。法案第三條(甲)在原有條例第七條第八一)内,加入一項提及該等 官契之字句,以便明確規定:遇有違反官契條件之情形時,關於政府授權管理之權利 及應循之程序方面,該等官契與普通官契之情況相同。

本法案第三條(乙)在原有條例第七條内加入一項新訂條欸,以便規定在遇有 不按照官契條例第一三條第(一) 歎之規定繳交欸項之情形時,將有關權益授予有關 當局。(摘要)

-8 看诿年馁 第三十一周

法規新編

一九七八年香港理工學院()法案

本法案怅訂香港理工學院條例,其目的如下————

(甲)將現行「香港理工學院校董會」之英文名稱,由Board of Davernors

of the Hong Kong Polylechnic""Counil of the Hong Kong Po ytechnic".*

(乙)就有關學院職位及人員之事宜,制訂新規定;

<丙)授權校董會代表理工學院接受禮物。

(丁)設立理工學院教務委員會處理教務事宜;

(戊)就有關校董會成員,包括由理工學院職員中推舉人選出任校董會成員之事 宜,制訂新規定;

(己)制訂相應引起之條歎。(摘要)

一九七八年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修訂)法案

本法案旨在授權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將其現行法定紙幣發行額(即三千萬元)增加 ,以包括有利銀行之法定紙幣發行額,並規定其對所增加之發行額提供所需之保證金 。有利銀行發行紙幣條例將予撤銷。

本法案第二條是以將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條例第一條修訂如下

(甲)第(一)款,將銀行之法定紙幣發行額由三千萬元增至六千萬元;

(乙)第(二)款,將該銀行須存儲之保證金由三千萬元增至六千萬元;及

(丙)第(三)款,規定如該銀行遵守該歎之條件,可發行紙幣超過其已增加之 六千萬元法定紙幣發行額。(摘要)

一九七八年有利銀行發行紙幣(撤銷) 法案

本法案第二條撤銷有利銀行發行紙幣條例,並載有一項關於在該條例撤銷之日, 有利銀行在香港發行、再發行及流通之紙幣之保留條歎。該等紙幣將可繼續流通,並 視爲係經由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根據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條例發行、再發行及流通者。 本法案第三條對銀行發行紙幣條例及外匯基金條例作相應引起之修訂。 插要]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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