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8 奢澹年俓 第三十一回
法規新編
四、本規例第六條修訂有規例第一附表,以便以表格一、表格一甲、表格二、 表格二甲及表格三取代原有之表格一、表格二、表格三及表格四。該等表格爲:在香 港居住之牙醫登記冊、非在香港居住之牙醫登記冊、由在香港居住之申請人提出之註 冊申請書、由非在香港居住之申請人提出之註冊申請書及註冊證書。
(第三篇).
二六 本規例第一六條對農業殺蟲劑之銷售、供應及宣傳加以限制。 漁農處處長有權對非註冊農業殺蟲劑之貯藏、貯藏之容器及其標貼及運送,發出 指示。
五、本規例第七條取代原有規例第二附表,以便將註冊及類似事項及執業證書之 收費提高及將收費範圍擴大。
註冊農業殺蟲劑之費用、牌照及許可證之申請及簽發、牌照之換領、牌照及許可 證副本之簽發及許可證之續期,均由規例第一八條加以規定。 規例第一九條規定違例事項及罰則。
農業類
一九七七年農業殺蟲劑規例
本規例規定根據一九七七年農業殺蟲劑條例將農業殺蟲劑注册之程序,並對牌照 及許可證之申請與簽發及所需表格及期限加以規定。此外韮規定根據該條例須記載於 登記冊之有關註冊農業殺蟲劑之詳情,復規定須每年將所有註冊農業殺蟲劑之名單公 佈,及每六個月將該登記冊之内容、增加或註銷事項公佈。
本規例第八及第九條係關於牌照及許可證遭撤銷時將之繳间,及須加批註時將之 呈交之規定。
本規例規定貯藏、重新包裝或陳列發售註冊農業殺蟲劑之條件及規定非以過當容 器盛載不得售賣。漁農處處長得在將任何農業殺蟲劑註冊前,着令呈交容器樣本,並 得批准使用某一特別類型、設計或顏色之容器。至於註冊農業殺蟲劑在零售或零散供 應時所需之標貼,亦有規定,而貯藏或運送注册農業殺蟲劑所用容器之構造及標貼, 則由本規例第一三條加以管制。
一九七七年農業殺蟲劑法案
本法案制訂規定,以管制慶業殺蟲劑。
本法案適用於第二條之定義所指之一切農業殺蟲劑,但第三條所豁免者則除外, 並按其類別(即註冊或非註冊)加以處理。
漁農處處長須設置註冊農業殺蟲劑登記冊,該册分爲第一及第二兩部份。第一部 登記不須受條件限制之殺蟲劑,第二部則登記須受該處長現定條件所限制之殺蟲劑。 農業殺蟲劑注册之申請,注冊事宜及註冊之撤銷、暫停或修改,均由法案第五及第六 條予以規定。
凡入口,銷售或供應註冊殺蟲劑,均須持有牌照,而入口、銷售、供應或藏有非 註冊殺蟲劑,則須持有許可證。法案第九條對牌照及許可證之發給,有所規定,而對 牌照之吊銷或暫停及許可證之吊銷,亦有條文加以規定。
該處長有權爲本法案之目的而委派督察,其進入、搜查、檢去及視察之權力,見 於法案第一五條
法案第一六條規定向港督上訴以反對該處長所作决定之權利。
法案第一七條規定違例事項及罰則,而對於違犯本法案之事項,裁判司得下令將 有關農業殺蟲劑-
公。
本法案授權總督會同行局制訂規例。
任何農業殺蟲劑在商標、商品内容標註、專利或版權方面之權利,均予保留。 法案第二一至二四條載有豁免、保留與過渡性條歎及相應引起之修訂條文。<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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