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看壬午馁 第三十四
法規新編
(甲)當其年齡已達六十歲,應於其後之七月三十一日解職,但如經大學校 董會出席校董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過請其繼續留任,而留任期間係由 校董會隨時决定者,則不在此限;或
(乙)當其年齡逾五十五歲而未屆六十歲時,可自行請求退休,或由大學校 董會著令退休。
第二二條辭職:
凡敬辭去本大學之職位成本大學任何團體之成員職務時,應以書面提出辭職。 第二三條免職:
一、大學校董會得依據本條第二款所述之正當理由,罷免司庫及該會除主席以外 之任何校董。
二、本條第一款所稱之「正當理由」係指
(甲) 被判犯有刑事罪,而經大學校董會認爲不道德、招物議、或可鄙者; (乙) 身心喪失能力,經校董會認爲不能適當執行其職務者;或
(丙) 行爲經校董會認爲不道德、招物議、或可鄙者。
三、大學校董會得以本條第五欸所述之正當理由,罷免校長、副校長、各書院院 長,任何講座教授、教授或高級講師、校務主任、圖書館館長、財務主任及經校董會 聘任之本大學任何其他教或行政人員。
四、大學校董會於執行罷免前得委出小組委員會,如經關係人或校董三人之要求 ,則必須要出小組委員會以審查有關投訴,並向校董會提出報告。該小組委員會由校 董會主席與校董二人及大學教務會委員三人組成。
五、本條第(三)歎所稱之「正當理由」係指
(甲)被判犯有刑事罪,經大學校董會於必要時將第四歎所稱小組委員會之 報告考慮後,認爲係不道德、招物議、或可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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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第二四條學生與特別生:
一、學生須具備下列條件,始得攻讀本大學學士學位之審定課程 (甲)經本大學取錄者;
( 乙 ) 本大學入學考試合格,經註冊在案者;及
(丙)符合規則所訂有關攻讀該項課程之其他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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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須具備下列條件,始得攻讀本大學證書、文憑或學士以上學位之審定深
造課程,或從事審定研究工作——
事審定研究工作——
(甲)經本大學取錄者;
(乙)爲本大學研究生,經註冊在案者;及
(丙)符合規則所訂有關攻讀該項課程之其他條件者。
三、學生須具備下列條件,始得攻讀與本大學學位或文憑無關之審定課程,或從
(甲)爲本大學之特別生,經註冊在案者;及
(乙)符合規則所訂有關攻讀該項課程之其他條件者。
四、所有學生均須受本大學之紀律管制。
五、本大學得向學生收取由大學校董會隨時釐訂之費用。
六、本大學學生入學所應履行之條件,得由大學教務會隨時予以訂定。 七、本大學學生得成立大學學生聯合會,其組織章程須由大學校董會核准
第二五條學位及其他獎給:
一、凡具備下列條件之學生,得由本大學頒授本條第二欸所規定之學士、碩士及
博士學位
(甲) 曾攻讀審定課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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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喪失能力,經校董會於必要時將第四欸所稱小組委員會之報告考 慮後,認爲該人不適宜執行其職務者;
(丙)行爲屬於不道德、招物議、或可鄙,經校董會於必要時將第四欸所稱 小組委員會之報告考慮後,認爲該人不適宜繼續担任其職務者;
(丁) 行爲經校董會於必要時將第四歎所稱小組委員會之報告考慮後,認爲 足使該人不能執行其職務,或不能履行其職務上之條件者。
六、本條第三欸所列各人員,在其委任條件下,除非有第五歎所述之正當理由, 並依照第四欸所規定之程序,否則不得將其罷免。
(乙)會參加規定之考試而及格者;及
(丙)遵行本大學規定之所有其他有關條件者。
二、本大學得頒授下列學位——
(甲)文學院:
學士學位(文學士) 碩士學位(文學碩士) 碩士學位(神學碩士) 博士學位(文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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