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6 夭年饪 第二十九回

商旅指導 中國海關新規定

(第九篇)

公司(五)大韓航空公司,(六) 馬來西亞星加坡航空公司,(七)泰國國際航空公 司。(注意:祇有有權在台灣接載乘客之上述航空公司,方獲准代旅客呈遞入境申請 書)

(乙)申請人須將與安之申請表格,連同護照相片三張一併交囘該航空公司之台 灣辦事處。凡年齡滿十六歲或十六歲以上之旅客,必須與具個別之申請書。至於未滿 十六歲之兒童,則可包括在其家長或監護人之申請書內並與其一同拍攝照片,以便一 併申請。

(丙)該航空公司須負責將申請書送達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總辦事處。

(丁) 申請書一經批准,人民入境事務處師發給入境證一張,證費港幣三十元。 航空公司則負責代領該入境證,代繳證費及將該證送交台灣之申請人。至於如何向申 請人收回代繳之證費,則由航空公司自行安排。

(三)凡由英國駐台灣領事館於撤銷前發出之簽證, 如尚未滿期者, 則仍屬有

(四)在台灣居住之外僑及英聯邦公民,以及目前在台灣而非屬台灣居民之無國 籍人士,如欲進入香港者,可直接來函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總辦事處外僑事務科或聯 邦事務科申請,惟申請書必須載明下開資料:(甲)姓名、國籍、出生地點及日期、 職業;(乙)護照號碼、簽發地點及日期、期滿日期;(丙)台灣地址;(丁)擬在 香港居留之理由及期間;及(戊)在香港之保證人之姓名及地址。

(五)如簽證獲得批准,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將直接發出函件予台灣之申請人以 作爲憑證。申請人於抵達香港時,必須將該函連同其本人之護照一併呈驗,在繳付規 定之簽證費後,即獲發給簽證。

(六)台灣居民申請入英國所須依循之手續,與本佈告第二段所述者相同,惟申 請人必須呈遞一式三份之申請書。該申請書將經由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辦理。如申請 人擬同時前來香港及前赴英國者,則須分別進行申請。

(七)關於上述各項詳情,如有疑問,可逕向人民入境事務處辦事處之詢問處查 詢 (地址:香港德輔道中一四一號國際大廈十五樓;電話:五——四五六〇六五內 二三六或二三七號)。

台灣出入境手續摘要

台北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爲便利港澳僑胞返國,對入出境手續作再進一步簡化, 凡旅居港澳僑胞,在當地居留五年以上,及原在台有戶籍而居住港澳滿三年,並領有

港澳身份證,須經常來台的,可申請「一年期逐次加簽使用入出境證」。 該證內附有入出境查驗單十張,持用該證僑胞在一年以內,可隨時辦理入出境加 簽,申請加簽時只要填寫加簽申請書一份,檢附該證,直接向台灣地區旅客入出境聯 合服務中心辦理。

港澳僑胞領用一年效期入出境證及申請加簽應注意下列事項:

[)旅居港澳僑胞,在當地居留五年以上,及在台原有戶籍而居住港澳滿三年 ,並領有港澳身份證,須經常來台者,得申請「一年期逐次加簽使用入出境證」 僑 生及初次申請入出境者,不得比照辦理。

(二)本證效期爲一年,在一年效期以內得隨時申請入出境加簽,經加簽後,亦 可持憑入出境。

(三)本證之申請及換發-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申請加簽,應填具加簽申請書 一份(附照片乙張),並檢附原證,逕向台灣地區旅客入出境聯合服務中心或經由香 港華僑旅運社函轉入出境管理局辦理。

(四)採用本證僑胞,如有同行十三歲以下子女,應依規定另行申請入出境證 (五)本證之申請換發及每次申請加簽,均應繳交工本費新台幣四十元。 (六)持用本證僑胞,請在台北國際機場入出境。

(七)使用本證入出境查驗,離境申報、辦理過境等仍照現行規定辦理,

中國海關新規定

香港澳門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及限量表

爲了方便港澳同胞同鄉探親,深圳九龍海關及拱北海關,一九七五年七月十日公 佈「海關對來往香港或澳門的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及限量表。

海關對來往香港或澳門的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内容是:

第一條:來自或前往香港、澳門(以下簡稱來往港澳)的旅客所携帶的行李物品 ,應以旅途和居留期間必需的自用物品爲限。

第二條:來往港澳的旅客必須將携帶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關查驗,在查驗前應當 如實地向海關口頭申報。

第三條:來往港澳的旅客所携帶的行李物品,在「海關對來往香港或澳門的旅客 携帶行李物品限量表」(附後)規定的範圍内,准予免稅或徵稅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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