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證據之規定。

96 看港年锚 第二十九回

法規新編

法案第三〇條規定:凡不滿所徵收之稅項、額外稅項或附加費者,可向地方法院 提出上訴。

雜項規定

法案第三一條乃關於提供資料及交出文件之規定。

法案第三二條規定以證明書提供證據。

法案第三三條係關於訓練局所製訂通知書及其他文件之眞確性之證明及將其提出

法案第三四條規定在政府爲儼主及在若干其他情形,有關獲授權人士之委任。該 條規定:獲授權人士及承造商之姓名,須通知訓練局。

法案第三五條乃關於違例事項之規定。

法案第三六條授權制訂規例。

一九七五年工業訓練(製衣業)法案(摘要)

本法案規定成立製衣業訓練局,負責爲製衣業所僱用之人士提供訓練設施,包括 設立訓練中心在內。本法案並規定向輸出香港製造成衣製品之人士徵收稅項,以便爲 該訓練局提供設立、維持及進行上述訓練設施所需之資金。

法案第一條規定本法案之簡稱及實施日期。本法案將於總督所指定之日期起實施

法案第三條規定本法案不適用於若干類出口成衣製品。此等例外項目,經在該條 内列明。

製衣業訓練局

法案第四條成立製衣業訓練局,局爲一具有永久承繼性質之法團。

法案第五條列明訓練局之工作。其主要工作係爲製衣業提供訓練課程,並爲此目 的而設立及維持工業訓練中心。

法案第六條列明訓練局之一般權力。

法案第七條規定由總督委任訓練局之委員。該等委員大部份由製衣業有若干聯繫 之機構提名。

法案第八條授權總督委任訓練局之一名委員担任該局主席。

(第三)

法案第九條規定訓練局之開會事宜及有關程序。 法案第一〇條授權訓練局以傳閱文件方式處理事務。

法案第一一條授權訓練局成立委員會,以協助其更有效處理工作

法案第一二條授權訓練局按其所定條件僱用人員。

法案第一三條授權訓練局爲其僱員提供長俸及其他利益。

財政規定

一八

法案第一四條規定:訓練局之資金來源包括根據本法案所徵收之稅項及附加費, 以及該局由補助金、借歎及其他途經所收取之歎項。

法案第一五條規定訓練局須向總督呈遜每一財政年度之收支預算案。

法案第一六條規定訓練局須在庫務署署長所核准之銀行開立及維持戶口,並將所 收取之一切款項,存入該戶口。

法案第一七條授權訓練局將盈餘以定期存欸方式存入財政司所提名之任何銀行或 儲蓄銀行,或在獲得財政司之准許後,將盈餘投資於該局認爲適當之投資。 法案第一八條規定訓練局須維持一切收支之正確帳目及紀錄。

法案第一九條規定訓練局須委任查帳員。該條並列明其權力及職賣。

法案第二〇條規定:訓練局在每一財政年度終結時,須向總督呈遞該年度內該局 之活動報告書、經查核之收支表、資產負債表及查帳報告書。上述報告書及其他文件 ,均須呈交立法局省電。

徵收稅項

法案第二一條規定:凡由香港出口之成衣製品,均須按船上交貨價格徵稅,由賴 出該製品之人士繳交。此稅項稱爲製衣業訓練稅。

法案第二二條授權立法局訂定稅率,以出口成衣製品之船上交貨價格爲根據。 法案第二三條規定:凡輸出成衣製品之人士,均須用規定表格向工商處處長呈交 報關單,列明製品名稱及其船上交貨價格。出口商在呈交報關單時,即須繳稅。如不 遵守此項規定,可被罰欸一千元。

法案第二四條授權該處長規定出口商須證明第二三條所規定呈交之報關單之内容 乃屬正確。如不遵守此項規定,可被罰歎五千元。法庭無論是否根據本條將某人定罪 亦可命令該人遵守上述規定。如不遵守此項法庭命令者,即屬違法,可被判罰欸五 千元。如在定罪後仍繼續違犯者,則在繼續違犯期内每日罰歎一亮。

法案第二五條規定:該處長如有理由相信第二三條所規定呈交之報關單內所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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