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

香港年馁 第二十九回

法規新編

司法類

一九七四年水務規例

由於一九七四年水務條例之制訂,本規例乃將原有之水務規例重訂並作連帶引起 之修改。

二、本規例第二部係關於滅火設備及戶內供水設備之事宜。按該部規定,凡擬建 造、敷設、改裝或拆除任何滅火設備或戶内供水設備者,均須先行申請批准;至於已 完成工程之檢驗,亦須向水務監督申請。

三、水務監督現獲授權力,以便規定水、廁所及廁均須採用戱水作冲用 ;凡用藏水冲厕者,其所用之喉管及裝設,均須以適宜於使用鹹水之質料所製成。 四、第二附表之第三部對滅火設備及戶内供水設備所用之喉管及裝設加以規定; 第四部則規定水錶之安裝及計算樓宇供水量之辦法。

五、第五部規定水喉匠必須領牌。持之水喉匠共分兩級,至於應屬何級,則視 其資歷而定。

六、本規例復規定管制街喉所供食水之使用,並對在水務供應系統之水域内垂釣 之舉加以限制。

七、第一附表載有本規例所規定應繳之費用、水費率及水務監督所提供其他服務 之收費辦法。

-九七五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規則

本規則之目的在修訂香港高等法院規則,以便在適合本港之情況與習慣時,使該 等規則與英國之高等法院規則趨於一致。

二、本規則第二條(乙)歎係關於經由外國政府、司法當局及英領事送達令狀至 國者。該款之制訂,經已參攷一九六五年海牙公約中有關送達民事或商業上屬於審外

(第三篇)

判程序或審判程序以外之文件至外國之規定。該欸現將一九六二年制訂,一九六三年 及六八年修訂之英國高等法院規則內開命令第一一號規則第六條代替香港高等法院規 則內開命令第一一號規則第六條。

三、本規則第二條(甲)致對命令第一一號規則第五條作相應之修訂。

四、本規則第三條將關於錯誤聯合訴訟人與欠缺聯合訴訟人之命令第一五號規則 第六條修訂,以便其與經於一九七一年修訂之英國高等法院規則命令第一六號規則第 六條相仿。

五、本規則第四條將命令第一六號規則第一〇條修訂,以便加入一九七〇年對英 國相同規則所作之修訂。查第三者或犯侵權行爲者,在不影响其答辯之原則下,得以 書面向另一方自動提出對其可能須負責之債務或損害賠償付出一定之數額。修訂後之 規則規定:該項償付,可在一方呈遞到案狀後之任何時間提出。

六、一九七一年,命令第二九號會增加一新訂第二部,該部係關於暫行繳付賠償 所應循之程序者。按照原意,經歷司對該等賠償之繳付,應有審理權,但命令第三二 號規則第一一條第(一)欸(丁〕段則未有相應之修訂。現本規則第五條作出所需之 修訂。

七、本規則第六條仿照一九六七年對英國相同規則所作之修訂,將命令第四五號 規則第七條修訂。新訂第(六係關於執行禁止進行命令者。此類命令在極緊急情 形下,通常係在單方面之請求下發出,以便維持有關情事當時之狀況。新訂規則授權 法庭在有需要時,得在命令送達前防止有關人士不遵守或繼糝不遵守該命令,或强使 鼷人遵守該命令。

八、本規則第七條將一九六八年對英國相同規則所作之修訂,加入命令第五五號 規則第七條第(七)欸内,以便規定:遇有人以引導錯誤或不正確接納或拒絕接納證 供爲理由提出上訴時,法庭如認爲確實因此造成重大錯誤或審判不公者,可酌情判處 上訴得直。

九、本規則第八條亦仿照一九六八年對英國規則所作之修訂而對命令第五九號加 以修訂。該命令第一一條第(二)歎之修訂,係授權合議庭在遇有與新訂命令第五五 號規則第七條第(七)欸所述相似之情形時,得酌情命令重新審判。命令第五九號規 則第一四條第(二)款修訂後規定:凡向合議庭申請准予上訴,初步均須單方面進行 。命令第五九號規則第一九條第(一)欺修訂後,已不復適用於反對地方法院判决之 離婚令或婚姻無效令之上訴。

十、本規則第九條命令第六五號修訂,該命令內開規則第七條之修訂係由於新訂 第一〇條而相應引起者。該第一〇制訂有關在星期日送達該條所指「文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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